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名镇(村)评价标准_土地评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村镇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引导相关生产要素向旅游名镇(村)集聚,提高村镇的旅游接待服务质量,解决农民就地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旅游名镇(村)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评价标准:
1、资源与景观
1.1 景观资源
1.1.1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适宜开展旅游活动。
1.1.2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较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
1.1.3自然、人文景观基本保存完整,人为干扰较小。
1.2 特色价值
1.2.1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
1.2.2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
1.2.3比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情、民俗习惯、乡村文明和自然风貌。
1.2.4有文化传承载体,有文化活动队伍,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
1.3 市场吸引力
1.3.1 在周边市县知名,具有一定的市场辐射力。
1.3.2 有一定的特色,并能形成一定的旅游主题。
1.3.3 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2、旅游经济
2.1 年接待游客达到一定规模。
2.2 旅游经济效益良好。
2.3 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明显。
3、规划与建设
3.1镇(村)总体规划、旅游规划应为近期编制或修编,近期建设的主要地段应编制详细规划,并符合《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及《旅游规划通则》的要求。
3.2 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生态保护区划定合理;旅游产业布局及村镇体系空间布局合理;对镇(村)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职能、规模做出科学的预测,并提出其实施计划及阶段目标。
3.3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明确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3.4 用地布局紧凑,统筹安排各类建筑与设施用地,明确界定不同性质用地的范围,做到功能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5 规划对镇区、村庄用地调整、土地整理等提出相应措施,集约用地;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的规定,各类用地比例适宜;镇区、村庄各项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符合标准。
3.6 镇(村)各类项目建设符合规划,村容镇貌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现象。
3.7 镇(村)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设施配套完善,建筑风格简洁大方,体现地方及民族特色。
3.8 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得到有效保护,新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风貌协调统一。
4、基础设施
4.1 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垃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均有合理的配置和具体安排。
4.2 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对外交通不干扰镇区、村庄,内外交通顺畅便捷;路网布局合理;道路宽度、纵横坡、转弯半径等数据符合有关规定。
4.3 主次干道路面硬化率达到较高水平,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
4.4 配有场地平整的专用停车场,容量满足需求,标志规范、醒目。
4.5 自来水入户普及率达到90%以上,供水设施运行良好,水质、水量符合标准,满足生产、生活、旅游服务需求。
4.6 镇区、村庄主次道路、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排水管渠设施,排水管渠通畅,雨水及时快捷排放。
4.7 供电设施完备,布局合理,满足生产、生活、旅游服务需求。
4.8设立邮电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能提供相应的电信服务,且通讯设施布局合理,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4.9镇区、村庄及景点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生物制气等天然能源和再生能源。
4.10垃圾站(箱)的数量适当、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标识清楚。
4.11 公厕布点合理,便池能及时冲洗,卫生良好。
5、资源保护
5.1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有保护记录和档案;地方传统特色文化(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得到较好保护。
5.2 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没有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珍稀动物等行为发生。
5.3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5.4 在政府财政资金及旅游经济收入中,有一定比例用于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
6、人居环境
6.1 环境
6.1.1 村容镇貌整洁,建筑、街道与绿化、水体等自然环境有机结合,采取多种措施优化人居环境。
6.1.2 河流得到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6.1.3 水、大气、噪声等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规定标准。
6.1.4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种草,保土固水,减少水土流失;实施绿色工程计划,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
6.1.5 注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保护水源地,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6.2 卫生
6.2.1 卫浴设备和设施完好,公厕便池能及时冲洗。
6.2.2 公共场所卫生良好,餐饮场所达到规定卫生标准。
6.2.3 有严格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6.2.4 有严格的卫生消毒设施与消毒制度,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6.3 文化娱乐
6.3.1 有反映地方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6.3.2 餐饮、住宿场所有反映地方文化特色的娱乐活动。
6.4 精神文明
6.4.1 当地居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
6.4.2 当地居民讲文明、有礼貌,不欺生、不敲诈,热情诚实,乐于帮助旅游者。
7、综合管理
7.1 社会治安
7.1.1 有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队伍和管理措施。
7.1.2无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邪教、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
7.2 旅游管理
7.2.1 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7.2.2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旅游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措施得力,有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7.2.3 有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的基本设施和服务流程。
7.2.4 在游客中心或游客出口处设置意见(卡、箱),公布旅游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投诉处理及时,做到投诉必复,投诉处理档案记录完整。
7.2.5 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和建议,提高接待质量,改进旅游服务。
8、旅游服务
8.1 住宿
8.1.1 鼓励发展能够满足卫生及安全要求的(民俗)家庭旅馆和经济型旅店。
8.1.2 住宿房间配有满足需要的消防、冷暖及换气设备。
8.1.3 客房和公共活动空间干净整洁、卫生舒适。
8.1.4 客房内配套设施满足需要,被褥、枕巾和卫生用具一客一换。
8.2 餐饮
8.2.1 餐饮设施建设与周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8.2.2 餐饮服务设施规模与游客数量相适应,且能满足要求。
8.2.3 能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风味的菜肴,且品种丰富。
8.3 游览
8.3.1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配有专职服务人员,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8.3.2游览路线布局合理,视野开阔,赏心悦目。
8.3.3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规范标准,设置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8.3.4 公众信息资料(如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内容丰富,制作良好。
8.3.5 导游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8.3.6 导游词科学、生动、趣味性强,导游服务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8.3.7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
8.3.8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设计有特色,数量满足需要。
8.4 购物
8.4.1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8.4.2 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8.4.3 有能充分体现当地物产和文化的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
9、旅游安全
9.1 重视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9.2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有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及时报告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相关责任人经常参加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9.3 各项安全设施完善,有应急预案,能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9.4 山地、水域等危险地段和道路事故多发地段有明显警示标志。
9.5 游客较为集中的区域配有足够的保安人员,以保证秩序和游客安全。
9.6 有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游客常备药品。
10、不得申报旅游名镇名村的规定
10.1近期内发生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10.2近期内出现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0.3近期内出现过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10.4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生重大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10.5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规划撤消的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