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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类工业产品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上海开始试行了
发布日期: 2017-08-09     查看:3837

8月1日起,在审批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而是由企业在申请时自行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上海市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规定对17类产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


此次改革主要措施为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在审批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而是由企业在申请时自行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同时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流程最优、取证时限最短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申报。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度,帮助企业完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准确率;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积极推行移动终端模式下的网上申报,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报;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

 

试行范围包括原由省级发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机动车辆制动液、人造板、化肥9类工业产品和质检总局下放的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8类工业产品的17类产品。(危险化学品由各区市场监管局继续按《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

 

另外,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比如强化推出机制,对生产条件条件不符合要求、现场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由行政审批部门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监督抽查、诚信监管也将得到强化。


上海市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实施意见》)和《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开展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实际,有序推进本市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定,是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方式、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 

(一)范围 

试行范围包括原由省级发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机动车辆制动液、人造板、化肥9类工业产品和质检总局下放的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8类工业产品的17类产品。 

危险化学品由各区市场监管局继续按《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6〕496号)实施生产许可。 

(二)实施主体 

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8类工业产品由市质量技监局办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机动车辆制动液、人造板、化肥9类工业产品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受市质量技监局委托办理,委托手续另行办理。 

(三)主要改革措施 

1.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在审批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由企业在申请时自行提交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应是同产品单元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1年内的、覆盖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合格报告)。

2.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流程最优、取证时限最短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申报。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度,帮助企业完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准确率;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积极推行移动终端模式下的网上申报,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报;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企业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2)、承诺书(附件3)、工商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申证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将立项备案、登记、核准等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同时提交。

市质量技监局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经营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有所申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承诺书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

3.推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格式规范,向企业颁发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公布之日即为证书送达之日;可以由企业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颁发纸制证书。

4.后置现场审查监督。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行政审批部门应组织审查机构和属地监管人员在其获证后3个月内要完成现场审查,确保许可工作质量。后置现场审查按照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公布的现场审查实施规范开展。后置现场审查试点全过程记录制度,由市质量技监局业务受理中心做好相关技术支持。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退出机制。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获证的企业,在后置现场审查中,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现场审查不合格的,或企业不配合、拒绝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进行现场审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对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二)强化证后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如果发现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应对企业获得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市质监局将采取飞行监督检查方式,对获证企业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三)强化监督抽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健全完善“两库、一细则”制度,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9类产品和实行简化审批的17类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全覆盖。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大抽查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曝光力度,不断增强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四)强化诚信监管。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的申报企业,要事先向监管部门和社会作出书面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为今后的诚信监管提供依据。对经查证承诺和实际不相符的失信行为采取质量信用管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改革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简化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行政审批、质量监督、认证认可、执法查处等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不断不乱。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要继续深入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工业生产许可制度改革。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决定》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改革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措施落地。

(三)加强配套建设。市质量技监局将调整本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信息化系统和移动监管平台,适应简化审批程序工作要求,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在电子审批系统未开发改造完成前,以纸质形式开展相关工作。市质量技监局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公开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流程,并对外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加强队伍保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行政许可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市质量技监局业务受理中心要根据本市各类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特别是新下放省级发证的8类产品,组建与之相匹配的审查员队伍,动态调整审查机构,确保后置现场审查正常实施。

(五)做好信息反馈。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反馈市质量技监局。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和宣贯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是质监部门推出的一项便民、高效的创新举措,抓紧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加大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宣贯。

本方案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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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林 发布人:企业林 标签: 上海厂房 江苏厂房 浙江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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