最近有个地方招商政策很受关注,不少人都在讨论,因其力度大、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等特点,甚至被媒体冠上了“地表最强招商政策”的称号。对,就是重庆两江新区公布的4个“黄金10条”。 是不是“地表最强”不好验证,但肯定是两江新区有史以来最强的。作为中国内陆首个国家级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想要打造全球企业布局中国中西部的重要投资目的地、人才目的地。4个“黄金10条”涉及先进制造业、金融业、总部经济和科技创新四大领域,其目标导向是引进培育汽车、电子、装备三大支柱产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企业,鼓励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行业标杆企业在两江新区设立总部,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聚集科技型企业,构建中西部地区最优的科技创新生态。 据介绍,这些优惠政策涵盖了项目落户、建设、持续发展到上市等各个阶段,扶持方向包括财税、人才、增长、创新、市场、投融资、场地、资金配套等方面。比如重点项目落户奖,两江新区对落户新区达到实缴注册资本要求的总部、金融、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型的重点企业,最高分别给予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落户扶持。 (题外话:优惠政策很厉害的话,招商工作会更带劲吧?) 4个“黄金10条”分别为《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请看: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 第一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约定投产年度起,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 【增长贡献奖励】当年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如下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8%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12%的,给予200%的奖励。2.当年营业收入50亿(含)-100亿、同比增速达到10%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15%的,给予200%的奖励。3.当年营业收入10亿(含)-50亿、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20%的,给予200%的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产业联动奖励】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机器人、3D打印、碳纤维、石墨烯等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产品,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两年内购买上述重点产品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按规定的扶持性费用标准向区内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根据企业当年融资租赁设备实际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融资租赁公司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300万。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中使用本地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进一步加快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研发创新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给予10000元/件、2000元/件、1000元/件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参照执行);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20000元/件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给予10000元/件一次性资助(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单个企业每年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医疗器械类企业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取得CFDA认证给予100万元奖励,取得FDA认证或CE认证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入驻两江新区的高成长性战略新兴制造业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导的股权投资基金视项目情况可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的股权投资扶持。 第九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市级资助金额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企业在上市后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十条 【项目建设扶持】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确认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水平,聚集科技型企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一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扶持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租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原则上享受租金扶持的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三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重点科技型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设立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照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另在人才公寓、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支持。 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其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财政补助。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 【科技研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知名高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来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运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前3年每年可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对为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200人左右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在新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市场等机构,其研发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成果在区内产业化的,按照前期费用投入3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研发机构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市场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对由两江新区龙头企业、国家级或市级重点研发机构主导新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行业协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每年5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对通过两江新区管委会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创新类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科技创新类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市级扶持或两江新区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创新平台扶持】入驻两江工业开发区且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内,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或在两江新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有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和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并按照载体内的企业入驻率、存活率、获投率、活跃度等指标考核合格后,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3年每年给予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考核优秀的载体连续3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入驻两江工业开发区的新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给予300万元扶持;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500万元扶持。入驻新区其他区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给予200万元扶持;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300万元扶持。 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在孵企业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贡献总额的20%给予营运机构培育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留在新区继续发展的毕业企业,按其3年内对新区贡献总额的1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 【场地租金扶持】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在两江工业开发区内的,按年度实际缴纳租金50%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新区其他区域的,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第八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当年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视项目情况,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导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的股权投资扶持。 第九条 【科技金融扶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开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履约保证保险、产业链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40%给予金融机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2%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企业在上市后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 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为鼓励具有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行业标杆企业在两江新区设立总部,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型总部经济功能性中心,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总部企业,包括实体性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实体性地区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以上,且在新区进行实体性投资的,以其设立年度起3年内实缴资本金为基数,按1%额度分3年予以奖励。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且设立后第1年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在本条所述的时间期限内一次性增资达到奖励档次的,可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本条所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可据经济发展贡献度大小,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60%额度的奖励。 对享受本条所述奖励资金期满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以其当年度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50%额度予以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超过8名或不超过在编总人数5%)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专业人员,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增长贡献奖励】对未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或享受第三条第一款奖励资金5年期满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1亿元以上或超过新区年度行业平均增加值率实现增加值2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的增长幅度5%以上的,以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办公用房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入驻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以当年实际缴纳租金为基数按50%额度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期限3年;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扶持;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在上市后迁入新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总部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八条【资金管理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类资金管理便利化促进措施。根据经营需要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持续跟踪总部企业外汇资金运作需求,在自贸试验区内适时开展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集中结售汇、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等试点。 第九条【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为总部企业提供跨境(区域)物流通道、平台交易、供应链金融、经管人才培养等综合成本优质化的配套服务,新区主导搭建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人才实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研发建设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运营扶持。 第十条【产业链条联动发展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结合新区主导制造业,围绕工业消费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交易平台、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平台型运营总部; 新区制造业企业在新区增设贸易功能的功能性总部,以及提升资源统筹配置能力的实体性地区总部。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 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国内重要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核心区,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金融业机构,可申请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分类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交易场所类法人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类企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业机构,以及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实收资本(实缴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保理公司1亿元及以上),或经济发展贡献度5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享受本条上述奖励资金期满的新型金融业机构,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度1亿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的,以其当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金融业机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可申请以下人才奖励资金: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的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帐户。 第五条【增长贡献奖励】对未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或享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奖励资金5年期满,且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上一年有所增长的法人金融业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增长贡献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率达到8%的机构,以其高管团队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的额度予以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率达到5%的机构,以其高管团队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200%的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帐户。 第六条【办公用房扶持】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且在江北嘴、照母山片区租赁或购买指定楼宇的其他法人金融业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对其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租赁面积的租金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对其购买楼宇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建筑面积的购房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可同时享受办公用房租金扶持与购房扶持,但两项扶持的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企业在上市后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八条【人才配套扶持】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主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的相关领域机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