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厂房未使用及因停产而闲置不用的厂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我公司建造厂房因种种原因,至今没有使用,请问该厂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您公司自建厂房建成后未使用的,也应根据上述文件内容规定时间缴纳房产税。
问:我公司目前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停产一年并将继续停产待清算,工人已经解除、设备已经变卖、厂房空置不用。请问,我公司因停产而空置不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条关于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关于企业因停产、撤消而空置不用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已废止,因此企业因停产而将房产闲置不用的,仍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