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玉公司)诉济南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康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南康村村委会拖欠舜玉公司部门工程款,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济中法执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南康村委会在济南农商银行英雄山支行账户上存款2400余万元。
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南康村委会、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济南市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控股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签订了九份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其中对土地征收用度的商定为: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每亩16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每亩4.2万元。2013年2月8日,市中控股公司与南康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商定因南北康片区建设项目,征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康村土地总面积约2171.38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亩20.2万元,补偿面积1808.48亩,共计3.65亿元(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线杆、树木、青苗、石堰、道路、水池等)。自2013年7月29日至今,市中控股公司已因南北康片区项目向南康村委会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4亿元,其中2400余万元被法院冻结。
因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村村民的土地补偿费的行为不服,南康村部门村民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哀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南康村委会银行存款的冻结。
济南中院经由审理以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夫的出产糊口安顿和社会保障,土地补偿款中20%的比例可以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公益对外所欠债务。本案中,涉案债务属于因南康村基础举措措施建设所产生的债务,可以由南康村委会所取得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中的20%份额来偿还。因本案中征地补偿款总额为3.65亿元,法院冻结2400余万元,未达到20%的比例,故本次冻结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土地征收用度应归包括其在内的全体村民所有,哀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康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裁定驳回了异议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