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_用地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项目编号:XKF-7
责任部门:海淀区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北京(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
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收费标准:防洪费,每年每平方米2元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件、受理、告知环节不计入时限)
受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
2、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6、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相关图件;
7、《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所占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及钉桩成果;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0、如作价入股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按照标准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2、制作填写《海淀区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
3、符合审查标准的,填写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使用××(用地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建设用地)和缴费通知单等许可文书、证件。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审查经办人员制作的所有文书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海淀区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海淀区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区政府审批
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上报区长办公会审批。
时限:时限中止
七、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完成工作。
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使用××(用地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建设用地)和缴费通知单等许可文书、证件上加盖政府专用章和局章,连同所有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政府专用章,连同所有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在每季度末,将批准用地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缴款通知单》(一式两份)。到市国土局大厅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市国土局大厅换取缴款正式收据。申请人再凭经市局财务处确认的《缴款通知单》和发票复印件到分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使用××(用地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