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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发布日期: 2018-12-03     查看:3739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_土地复垦

  关于发布《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

  规划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807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各勘测设计院,各有关单位: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 DL/T 5064-1996

  该标准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前 言

  1984年12月31日原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技字第118号文颁发了SD130—8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该规范为全国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迈向规范化起了重要作用。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库移民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国务院于1991年2月15日以第74号令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2年3月25日以国发[1992]20号文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移民前期工作,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同时,1994年12月22日电力工业部以电计[1993]567号文发出了《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将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调整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同原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四个阶段。因此,原有规范已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修订,并将规范名称改为“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现修订的规范分11章,比原规范6章增加了5章。一是增设了“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二是将原规范第四章“移民安置和受淹专项的处理”,分解为“移民安置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两章;三是专列“防护工程规划设计”一章;四是增列了“库底清理技术要求”一章,这章是基于1986年11月原水利电力部以[86]水电水规字第59号文颁发的“水库库底清理办法”(原规范的补充规定)而增列的;五是将原规范中有关管理方面的内容相对集中,新增一章“附则”。由此可以看出,现修订的新规范包括了水库淹没处理前期工作的全部内容,具有较强的完整性。

  现修订的新规范同原规范相比,不仅内容上有所充实提高,而且在技术标准规定和工作深度要求方面,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

  (1)全面贯彻了前述《条例》、《意见》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规定。诸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淹没补偿标准仍执行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

  (2)突出了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要求,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划两大类,同时明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由生产安置规划、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三部分组成,使移民的生产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3)为提高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可靠性,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水库淹没区、移民集中安置区及城镇(集镇)迁建新址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

  (4)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技术标准。例如:涉及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洪水频率与泥沙淤积年限的采用、回水末端的取舍、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的安全超高以及对通航河道船行波的考虑,都比原规范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5)统一规定了淹没补偿概(估)算项目的分类分项。同时根据近年淹没处理实际的需要,增列了勘测规划设计费、农村移民技术培训费、监理费,并提高了实施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的费率。由于水电工程概(估)算已规定划分为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两部分进行编制,本规范规定淹没补偿概(估)算应列出包括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在内的总投资。

  (6)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分门别类地做出了规定。这是修订的新规范的一个特点。

  总之,现修订的新规范既贯彻了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又总结了十年来的经验,故在召开的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赞同。

  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原规范SD130-84即行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兰桂、李杰富、莫国汉、胥树茂、戴泽沛、

  李明传、陈星明、张根林

  目 录

  1 总则

  2 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3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

  4 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5 移民安置规划

  6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

  7 防护工程规划设计

  8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9 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1O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11 附则

  附录A风浪爬高的经验计算公式

  附录B水库淹没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

  附录C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总表及分项表

  1 总 则

  1. 0.1 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水电工程规模的合理选定,关系到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和有关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技术经济工作;必须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精心规划设计。

  1. 0.2 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范围,查明淹没损失的实物指标,研究水库淹没对地区国民经济的影响,参与论证工程建设规模,进行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制定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1.0.3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水电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我国人多地少这一实际情况,尽量考虑少淹没土地,少迁移人口。水库淹没损失问题是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项重要比选内容,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1.0.4 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逐步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1.0.5 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的核心,应遵循“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的要求,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并与枢纽建筑物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1.0.6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及招标设计阶段。

  施工详图阶段可根据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与实施要求,进行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单项设计和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工作。

  河流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程的要求,参照本规范进行工作。

  工程占地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工作。

  2 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

  和工作内容

  2.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主要任务

  和工作内容

  2.1.1 按初拟的各正常蓄水位方案,调查水库淹没损失主要实物指标。

  2.1.2 初步调查库区的滑坡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及大致范围,初步圈定浸没、坍岸范围,调查受其影响的主要实物指标。

  2.1.3 为初选正常蓄水位方案提出具有制约性的淹没对象的控制高程、范围和数量。

  2. 1.4 初步调查移民安置区的环境容量,说明移民安置的条件和去向。对城镇和主要专项设施的复建提出初步意见。

  2.1.5 估算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

  2. 1.6 编制水库淹没处理篇章或报告。

  2.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主要任务

  和工作内容

  2.2.1 确定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它淹没对象的淹没处理范围。

  2. 2. 2 查明库区大坍滑体、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和坍岸区。对淹没线以上附近不稳定岸坡和拟定的移民安置区的地基稳定性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

  2.2.3 查明各正常蓄水位方案水库淹没及影响处理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报告。

  2.2.4 分析兴建水库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参与选择正常蓄水位方案。

  2.2.5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集镇、城镇迁建规则。

  2. 2.6 进行各专业项目的复建及文物处理规划设计。

  2.2. 7 对有条件的防护对象,应研究防护方案,提出防护工程规划设计报告。

  2.2. 8 研究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提出初步规划。

  2.2.9 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2.2.10 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

  2. 2.11 提出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初步计划。

  2.2.12 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意见作为附件列入)。

  2.3 招标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

  和工作内容

  2. 3.1 测定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埋设永久界桩,编制界桩分布图表,办理委托保管界桩手续。

  2.3.2 必要时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和有明显变化的实物指标。

  2. 3.3 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提出设计文件。

  2.3.4 根据审定的各专业项目的复建方案,提出设计文件。

  2. 3.5 根据审定的防护工程方案,提出设计报告。

  2.3.6 对确定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的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报告。

  2.3.7 编制库底清理实施计划和办法。

  2.3.8 根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补偿总概算,核定各分项的补偿投资。

  2.3.9 编制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度投资计划。

  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调查研究后确定。

  预测浸没范围所依据的水库水位,可采用正常蓄水位或一年之内持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运行水位。

  3.1.8 坍岸、滑坡地段:系指水库形成后,库岸受风浪冲击、水流侵蚀,使库岸坡形改变,岩土抗剪强度减弱及水位涨落引起库岸地下水动水压力变化而发生库岸再造、变形的地段。

  对可能发生坍岸、滑坡的重要地段,应查明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考虑库水位涨落规律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10年)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坍滑范围,研究应否采取处理措施。

  3.1.9 其它影响区:系指在岩溶发育地区,因水库蓄水致使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地区;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边及孤岛上的居民点和引水式电站形成的脱水影响地段。

  3.1.10 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的确定,应综合上述水库淹没、浸没、风浪、滑坡、坍岸等影响范围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论证的原则是安全、经济,便于生产、生活。由于正常蓄水位持续时间较长,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1.0m,以策安全。

  3.2 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

  3.2.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进行洪水回水、泥沙淤积、风浪爬高等项计算,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可在初选的正常蓄水位基础上,提高1~2m水位予以拟定。对重要淹没对象等敏感地区,应进行洪水回水计算,拟定其淹没处理范围。

  3.2.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章3.1节各条的要求进行工作,确定淹没处理范围。

  3.2.3 招标设计阶段,必要时核定水库淹没处理范围。

  4 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可分为农村、集镇、城镇和专业项目四部分。

  农村包括从事大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副业)为主的村、村民组和散设在农村的国有农、林、牧、渔场,以及城镇(集镇)所辖的郊区农村。

  集镇为乡级政府驻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城镇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驻地和建制镇。

  专业项目是指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航运、电信、广播电视、水文站、文物古迹、库周交通等专门设施。

  4.1.2 不同设计阶段的主要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应满足表4.1.2所规定的要求。

  行全面调查;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分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工矿企业和居民,逐户进行全面调查。

  (3)各类专业项目,按专业类别分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并注明权属关系。

  各项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应切实可靠,并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4. 2.3 在招标设计阶段,对必须复查核实的实物指标,应结合水库居民迁移线和土地征用线永久界桩埋设进行。复查核实的实物指标,与前一阶段对比出入较大时,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

  4.3 淹没实物指标分类及计量标准

  4.3.1 对于土地,应按以下各条规定计列:

  (1)耕地:含水田、望天田(雷响田)、水浇地、旱地、商品菜地,以及新开荒地、轮耕地和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

  (2)园地:含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药园,以及可可、咖啡、油棕、胡椒园等,包括其苗圃用地。

  (3)水塘:含鱼塘、藕塘、苇塘等。

  (4)林地:含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灌木林、特种林等。

  (5)牧草地:含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天然草地。

  (6)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含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及其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7)交通用地:含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8)未利用土地:含荒山、荒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

  土地面积的计量以标准亩或公顷为单位。对于坡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2 对于房屋,应按产权、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分类,建筑面积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3.3 对于人口,应按农村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城镇(集镇)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其中包括在册人口和不在册的超计划出生、定向招收毕业后回原籍的学生、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中小学生、合同工、劳改劳教人员。无户籍的临时工和具有所住房屋产权的无户籍人口,宜另行登记。

  4. 3.4 对于专业项目,应按淹没影响的实际数量和各专业的规定计量。

  4. 4 社会经济调查

  4. 4.1 应调查水库淹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计划。应向当地政府计划、统计、物价等部门收集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工农业总产值、财政收入、人民生活收入水平、农副产品产量和需要的各种价格、耕地播种面积及每亩产量等方面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年报资料。

  4.5 编写调查报告要求

  4.5.1 淹没损失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进行编制。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淹没损失调查报告应阐明调查依据、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成果,并应包括以下图表:

  (1)水库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淹没和影响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参照附录B)。

  (2)水库淹没影响区耕地和农作物产量、产值计算表和统计表。

  (3)主要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水库淹没区水面面积和土地面积平衡表。

  (4)对主要城镇和专项的现状规模、公用和公共设施现状标准的描述。

  (5)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的意见。

  (6)重要淹没对象的平面位置图(不小于1/500O比例尺)。

  (7)水库淹没区示意图。

  5 移民安置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包括生产安置规划、移民村庄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含主要设备材料和规划投资概(估)算]。城镇和集镇复建规划包括新址选择、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总体布局[含复建投资概(估)算和主要材料计算]。

  5.1.2 移民安置要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治理相结合,促进库区经济发展。

  5.1.3 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平年,应以编制规划的当年为基准年,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作为规划水平年。

  5.1.4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1)地形地质资料,对拟定的成片生产开发区应有1/5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及土壤调查成果,对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镇和集镇新址应有不小于1/2OOO比例尺地形图和地质勘察成果;

  (2)淹没各项实物指标的调查成果;

  (3)移民安置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现状资料;

  (4)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资料;

  (5)枢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1.5 为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应在收集库区所在县和安置区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划大纲应包括规划的依据、原则、内容、方法和提交的成果等。

  5. 2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5.2.1 移民搬迁人口应在淹没调查数的基础上,计及淹地不淹房影响人口中必须动迁的人口和其他原因必须搬迁的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收入来源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基础研究确定。以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应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对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均宜计及到规划水平年自然增长的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当地实际的人口增加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5.2.2 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本着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具体分析拟定。

  5.2. 3 移民安置区的选择,应注重移民环境容量的分析,在本乡(镇)、村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县(市)内安置;本县(市)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省(区)内安置;本省(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迁外省(区)安置。

  对少数民族地区移民的安置,应照顾其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

  5.2. 4 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安置为主,通过开发可以利用的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使每个移民都有恢复原有生活水平必要的物质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生产开发的规模和资金,应以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限额。

  对成片的土地开发项目,应进行勘测规划设计;对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开发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5.2.5 移民居民点的布设,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节约用地。库边后靠移民新建的房屋,应布设在居民迁移线以上和浸没、滑坡、坍岸等地段以外的安全地区。防洪库容设置在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库,移民居民点应设在防洪高水位以上。

  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原有用地面积,参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村庄,应进行规划,合理布局。

  5.2.6 对移民居民点的供水、供电、交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原则上按照原有的水平和当地的具体条件,经济合理地配置。

  对于供水、供电和交通设施,应进行必要的勘测规划设计。

  5.2.7 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概(估)算,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和现行价格编制,并和可能的补偿投资进行平衡。

  5.2.8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成果,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综合规划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图,村庄典型设计平面布置图,安置区主要生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图,供水、供电和交通规划图,安置区资源平衡表,迁移人口平衡表,生产安置人口平衡表,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资金平衡表,移民生产开发项目收入预测表等附图附表。

  5.3 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

  5.3.1 对于受淹的城镇和集镇的处理,应视受淹程度和其腹地的变化状况,综合研究确定。当城镇全部受淹,而对其腹地影响不大,在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方面需要保持其中心职能者,应选择新址复建;如腹地也大部分受淹,不需单独存在时,可建议撤消或与邻近城镇合并;若城镇仅部分受淹,可采取防护或就地后靠搬迁。

  城镇、集镇的撤消或合并,涉及行政区划的变更,应根据其规模、等级按照国家的规定,报请县、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审批。

  5.3.2 城镇和集镇的迁建,应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明确淹没处理方案,选择迁建新址,确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参照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编制各阶段迁建规划。

  5.3.3 城镇和集镇新址的选择,在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前提下,选择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质条件适宜、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和已探明有可供开采的地下资源或重要的历史遗迹,并注意协调与国家重要设施布局的关系。

  城镇和集镇新址的选择,应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或勘探。

  5.3.4 城镇和集镇迁建的规划人口,宜按规划水平年的搬迁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人口及新址原有人口确定。经移民生产安置规划,需要进入城镇或集镇就业的移民按机械增长人口考虑。

  各类人口的数量,应具体分析确定。

  5.3.5 城镇和集镇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原址的用地面积、参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分析确定。

  5.3.6 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的补偿投资,列入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补偿投资的,超出的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5.4 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

  5.4.1 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宜根据水库淹没损失调查的成果和收集的现有资料,在征求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以县或乡为单位初步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初拟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生产恢复措施;在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和查勘选址的基础上,初选受淹城镇和集镇的迁建新址,并对迁建新址进行初步规划,估算投资。

  5.4. 2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5.1~5.3节各条逐项要求进行工作。对城镇和集镇的复建,应编制总体规划。

  5.4. 3 在招标设计阶段,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集镇迁建的建设规划、城镇迁建的详细规划,为此,应进行必要的勘测设计工作。

  6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

  6.0.1 需要复建的工矿企业,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复建。按原规模原标准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对于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工矿企业,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0.2 受淹的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需复建的,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提出经济合理的复建方案。复建所需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不需要复建或难以复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0.3 对于受淹的县级以上单位管理的水电站、水轮泵站、电灌站、水库、灌溉干渠、水文站等设施,应根据淹没影响的程度和受益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复建方案;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6.0.4 对受淹没影响的文物古迹,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后,有特殊保存价值的,由工程设计单位和文物管理单位共同提出搬迁、发掘或防护的处理措施。

  6.0.5 库区如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藏,应提请有关部门尽可能提前采掘。

  6.0.6 库周交通,应根据淹没影响的程度和居民点分布的具体情况,提出经济合理的恢复或改建方案。

  6.0.7 各阶段工作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0.7.1 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在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业项目的初步处理方案和补偿投资估算。

  6.0.7.2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各专业部门本身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应达到的工作深度要求,提出专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

  需要复建的工矿企业的规划报告应包括方案比选、新址选择、经营性质、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名称、建设规模和占地面积、原料来源、厂区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估)算、必要的附图附表。对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应提出分摊意见。

  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广播设施等的规划设计文件,应包括方案比选、线路走向、技术标准、主要的控制性工程和工程量、附图附表、投资概(估)算。对于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项目,还应提出投资分摊意见。

  连接库周交通的机耕路、人行路、便桥、渡口等项目复建的规划,应包括长度、数量、标准、平面示意图、附表、投资。

  6.0.7.3 在招标设计阶段,应根据审批的复建或处理方案,按照各专业部门的规定提出初步设计或招标设计文件,拟定施工方案,分项核定补偿投资。

  7 防护工程规划设计

  7.0.1 在水库临时淹没区或浅水淹没区,如有大片农田、人口密集的村庄、集镇、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文物等重要淹没对象,具备防护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者,应采取防护措施。

  7.0.2 防护工程的设计标准应按以下要求选择:

  (l)防护工程等级标准:应根据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选定。

  (2)洪水标准:根据表3.1.3并参照专业规范合理选用。

  (3)排涝标准:应按防护对象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选择。集镇、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可采用5~1O年一遇暴雨;城镇及大中型工矿企业等重要防护对象,应适当提高标准。暴雨历时和排涝时间应根据防护对象可能承受淹没的状况分析确定。

  (4)防浸(没)标准: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水库运用方式和防护对象的特点,综合分析地下水位埋藏的临界深度。

  7.0. 3 防护工程方案的选择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1)对水库正常运用的影响程度;

  (2)对原有水系洪水排泄的影响程度;

  (3)地形地质的适应条件;

  (4)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的差异。

  7.0.4 对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1)实测比例尺不小于1:200O的堤线带状地形图、1:50O的建筑物布置区地形图和护岸工程纵横断面图;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水文、气象、土壤、建筑材料和有关的社会经济资料等。

  7.0.5 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如下:

  (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进行防护工程规划。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防护对象进行方案论证,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提出规划设计文件,其中应包括工程投资概算、运行管理设计、年运行费用和必要的附图、附表。

  (3)招标设计阶段,根据审定的防护工程方案,提出设计文件。

  8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8.0.1 水库形成后,为发展水库养殖、航运、旅游、疗养及水上运动等方面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随着水库水位的消落还可利用消落区的部分土地。对于这些资源,应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8.0.2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并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

  (2)利用水库发展养殖、旅游、疗养以及水上运动、库区航运等兴利事业所需投资,按照“谁经营、谁出钱”的原则,由兴办这些事业的部门自行承担。

  (3)有利于保护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

  8.0.3 水库消落区的土地,是指土地征用线以下经常出露或季节性出露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水库消落区可资利用的土地,应结合水库运行方式提出土地利用规划,并征得运行管理单位的同意。

  水库消溶区可资利用的土地,不宜计入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只作为发展生产的潜力。

  9 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9.0.1 在水库蓄水前必须对库底进行清理。

  9.0.2 水库库底清理应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两部分。

  一般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林木砍伐与迹地清理,防止水质污染的卫生防疫清理;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2m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如桥墩、碑坊、线杆、墙体等)和林地等清理。

  特殊清理的范围是指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线、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等所在地的水域。清理的内容是为开发利用水库水域各项事业而必须进行的特殊清理。

  9.0.3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理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均应拆除,墙壁(除土质者外)应推倒排平,对无用且易漂浮的废旧材料应就地烧毁。

  (2)清理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桥梁)、输电、电信、广播等线路和工矿企业、文物古迹、水利水电工程等地面建筑物及其一切附属设施,凡妨碍水库运行安全和开发利用的必须拆除,设备和材料应运出库外。清理范围内残留的桥台、桥墩、闸坝、塞墙等较大障碍物要炸除,其残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地面0.5m。对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的明显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3)水库水位消落区内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巷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结合水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9.0.4 卫生防疫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防疫清理应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进行。

  (2)对库区内的污染源地如厕所、粪坑(池)、畜厩、垃圾等均应进行卫生防疫清理,将其污物尽量运出库外,或薄铺于地面曝晒消毒,对其坑穴应进行消毒,污水坑以净土填塞。

  (3)对产生严重污染源的工矿企业、医院、传染病院、兽医院等所在地及堆存有毒物资的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污染源地及有毒物资场地不产生污染物,保证水库蓄水后水质不受污染。

  (4)对埋葬15年以内的坟墓,必须迁出库外或就地处理,每一坑穴应消毒处理。对埋葬15年以上的坟墓,是否迁移,视当地习俗处理。

  (5)埋葬传染病死亡者的墓地和病畜埋葬场,应进行专门清理。

  (6)有可能产生钉螺的区域,对库区水深不到1.5m的浅水区,应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作专门处理,以防钉螺扩散。

  (7)具有供水任务的水库,应调查水库区内的污染源分布、数量、污染程度、传染病菌、病毒种类等,并应在当地卫生和环保部门指导下进行专门防污染处理。

  9.0.5 林木砍伐和迹地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及零星树木,应尽可能齐地面砍伐并清理外运,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O.3m。

  (2)林木砍伐残余的枝桠、枯木、灌木丛以及秸杆、泥炭等易漂浮的物质,在水库蓄水前,应就地烧毁或采取防漂措施。

  9.0.6 各种特殊清理,由有关部门制定技术要求,并进行清理。抽水蓄能电站上下水库的库底清理,可参照本规范要求进行。

  9.0.7 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如下:

  (1)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不进行库底清理设计,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投资。

  (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在初步确定库底清理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库底清理工作量,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

  (3)在招标设计阶段,核定库底清理范围和清理工作量,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与实施办法,编制库底清理实施进度计划,核定库底清理投资概算。

  10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10.0.1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1)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应以调查的淹没实物指标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并参照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2)水库移民安置和专业项目的复(改)建或防护所需的投资,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迁移或复建所需的投资,列入水电工程补偿投资。凡结合迁移、改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改建的淹没对象,可给予拆卸、运输费和合理补偿费。

  (3)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的投资,应按照8.O.2(2)款的原则处理。

  水库库底一般清理的投资列入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概(估)算内;特殊清理的投资,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

  (4)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应按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年的相同年份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计算。

  10.0.2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由以下九个部分组成(详见附录C表C1、表C2)。有关税费,作为第十项,另行计列。

  (1)农村移民补偿费;

  (2)集镇迁建补偿费;

  (3)城镇迁建补偿费;

  (4)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5)防护工程费;

  (6)库底清理费;

  (7)其他费用;

  (8)预备费;

  (9)建设期贷款利息;

  (1O)有关税费。

  10.0.3 农村移民补偿费可按以下分项计算:

  (1)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条例》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办法相应的条款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调查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质量标准,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的重建价格计算。

  (3)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对水碓、水磨、氨水池、砖瓦窑、石灰窑等设施,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给予补偿。

  (4)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费,对移民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水轮泵站、抽水机站、输变电工程、水库、水塘等设施,按原有规模和标准,扣除可利用的设备材料给予补偿。

  (5)乡村企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照调查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数量和原有规模、标准,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计算。物资搬运费及搬迁期间停产损失补贴费,按照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

  (6)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照重建原有房屋面积和搬迁原有设施进行计算。

  (7)基础设施补偿费,对移民安置点的场地平整、供水、供电、村庄道路等设施,按原有设施状况,结合移民安置点规划分项计算。

  (8)搬迁运输费,对移民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途中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补贴,一般按迁移距离、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9)其他补偿费,如移民个人种植的零星果水补偿及其他必要的补贴。

  10.0.4 集镇迁建补偿费可按以下分项计算:

  (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按照迁建规划新址占地移民的补偿、补助费和场地平整、挡护费分项计算。

  (2)公用设施恢复费,指集镇新址供水、供电、电信、连接道路等,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

  (3)公共设施恢复费,对集镇规划区内的街(巷)道、排水、照明、环卫、农贸市场等设施,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

  (4)居民迁移补偿费,指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和其它等项费用,按照农村移民补偿的有关项目和原则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按照农村乡村企业迁移补偿的标准和原则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调查的数量、结构型式,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的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按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计算。

  10.0.5 城镇迁建补偿费可按以下分项计算:

  (1)新址征地及场地平整费,按照集镇该项的原则分项计算。

  (2)公用设施恢复费,指对新址供水、供电、电信、连接道路等所需费用,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

  (3)市政设施恢复费,指城镇规划区内的主次街(巷)道、排水、照明、环卫、农贸市场等恢复建设费,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

  (4)居民迁移补偿费,指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运输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农村移民补偿费的有关项目和原则,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不可搬迁的设施补偿费,按原有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物资设备运输费和停产损失等项费用,按运输距离、方式和停产时间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调查的数量、结构型式,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的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及物资损失按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计算。

  10.0.6 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可按以下原则分项计算:

  (1)工矿企业复建补偿费,按照复建规划,分项计算。

  (2)受淹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的复建补偿费,按原线路的等级和标准,以选定或核定的复建方案分项计算所需费用。

  (3)航运设施复建补偿费,根据蓄水前的通航情况、码头渡口位置等原有设置状况,考虑蓄水后结合库周居民点规划,分项合理计算费用。

  (4)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按复建或其它处理方案,分项计算。

  (5)库周交通恢复费,根据水库蓄水后库周居民点规划分布情况,对必须恢复和增设的道路、渡口、桥梁、码头合理计算。

  (6)文物古迹处理费,对确有保存价值的文物古迹,按选定的处理方案计算。

  10.0.7 防护工程费,按照选定的防护工程方案所需费用计列。

  10.0.8 库底清理费,按库底清理技术要求分项计算。

  10.0.9 其他费用,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四项。

  (1)勘测规划设计费,主要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招标设计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可按1O.0.3~1O.0.8各条费用之和的2%计列。

  (2)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移民机构的用房与设备购置、工资、办公、差旅等管理费用。可按1O.O.3~1O.O.4条费用之和的2%~3%与1O.O.5~1O.O.8条费用之和的O.5%~1%分别计列。

  (3)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可按10.O.3条费用之和的O.5%计列。

  (4)监理费,对于移民搬迁、专业项目迁(改)建、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 资金使用需要监理的,其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10.0.10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项。

  基本预备费按照1O.O.3~1O.O.9条费用总和乘以费率计列。费率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为2O%,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为10%,招标设计阶段可为5%。

  价差预备费按照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年所采用的价差预备费率计算。

  10.0.11 建设期贷款利息,按照枢纽工程合理工期拟定的水库移民与专项复建进度,(1)~(8)部分分年投资之和及贷款利率,逐年计算应付利息。

  10. 0. 12 各阶段工作深度宜符合以下要求: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以水库淹没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去向,采用分项扩大指标估算静态投资和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10.O.3~10.O.11各条的规定分项编制概算,列出静态投资和总投资。总投资为静态投资、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之和。

  招标设计阶段,分项核定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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