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_土地整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崩岗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南方风化花岗岩地区有各种形式崩岗危害的地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6453.2-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3 基本规定
3.1 针对崩岗的特点与发展规律,采取预防与治理并重的方针,对可能产生崩岗的荒坡,采取预防保护措施;对已产生的崩岗,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对风化花岗岩山坡,严禁挖草根、铲草皮,破坏地面植被;通过封育,尽快恢复地面植被。
3.2.2 对坡面的天然水路网,应及时兴修截水沟、排水沟、蓄水池等各类小型蓄排工程,拦蓄、分散地表径流,防止下泄进入崩口,导致崩岗发生和发展。
3.3 崩岗治理的基本要求
3.3.1 将每一个崩口视为一个完整的集水区(小流域),全面系统地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
3.3.2 治标与治本结合。既要控制崩口下泄的洪水、泥沙对下游农田的危害,又要制止崩岗发展。
3.3.3 治理与开发结合。利用崩口内外的土地和各项治理措施,发展林果生产。
4 规划
4.1 崩岗治理规划
4.1.1 有崩岗问题的风化花岗岩地区,以行政区划(县、乡、村)或自然区划(中、小流域)为单元,在水土保持综合调查中进行崩岗问题的专项调查,了解规划范围内现有崩口数量、尺寸(长、宽、深)、发展情况、危害情况等。
4.1.2 在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编制崩岗治理专项规划,对需要治理的崩口,根据危害严重程度,排列治理顺序。
4.1.3 对可能产生崩岗的风化花岗岩荒坡,应在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提出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保护、恢复地面植被和拦蓄、分散地表径流的措施。
4.2 崩口治理规划
4.2.1 崩口上游的集水区,根据不同地类进行全面治理,不使坡面径流进入崩口。
4.2.2 崩口顶部外沿5m左右,布设截水沟(又称天沟),防止坡面径流进入崩口。崩口顶部已到分水岭的,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布设截水沟的,应在其两侧布设“品”字形排列的短截水沟。
4.2.3 崩口内两侧陡坡(崩壁),应削掉不稳定的土体,修成小台阶,种树种草,巩固崩壁。
4.2.4 崩岗底部根据崩岗的不同形态布设谷坊;条形崩岗,从上到下全部布设土谷坊群,或沿水道节节栽植草墩,拦截洪水泥沙,巩固侵蚀基点;其他类型的崩岗,在崩岗口修建容量较大的谷坊,拦洪蓄水。
4.2.5 崩岗区下游临近出口处,布设拦沙坝,拦蓄多处崩岗下泄的洪水、泥沙。
5 设计
5.1 各项措施防御暴雨标准
截水沟按5年一遇24h暴雨设计;土谷坊按10年一遇24h暴雨设计;拦沙坝一般按10年一遇24h暴雨;如崩口外附近有重要建筑物或经济设施,则按20年一遇24h暴雨设计。
5.2 截水沟设计
5.2.1 截水沟位置与长度
截水沟应布设在崩口顶部外沿5m左右,从崩口顶部正中间两侧延。截水沟长度以能防止坡面径流进入崩口为准,一般10~20m,特殊情况下可延伸到40~50m。
5.2.2 截水沟的功能与相应的比降
在集水区来水量较小,截水沟能全部拦蓄的为蓄水型,应沿等高线布设。在集水区来水量较大,截水沟不能全部拦蓄的为排水型或半蓄半排型,可基本上沿等高线布设,并取适当比降。
5.2.3 截水沟断面
采用半挖半填的沟埂式梯形断面,沟内度宽一般0.4~0.5m,深0.6~0.8m,两侧坡比1:1埂顶宽0.4~0.5m;外坡比1:1。
5.3 崩壁小台阶设计
5.3.1 一般宽0.5~1.0m,高0.8~1.0m,外坡:实土1:0.5,松土1:0.7~1:1.0,阶面向内呈5°~10°反坡。
5.3.2 根据崩壁每一具体位置的坡度与土体的坚松情况,分别确定小台阶的宽度、高度与外坡。
5.3.3 一般崩壁坡度上部较陡,下部相对较缓;土质上部坚实,下部相对疏松。小台阶从上到下应逐步加大宽度,缩小高度,同时放缓外坡。
5.3.4 在每一坡面各级小台阶的两端,从上到下修排水沟,块石衬砌或种草皮防冲。
5.4 土谷坊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