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文件第四、第五条划定:
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合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上述划定,延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题目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任何一方是房产企业性质的,均不合用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的优惠政策。
抛出题目:假如在投资确当期,被投资方不是房地产企业,在投资满12个月之后变更为房地产企业,原土地投资行为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公司土地本钱确认依据主要是: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协议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索取呢?在此,我们必需明确两个题目:一是土地投资行为是否计征征税;二是征收增值税之后是否开具发票。我们先探讨第一个题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附件一)第十一条划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泉、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有偿,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之一,其直接影响应税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
2、“有偿”不合用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定;
3、“有偿”并不代表等价,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但假如价格显著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公道贸易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第四十四条划定确定销售额。
4、“有偿”分两种形式,货泉形式、非货泉形式。
因此营改增后,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介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划定不再延续执行,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假如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不动产,选择5%的简易征收,假如不动产是5月1日以后取得的对外投资所分配的,视同销售是按11%缴税。因此,对不动产对外投资分为不动产是5月1日之前仍是5月1日之后转让两种情形。
我们明确了土地投资行为营改增之后计征增值税的划定之后,如何开具发票呢?
从现行的《发票治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流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知足以下前提:
①、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流动”;
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③、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仅仅依据《发票治理办法》,土地投资行为不符合开具发票的前提。个人观点,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以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理由如下: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纳税人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两层含义:一是该应税行为要缴纳增值税,二是缴纳增值税之后相应产生了开具发票的权利。二者互相认证,互为“表里”。
纳税人不需要的除外(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一般不需要就“视同利息”部门开具发票,否则会计无法支付对价,无法做账)。
2、增值税原理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题目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划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予给他人,假如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该文件的立法精神就是:缴纳增值税之后相应产生了开具发票的权利,形成权利和义务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