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到2020年_土地规划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项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指导下,编制《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的战略构想,按照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全省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保障条件。
《规划》范围为黑龙江省全省(不包括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归黑龙江省领导的大兴安岭地区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
《规划》经批准后纳入黑龙江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各项用地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2006~2020年,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
本《规划》经批准后,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并制定《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东北部,土地总面积45.2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的4.7%。全省土地类型中,山地占24.7%,丘陵漫岗占35.8%,平原占37.0%,水域占2.5%。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合“四查清、四对照”数据,2005年末全省土地面积为4526.45万公顷,各类土地面积如下:
一、农用地
全省农用地面积3778.4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83.5%。其中耕地面积1166.95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0.9%;园地面积6.03万公顷,占0.2%;林地面积2288.51万公顷,占60.6%;牧草地面积222.61万公顷,占5.9%;其它农用地面积94.37万公顷,占2.4%。
二、建设用地
全省建设用地面积147.3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2%。其中城乡用地面积110.24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74.8%;交通运输用地面积11.57万公顷,占7.9%;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0.80万公顷,占14.1%,其它建设用地4.74万公顷,占3.2%。
三、未利用地
全省未利用地面积600.6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13.3%。其中未利用土地面积429.26万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71.5%;其它未利用地面积171.37万公顷,占28.5%。
第二节 土地资源特点及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资源特点
——土地面积大,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多,但土地生产力水平较低。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土地资源丰富,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多。2005年全省耕地面积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人均耕地0.31公顷,是全国人均耕地的3倍,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全省林地面积占土地面积的二分之一,人均林地面积6.0公顷,是全国人均林地面积的4倍,森林覆盖率是全国的2倍多。但由于地处高纬度地带,无霜期短,加上耕作经营粗放,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等因素,农作物单产水平较低,林木生长缓慢,土地产出水平在全国属于低值区。
——农用地分布相对集中,但土地开发利用受到一定限制。黑龙江省耕地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占全省耕地面积的78%,但受干旱和洪涝灾害影响较大;林地集中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和东南部山区,但积温低,无霜期短;牧草地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西部,占全省牧草地面积的73.1%,但风沙、盐碱、退化现象严重。全省地形、气候、土壤等条件都比较优越,但时空匹配不尽协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开发利用的总体效益。
——土地的自然肥力较高,但呈下降趋势。黑龙江省土质肥沃,自然肥力较高,松嫩平原中部是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耕地中黑土、黑钙土、草甸土等优质土壤占67.5%。但由于土地利用存在经营粗放,投入少、索取多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坡耕地、风沙地、盐碱地,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盐渍化严重,有机质含量逐年减少,质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后备资源较多,但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据调查,全省集中连片的耕地后备资源约为27.38万公顷,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东部、松嫩平原北部及黑龙江沿岸。虽然后备资源数量整体较大,但多为禁止开发的沼泽地、滩涂,开发利用难度大。
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长期的开发利用和调整,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逐步趋于合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耕地利用尚不充分,总体质量不高。全省耕地利用粗放,单产水平低,中低产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土地整理后增地、增产潜力较大。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较低,存在一定的粗放浪费现象。据调查,全省三分之二以上的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在0.3左右,平均产出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居民点布局不尽合理,空心村、闲散土地大量存在,全省大部分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标准。建设用地存在低效利用、粗放经营等问题,集约利用总体水平较低。
——各类建设项目剧增,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黑龙江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建设用地比重低,随着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各类建设项目剧增,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资源遭到一定程度破坏,部分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较差。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155.9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5.5%,其中中度以上水蚀面积占45.1%;沙化面积175.3万公顷,其中耕地占40.3%;盐渍化面积57.05万公顷,其中耕地占30.3%。由于不合理的耕作方式、森林过度采伐、草原过度放牧和盲目开垦等原因,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和退化。松嫩平原西部和北部、三江平原东部、大城市郊区及大型工矿周围是全省生态环境脆弱区。
第三节 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评价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轮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快速增长、土地供给约束日益加大的形势下,对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实施规划的强化控制和引导,妥善处理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极大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
一、主要用地指标完成情况
(一)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上轮规划》安排到201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为1190.50万公顷,由于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省禁止大规模开发,加上1998年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及生态退耕的影响,1997—2005年全省耕地净减少16.50万公顷,2005年末全省耕地面积1166.95万公顷。《上轮规划》安排期内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83.32万公顷,占1996年耕地面积的91.5%,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大核查期间,国家批准了黑龙江省核减基本农田的请示,将我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核减为1016.30万公顷,2005年全省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016.30万公顷,占2005年耕地面积的87.1%,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
《上轮规划》安排期内全省新增建设用地19.30万公顷,1997—2005年新增建设用地8.27万公顷,占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42.8%。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
《上轮规划》安排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7.35万公顷,1997—2005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5.34万公顷,占规划期内安排占用耕地指标的72.7%。
(四)生态退耕指标完成情况
《上轮规划》安排全省生态退耕9.89万公顷,规划实施期间由于国家加大了生态退耕力度,1997—2005年全省实施生态退耕26.7万公顷,是规划期内安排生态退耕指标的2.7倍。
(五)补充耕地情况
《上轮规划》安排全省补充耕地30.98万公顷,其中土地开发29.42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1.56万公顷。1997~2005年补充耕地22.27万公顷,占规划安排补充耕地指标的71.9%,由于规划实施期间生态省建设等政策的出台,严禁大规模开荒,规划实施期间补充耕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实现。
(六)灾害损毁耕地情况
《上轮规划》预测规划期内灾害损毁耕地面积6.68万公顷,1997-2005年全省因各类灾害造成的耕地损毁面积6.72万公顷,与预测值基本一致。
二、实施规划的主要成效
——耕地保护得到强化,为巩固国家商品粮基地的地位奠定了基础。规划实施以来,全省耕地面积基本保持在1166万公顷以上,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措施,耕地面积保持稳定,质量有所提高。2005年以来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700亿斤以上,2008年达到845亿斤,提供商品粮占全国六分之一,极大地巩固农业大省和国家商品粮基地的地位。
——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实施期间,尤其是近几年,通过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一般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重点区域、重点城市、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1997—2005年全省共安排交通用地项目210项、水利建设用地项目54项、能源及其它项目200多项,新增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5.1万公顷,加快了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城市用地1.47万公顷,增加地产收益159.5亿元。通过采取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我省单位面积土地收益有较大幅度提高,与199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3.68万元/公顷增加到30.89万元/公顷,增长了1.26倍。
——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加大,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一是通过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持力度,增加了耕地数量,提高了耕地质量,仅2000~2005年全省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225个,增加耕地4.66万公顷;二是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较好地完成了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任务;三是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推动开发整理工作的市场化、规模化。规划期内通过上述措施,连续实现全省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有余。
——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改善了全省生态环境。1997~2005年全省实现生态退耕26.7万公顷,耕地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通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2005年全省林地面积占土地面积的50.6%,是全国的2倍多。积极开展沙化土地、盐碱地治理,大力开展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防治,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规划实施机制不断完善,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加强。目前已形成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建立健全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项目预审、规划调整审批、占用基本农田补划等制度,并将这些制度运用到对建设项目的筛选和审查上,保障了一大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用地项目,规划的土地利用管理和调控作用不断增强。
第四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本世纪头20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以来相继出台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生态省建设等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奋斗目标,省委、省政府围绕落实中央的决策,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出了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大力打造“十大工程”等战略对策,对土地利用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给土地利用管理带来很多机遇: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给优化产业用地布局创造了新机遇。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要求我省充分发挥现有的工业基础优势,发展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且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给予重点支持。这些战略决策的实施,在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创造宽松用地环境的同时,也将通过国家注入资金,确保老工业企业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对优化区域用地结构和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从粮食安全高度出发,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投入,为土地整理注入新活力。我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多年来土地整理工作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确保粮食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期国家从保证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这些政策出台更有利于我省依托后备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全面拉动我省经济增长,形成更加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随着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逐步实施,我省加大对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及重点工程的投资,全面实施以大项目拉动“八大经济区”建设,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形成更加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规划实施期间,我省土地利用管理在获得上述机遇的同时,还将面临以下严峻的挑战:
——人口高峰日益逼近,耕地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我省耕地面积约占全国十分之一,提供商品粮占六分之一,从保持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角度来看,全省耕地保护的任务更加紧迫。到2020年我省人口总量控制在4000万人以内,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占有量将会下降,对巩固和保持农业大省和国家商品粮基地的地位无疑会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另外,随着生态省建设,将限制土地开发,耕地供需矛盾突出,使全省耕地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建设用地供给压力进一步突出。随着老工业基地改造战略的逐步实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预计到2020年我省国内生产总值比现有水平翻两番,达到16470亿元,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将进一步加大建设用地的供给压力。
——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任务十分迫切。 松嫩平原西部风沙盐碱地区、北部水土流失地区、三江平原东部低洼易涝地区以及工矿城市和大城市附近环境污染地区,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湿地面积缩小、功能退化及环境污染等土地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全省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不及时治理,将进一步加剧这些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给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土地低效利用现象普遍,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任务繁重。目前,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较低,城市用地布局存在盲目扩张的现象,农村居民点人均宅基地面积普遍超过省规定的标准,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存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现象。建设用地的低效、粗放利用,进一步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影响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难以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规划期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机遇和挑战并存,要求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从战略高度,统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各项用地,为全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土地保障条件。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目标及政策导向
第一节 指导思想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从我省“八大经济区”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状况出发,正确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间的关系,解决好土地供需矛盾,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创新用地模式,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节 规划目标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我省土地利用的总体要求和《黑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建设规划》等对我省经济发展确定的总体目标,在协调资源环境容量、土地供给能力和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确定全省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总体目标是:严格耕地保护措施,保持耕地面积稳定;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规划调控作用,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保持耕地总量平衡,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全省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为1163.20万公顷和1158.27万公顷,规划期内耕地净减少量控制在8.68万公顷以内;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17.6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87.2%,做到基本农田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省到2020年建设用地控制在164.78万公顷之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8.80万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为44.00万公顷。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5.98万公顷。做好建设用地内部挖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平均提高6%以上。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169平方米分别降到2010年的167平方米和2020年的163平方米。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保持农用地稳步增加,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使土地利用与自然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土地结构调整,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83.5%:3.2%:13.3%调整到2020年的84.8%:3.6%:11.6%,土地利用结构逐步趋于合理。期内对各项用地进行科学布局,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继续以发展种植业为主,集中开展耕地保护和整理,大小兴安岭和张广才岭老爷岭及周边区域继续稳定林业发展格局,松嫩平原西部地区开展草场建设和“三化”草地治理,使土地利用布局更加合理。
——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持耕地面积稳定,质量提高。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使新增工矿废弃地得到及时复垦,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3.20万公顷和9.20万公顷。
——加强土地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协调好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间的关系,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沙化和盐碱地治理,积极防治土地退化,巩固已有的生态退耕成果。到2020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462.50万公顷,占现有水土流失面积的40%; 治理沙化土地52.59万公顷,占现有沙化土地的30%;治理盐碱化土地22.80万公顷,占现有盐碱化土地的40%,积极做好土地退化和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规划期内全省新增自然保护区用地面积110.35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656.3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4.5%。
——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改进土地管理的法制、经济、技术手段,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专栏一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主要调控目标
注:1、2005年土地现状数据来源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变更数据
2、2005年人口数来源于《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第三节 政策导向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目标的实现。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要求,以确保国家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目标为中心,以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和商品粮基地,实现我省千亿斤粮食产能目标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一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部门各行业要把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作为发展的基本定位,制定相关规划用地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二是加强各项建设用地选址审查和控制,杜绝盲目占用耕地;三是加强对农业用地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引导和管理,除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计划外,不再安排生态退耕计划,严格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四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五是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六是稳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以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为主,开展土地复垦,适度进行土地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做到耕地占补平衡;七是全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制。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大力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一是加快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由过去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严格土地供给、调控市场需求、完善税费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调控机制;二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时序,加强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考核;三是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用地审批管理,健全用地定额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管理;四是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存量建设用地评价,积极盘活存量用地,鼓励采取互换、调整等办法,促进空闲、低效土地的利用;五是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六是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妥善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一是以改善和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安排各项用地;二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间的关系,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三是正确把握科学发展与资源配置的密切联系和内在规律,立足保障科学发展,增强土地危机意识,树立全民节地观念;四是妥善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统筹土地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土地利用新模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正确引导,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的要求,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选定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所选试点的城乡用地挂钩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有效监督,规范实施;二要积极推广试点的经验,加大对有条件区域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挂钩工作的资金、技术的倾斜力度;三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挂钩整理模式和机制,保证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四要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此项工作,确保有条件的区域能尽快实施这一政策。
——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紧紧围绕国家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相关政策,以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战略为重点,立足于我省土地、矿产、森林、外贸等优势,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形成更加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根据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利用现状及开发潜力,统筹考虑全省未来的人口布局、经济产业带布局及国土开发规划,加强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等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全省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区的形成。一要通过采取城乡用地挂钩、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等推进以大中城市为主体的优化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转型;二要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积极提高哈大齐工业区、东部煤电化基地区、松嫩和三江两大平原农业综合开发区、沿边开放口岸区等重点开发建设区的土地利用整体效益;三要限制对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生态功能区、松嫩平原西部风沙干旱区等限制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功能;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禁止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建设。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一是建立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模式,针对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类型,按照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要求,因地制宜地建立不同的土地利用模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做到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建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前后土壤环境质量台帐制度,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大力推进土地生态建设,搞好以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退化、开展风沙、盐碱地治理、湿地保护恢复为主的生态建设,全面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三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划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限制性保护;四是减少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各项土地开发建设活动以环境适宜性为前提,不能超过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五是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进一步搞好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按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国家下达各项规划用地指标控制下,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一节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一、稳步增加农用地面积
2005年全省农用地面积为3778.47万公顷,2010年增加到3800.40万公顷,2020年增加到3837.15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21.93万公顷和58.68万公顷。
——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至2010年全省耕地面积不低于1163.20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净减少控制在3.75万公顷以内;至2020年耕地面积不低于1158.27万公顷,净减少控制在8.68万公顷以内。全省基本农田面积要稳定在1017.60万公顷以上。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006—2010年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20万公顷以内,2011—2020年控制在6.00万公顷以内。保质保量完成耕地补充任务,2006—2010年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3.20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2.80万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0.10万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0.30万公顷。2011—2020年补充耕地不少于6.00万公顷。
——适当增加园地。规划期内,稳定现有园地面积,提高园地质量,利用低山、丘陵、荒坡地等发展优质果园,不改变林地性质。至2010年全省园地增加0.57万公顷,达到6.60万公顷,至2020年增加1.13万公顷,达到7.16万公顷。
——增加林地面积。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利用荒山、荒坡造林,实施一批林业重点建设工程。至2010年全省林地面积达到2317.33万公顷,2020年达到2366.67万公顷,分别比2005年增加28.82万公顷和78.16万公顷。
——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趋势。继续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开垦湿地,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加大湿地恢复力度,提高湿地生态质量。
——保持牧草地面积稳定。把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地,划定为基本草地,实行严格保护。加强对草地的保护力度,禁止违法滥开、滥垦草地;控制建设占用优质草地,稳定优质草地面积;加大草地改良力度,提高草地质量。至2010年全省牧草地面积控制减少到216.80万公顷,2020年控制减少到204.58万公顷,分别比2005年控制减少5.81万公顷和18.03万公顷。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合理安排畜、禽、水产养殖等用地,提高养殖用地利用效益,结合农田整理,优化沟渠、农村道路等其他农用地的结构与布局。至2010年全省其他农用地达到96.47万公顷,至2020年达到100.47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2.10万公顷和6.10万公顷。
二、合理增加建设用地
要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按照限制增量、盘活存量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建设占用耕地,要做好耕地补偿工作,保持耕地总量平衡,质量稳定。至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64.78万公顷,净增加17.43万公顷,包括城乡用地置换1.17万公顷,新增18.60万公顷。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6.47万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5.60万公顷,占用耕地3.20万公顷;2011~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2.13万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10.48万公顷,占用耕地6.00万公顷。
——有序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到2010年全省城市化率达到60%,到2020年达到65%。至2010年全省城镇工矿用地达到37.70万公顷,至2020年达到44.00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3.43万公顷和9.73万公顷。规划期内要重点安排好大中型城市用地,到2020年12个地级市中心城区增加建设用地4.80万公顷,占全省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面积的49.3%。
——合理压缩农村居民点用地。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逐年减少,结合新农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数量,切实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水平。通过实施农村居民点整理、推广农垦系统撤队并点等措施,到2010年全省减少农村居民点面积0.67万公顷,到2020年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1.17万公顷,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用于弥补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不足。
——增加交通、水利用地。优化区域交通路网配置,保障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至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用地达到12.75万公顷,至2020年达到15.32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1.18万公顷和3.75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要结合全省实施打造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优先保障灌溉、除涝、防洪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至2010年全省水利设施用地达到21.81万公顷,至2020年达到24.41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1.01万公顷和3.61万公顷。
——合理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军事、电力、建材、煤炭、石化等,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其他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规划至2010年全省其他建设用地调整为5.24万公顷,至2020年调整为6.25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0.50万公顷和1.51万公顷。
三、适度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禁止开垦天然湿地、林地及生态脆弱区内的未利用地,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至2010年全省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573.25万公顷,至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524.52万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27.38万公顷和76.11万公顷。
专栏二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万公顷、%
第二节 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一、优化农用地布局
在有效保护现有耕地,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全省农用地布局。
——重点保护优质农田。重点保护好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等地区的优质耕地。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为契机,全面提高耕地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区域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商品粮基地。
——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耕地分布状况,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在为经济社会发展留出必要用地空间的同时,把质量较好的农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证调整后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优化林、牧业等用地布局。林业用地要结合“三北”防护林建设,继续实施大小兴安岭天然林保护工程;草地要重点搞好松嫩平原西部“三化”草地治理,恢复天然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园地重点向哈尔滨、牡丹江、双鸭山、绥化等市的浅山、丘陵区发展。
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全省建设用地布局要遵循全省“八大经济区”建设规划,着眼增强发展后劲,保障哈大齐工业区、东部煤电化基地区、边境对俄贸易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区等重要地区、重点项目用地,推进工业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优化基础设施布局,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布局。依据“强化中心、壮大节点、轴带扩展、分区推进”的城镇空间发展战略,促进“一群、三区、两轴”的城镇空间结构的形成,重点发展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大中城市群;加快哈大齐工业区、东部煤电化基地区和边境对外口岸贸易区的产业聚集区发展;沿滨州铁路和牡佳铁路形成哈-大-齐和牡-鸡-双-佳-鹤两大产业发展轴,引导生产要素向轴带地区聚集。结合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居民点整理减少相挂钩政策的实施,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优化城镇工矿用地结构。
——优化基础设施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用地:建设和完善以哈尔滨为中心的高等级公路建设,构建全省运输大通道。加快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齐、哈佳、哈牡城际高速铁路和前抚铁路建设,形成以哈尔滨为中心的“一横三纵”铁路骨干。提升哈尔滨航空港运输能力,建成大庆、鸡西、伊春、抚远、五大连池、加格达奇等支线机场。改造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依兰、富锦、同江、抚远、黑河、虎头等港口码头,提高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航运能力。通过优化交通用地布局,构筑完善的运输体系,形成基础设施完善、运输工具配置合理、干支衔接、运输方式协调、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网络。水利设施用地:重点实施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堤防及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堤防建设,推进三江平原东部引水灌区和嫩江尼尔基水库灌区配套工程,兴建青龙山、林海、阁山等大中型水库,扩建北部嫩江引水工程,建设依兰等松花江航电枢纽,推动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灌区配套建设,形成完善的水利工程体系。能源产业用地:优化大庆油田石油化工用地、本省境内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用地以及东部四大煤城生产用地布局,结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搞好产业用地布局调整,发展替代产业,延长产业链。做好新建油田、煤矿、坑口电站、骨干电网建设用地安排。
第三节 重点区域用地布局
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八大经济区建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生态省建设,打造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等用地安排,规划期内要突出重点区域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做好各项用地布局。
一、哈大齐工业用地区
哈大齐工业区是我省八大经济区的重点区域,以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医药、绿色食品等产业为主,包括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3个省辖市区和安达、肇东2个县级市。该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52.0%,固定资产投入占全省的50.3%,财政收入占全省的68.2%,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利用这一地区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多、交通便利、工业基础雄厚、科技发达的优势,把该区建成以高科技产业为引领、结构合理、集约发展的新型工业区域,成为带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东部煤电化基地区
推进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佳木斯、牡丹江市为主体的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利用这一地区煤炭生产优势,建立煤电转化基地。要优化煤炭生产布局,加快煤电转换,发展坑口电站和中心城市热电联产项目及输变电工程。优先保证煤炭生产用地、电站及煤化工建设用地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发展替代产业用地。
三、沿边开放口岸区
要充分利用我省对俄经贸的有利区位和地理优势,推动对俄经贸科技合作的战略升级,辟建绥芬河、黑河、同江、抚远、密山、东宁、饶河、虎头、名山等口岸为主体的沿边开放带,加快沿边地区的口岸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规划期内安排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用地主要用于对俄出口加工基地、保税区及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成为全省对外贸易的重要地区。
四、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域
要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将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牡丹江流域、蚂蚁河流域、倭肯河流域及黑龙江沿岸优质农田划入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要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五、土地整理区
结合开展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规划期内全省土地整理重点区域,一是三江平原东部土地整理区,结合14处大型灌区工程建设,搞好田间配套,增加水田面积;二是松嫩平原西部尼尔基水库下游整理区,围绕北部引嫩、中部引嫩工程扩建,搞好综合治理,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三是绥庆土地整理区,绥化、绥棱、庆安的呼兰河流域,水田集中,增产潜力大,通过土地综合治理,建成高产稳产农田;四是松嫩平原南部土地整理区,包括五常、双城、肇东、肇源及哈尔滨市区,地理位置优越,农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通过土地整理建成现代农业示范区;五是克山拜泉土地整理区,坡耕地多,是全省水土流失重点区域,通过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
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全省到2020年生态环境状况将有很大改善,规划期内切实抓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
——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大小兴安岭林区是我国重要的森林资源分布区,也是松嫩平原的天然屏障,已列入国家天然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工程。林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是加大天然林和湿地保护力度,通过封山育林,更新抚育、减少木材采伐量、湿地原始保护等措施,从采伐转向营林管护,恢复天然林面积,增加森林覆盖率,维护湿地生态特征,维持林区良好生态环境。
——松嫩平原西部防风固沙区。松嫩平原西部是我省风沙干旱区,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土地沙化、盐碱化、草质退化等“三化”严重,这一地区草场“三化”面积占草地面积45%。本区生态保护和治理的重点是建立乔、灌、草网格化的林草生态防护体系,发挥生态防护林的防风固沙功能,到2020年“三化”草地治理率达到80%。
——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生态功能区。三江平原湿地是我国面积最大、分布最为集中的湿地区,已分别被联合国列入《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目录》和被我国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现有湿地面积156.0万公顷,占该区土地面积的14.3%。松嫩平原湖泊众多,也是我国重要湿地分布区之一,分布有扎龙国际重要湿地、哈拉海国家重要湿地。该区生态功能保护的重点是加强现有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搞好补水工程建设,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发挥湿地调节水源、防洪蓄水、降解污染、净化水质、调节小气候的功能。
——克拜水土流失治理区。克拜地区位于小兴安岭山地向松嫩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形起伏变化大,坡耕地多,耕地水土流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是全省水土流失重点区。水土流失治理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水土流失,积极发展生态农业,逐步改善这一地区生态环境。
专栏三 黑龙江省生态建设和保护重点区域
第四章 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林、牧业用地
黑龙江省耕地数量多,林地面积大,牧草地分布集中,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木材生产基地和乳制品生产基地。为保持农、林、牧业可持续发展,要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合理利用林业、牧业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平衡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设用地选址要做到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城市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菜田和优质农田。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5.60万公顷和16.08万公顷,其中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3.20万公顷和9.20万公顷以内。
认真做好农用地调整的引导。合理安排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保证调整后不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生态林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禁止利用基本农田营造经济林、薪炭林和挖塘养鱼。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实施,落实补充耕地指标。至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分别达到3.20万公顷和9.20万公顷。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和要求,依据划定基本农田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规划用地指标调整,按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的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现有基本农田数量的20%以内。加强对优质耕地的保护,落实细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及质量建设有效方案。严格落实基本农田及其农业设施保护责任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其它各类建设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及其附属基本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要补划面积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推进以基本农田为主的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建立高产稳产农田。
第三节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及“沃土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力度,采用改垄、修梯田及地埂植物带等方式,保护耕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耕地质量,提高耕地产量。加强耕地质量管护力度,按照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要求,依照耕地等级实施差异管理,对水田、菜田等优质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质量评价管理制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依据农用地分等成果对占用和补充耕地进行评价,补充耕地质量未达标的,要按质量折抵系数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四节 合理利用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
严格保护林地。实施大小兴安岭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抚育更新,推进低效林地改造,严格禁止毁林开荒。
推进以松嫩平原西部为主的“三化”草地治理,至2020年草地“三化”比率降到20%以下,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面积达到20%以上。合理利用草原资源,防止超载放牧、严禁滥挖、滥垦等破坏草原行为。
提高园地效益。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质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加快低产园地改造,提高整体效益。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建立饲养小区,实施规模化生产,新建畜禽场及小区应尽量利用废弃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
第五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按照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强化规划控制和计划管理,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一、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区别对待和“新增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有保有压原则,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全省规划期内净增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7.43万公顷以内,其中用于城乡建设用地8.56万公顷,占49.1%;用于交通水利等其它建设用地8.87万公顷,占50.9%。新增建设用地优先支持大中城市发展用地及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十大工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列入国家和省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民生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编制办法,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防止各业、各类建设用地过快增长。
二、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普查评价,查清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供土地,搞好存量土地挖潜。根据2004年全省城镇闲置土地调查,现有存量建设用地5041公顷,占规划期新增城镇工矿用地的5.2%,低效利用土地10926公顷,占11.2%。通过闲置土地和低效土地利用,缓解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压力。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合理置换,将盘活挖潜存量土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自然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建设项目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有序地扩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第二节 集约利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一、控制城镇工矿用地有序发展
坚持以工业化推动城镇化,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结构与时序。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城市用地,除矿山、军事设施等用地外,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规划用地范围。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规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二、促进城市内部用地结构调整
根据各城市性质、资源条件等特点,调整优化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保障等用地的比例,做好科技、文化、卫生等第三产业用地安排。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大庆、伊春等资源型城市人均用地标准较高,应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注重内部挖潜,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加快城中村改造,稳步推进旧城区改造,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禁止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绿化带。
第三节 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一、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最急需的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农村道路、饮水安全工程、乡村公共文化卫生设施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控制农民超标用地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一户多宅现象。鼓励按照村镇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严格限制村庄无序外扩。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地和未利用地。凡是农村宅基地标准超过省规定的村屯,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农村宅基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实行有偿流转,引导和鼓励翻新旧宅,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三、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积极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将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复垦为耕地,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推进50户以下分散农村居民点实行拆迁,恢复为耕地。规划期内通过农村居民点拆迁和整理恢复耕地1.17万公顷,探索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和城镇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第四节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一、逐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划拨用地的管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土地有偿使用,加快探索制定各类用地的有偿使用办法,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首先实行有偿使用,使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二、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新模式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探索制定土地出让的合理年限,针对不同类型工业企业特点及发展周期,试行土地租赁制,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
三、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城镇建设新模式,不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的方法和扩展范围。完善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合理的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土地供应规模等,规划期内全省城镇土地储备要占新增城镇用地的10%左右。通过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达到整体储备、规模开发、统一供应的目的,引导城镇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利用。
第六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按照构建生态文明、节约集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创建生态省的基本要求,稳定和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加强和推进土地生态建设与整治力度,优化和推广土地利用模式。
第一节 构建和稳定土地生态用地格局
《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将全省分为大兴安岭寒温带湿润森林生态区、松嫩平原西部温带半干旱草原生态区、松嫩平原东部温带半湿润草原与农田生态区、三江平原温带湿润湿地生态区、张广才岭老爷岭温带湿润森林生态区等5个生态区,按照各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功能以及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空间管制,构建全省稳定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格局。
——切实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实施大小兴安岭天然林保护工程、平原区农田防护林工程、水土保持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以速生生态林和经济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矿区生态修复工程等重点生态防护林工程的建设,到2020年全省林地面积稳定在2366万公顷以上,占全省土地面积的52.2%,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严格保护各类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规划期内全省新建县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58处,面积110.35万公顷,加上已有的177个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面积545.98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656.3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4.5%。在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有损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不破坏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特色农业和旅游业。
——保障生态建设用地需求。规划期内通过荒山荒坡绿化、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和城乡居民点绿化等多途径安排生态建设用地,优先保证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松嫩平原“三化”草地治理、嫩江沿岸风沙地治理及城市污染防治等生态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节 加强和推进土地生态建设与整治力度
——加强重点地区生态建设。加强克拜水土流失地区、松嫩平原西部“三化”草原区、嫩江沿岸风沙区、三江平原东部易涝区以及矿区的生态建设。推进坡耕地的退耕还林,梯田化改造,大力植树造林,进行草场改良和矿区“三废”治理。规划期内通过综合整治,至2020年全省水土流失率降到30%以下,“三化”草地比率减少到20%以下,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通过重点区生态建设,使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得到全面治理,土地荒漠化得到有效控制,“三化”草地得到明显改善。在建设用地预审等环节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审查管理,预防工程建设和规划实施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加强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建设。结合“三北”防护林工程推进基本农田林网建设,松嫩平原西部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0%以上,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建设,至2020年粮食主产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比率达到30%以上。全面推广秸秆还田技术、测土培肥技术,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积极治理白色污染。
——加快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水功能区要求保护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用地供给,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建设用地绿化,至2020年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村庄整治,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第七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根据各地的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战略定位的差异,将全省划分为大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与山地林农区、松嫩平原农牧区、三江平原农矿区和张广才岭、老爷岭农林区5个土地利用区,并按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和对策措施,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一、大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
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区,土地总面积648.22万公顷,区内林地面积占86.2%,是国家主要木材生产基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区域之一,也是全省实施“八大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起到对松嫩平原的天然屏障保护作用。土地利用方向以林业为主,加强营林建设,同时做好天然林保护,维持良好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山区特产多的优势,发展多种经营,建立山区特产生产基地。土地利用指标调整以增加林业用地为主,保持现有耕地面积不变,同时考虑到区内采矿业发展的需求,可适当增加一部分工矿用地。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3.49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35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0.20万公顷;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7万公顷以内,城乡用地规模控制在4.09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规模控制在3.58万公顷以内。
二、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与山地林农区
包括黑河、伊春所辖市县及哈尔滨市通河县,绥化市庆安、绥棱县,土地总面积1150.54万公顷,区内有森林、草原、湿地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以及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对维护整体生态功能,涵养黑龙江、嫩江等重要水系具有重要作用。该区由于种种原因,生态环境破坏较大,森林质量下降,原始林趋于破碎,草地、湿地面积减少,今后要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植被恢复,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及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维护与重建,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区内按土地利用方式可划分为东部林业区和西部林农区,土地利用方向以林业为主,林农结合,建设木材、商品粮生产基地,积极发展人工林,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量。农区要搞好中低产田改造,合理开发后备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本区黑龙江沿岸口岸多,是全省对俄贸易重点区域,利用边境口岸多的优势,大力发展对俄贸易。土地利用指标调整应以增加林地为主,对现有耕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针对可垦荒原多的情况,可适度安排一部分土地开发指标,根据经济发展和边贸需要,可增加一部分城镇及边贸用地。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156.8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8.72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0.54万公顷;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13万公顷以内,城乡用地规模控制在13.85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01万公顷以内。
三、松嫩平原农牧区
包括齐齐哈尔、大庆市所辖市县及绥化的北林区、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哈尔滨市区及所辖宾县、阿城、呼兰、双城、巴彦、木兰县、五常市,土地总面积1163.97万公顷。本区是全省实施“八大经济区”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哈大齐工业区、农业综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重点建设区。区内土地面积大,人口众多,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是全省主要的工业和农牧业生产基地。土地利用以农、牧、工业用地为主,建立粮食、畜产品和装备机械、石油化工、医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土地利用指标调整应以增加建设用地和保持基本农田稳定为主,增加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建设用地,搞好哈大齐工业区用地安排,满足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同时推进粮食生产区土地整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生态建设。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555.99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86.39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3.62万公顷;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4.68万公顷以内,城乡用地规模控制在63.31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0.27万公顷以内。
四、三江平原农矿区
包括佳木斯、双鸭山、鹤岗、鸡西、七台河所辖市县及哈尔滨市依兰县,土地总面积1027.45万公顷,本区地势平坦,水资源丰富,可垦荒原多,国营农场集中,是国家重要的农业综合开发区。按自然和经济条件,又可分为东部农业区和西部农矿区,西部农矿区的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是我省四大煤炭基地,也是我省东部煤电化建设的主要区域,土地利用以农业和矿业用地为主,建立商品粮、煤炭生产基地,发展多种经营及边贸事业。同时加强林业建设,搞好东部湿地保护,维持良好生态环境。土地利用指标调整应以解决新增工矿用地和增加耕地为主,支持能源工程建设,同时大力推进土地整理,结合三江平原东部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建立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353.5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13.70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4.22万公顷;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04万公顷以内,城乡用地规模控制在27.41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0.80万公顷以内。
五、张广才岭、老爷岭农林区
包括牡丹江市及哈尔滨市尚志、方正、延寿县。本区林地面积大,树种类型多,是黑龙江省主要优质木材生产基地,西部的蚂蚁河、海浪河流域水田面积多,是我省水稻产区之一,绥芬河、东宁是我省对俄的主要贸易口岸,土地利用以林农为主,发展多种经营,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利用指标调整,要以增加林地和水田面积为主,同时搞好城镇和边贸口岸用地安排,满足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88.3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6.44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0.62万公顷;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06万公顷以内,城乡用地规模控制在10.14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34万公顷以内。
专栏四 黑龙江省统筹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规划》按照固统为主,通过区域土地利用差别化调控政策,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调控,为各市(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土地资源保障。
《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用地指标,纳入各市(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市(地),严格落实,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市(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配合国家、黑龙江省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要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在本行政辖区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互相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八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规划期内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纲要、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的战略和振兴老工业基地规划,认真落实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做好重点工程用地安排。
第一节 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工程
一、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按照黑龙江省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全力推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到2020年全省耕地总量保持在1158.27万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增加1.3万公顷,达到1017.60万公顷。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实现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推广五常市、海伦市、五大连池市、虎林市及农垦建三江分局、农垦牡丹江分局等6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和整理经验。
二、三江平原东部地区土地整理重大工程
以我省三江平原东部地区规划建设的14个大型灌区工程为基础,在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基础上开展田间水利配套工程建设和土地整理工程建设,充分考虑区域补充耕地的资源潜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潜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稳步推进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使区内土地利用率和集约水平明显提高,农田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进一步增强。建设范围涉及三江平原地区的萝北、绥滨、同江、抚远、虎林、密山、富锦7个市县的27个乡镇及农垦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和牡丹江分局所辖27个农场,工程建设总规模48.9万公顷,通过土地整理新增有效耕地面积2.0万公顷。
三、尼尔基水库下游土地整理重大工程
以尼尔基水库建设为依托,结合水库自身的排灌能力,开展尼尔基水库下游区域的土地整理,建设范围涉及讷河、富裕、林甸、大庆、齐齐哈尔、明水、青岗、安达、依安、杜蒙、肇东、龙江、甘南、泰来、克山、克东和拜泉等17个市县和齐齐哈尔、绥化、九三分局三个农垦分局的部分地区。通过重大工程实施完成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面积33.3万公顷,增加有效耕地面积2.4万公顷。
四、“四大煤城”土地复垦重大工程
主要开展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四大煤城”的采矿废弃地、塌陷地、压占地的复垦,针对存在污染的土地,在复垦过程中做好污染整治工作。涉及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集贤、鸡东、勃利7个市县,工程建设总规模0.4万公顷,拟通过土地复垦新增有效耕地面积0.2万公顷。
第二节 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投资多,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对加快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做好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可以保证重大工程顺利实施。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
全省交通建设用地主要依据《黑龙江省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安排,规划期内公路建设主要有:齐齐哈尔至大庆、大庆至肇源、牡丹江至亚布力等38条干线公路,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绥芬河、大庆、黑河、绥化等8个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客货运站场;铁路主要有:建设哈大、哈齐、哈牡、哈佳客运专线和前进至抚远铁路等多条铁路。民航用地项目有:建成大庆、鸡西、伊春、抚远、五大连池、加格达奇等支线机场,改扩建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等机场。航运用地项目有:同江、富锦、黑河、抚远等港口。对新增交通用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合理安排各类交通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进节地技术。规划期新增交通运输建设用地3.75万公顷,其中重点项目用地3.00万公顷,占新增交通用地的80%。
二、水利设施建设工程
全省水利建设用地依据《黑龙江省水利规划》进行安排,以防洪保安、节水增效为基础,以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以生态保护为前提,抓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内全省安排水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有松花江、嫩江、黑龙江及乌苏里江干流堤防及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堤防,修建青龙山、林海、阁山等大中型水库,三江平原东部兴凯湖、临江、江萝、勤得利等大型灌区工程建设,尼尔基水库灌区建设,扩建北部引嫩引水工程,进行水土流失重点地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划期内安排水利工程用地3.61万公顷,其中重点项目用地2.70万公顷,占水利工程用地的75%。
三、其它建设工程
其它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大庆油田开发建设,天然气管网及配套储气库,引进俄罗斯天然气和原油管道及配套设施,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煤炭基地建设及电力工程建设等。大庆油田按照百年油田的建设要求,保持油田高产稳产能力,要加大油田开发力度,重点搞好外围油田开发。煤炭建设搞好新增矿井建设,增加煤炭产量,同时搞好煤电、煤化工转化工程建设,重点建设鸡西杏花、东海、永庆,双鸭山东荣、鲁能,鹤岗乌山,七台河向阳山等矿井建设。电力建设重点搞好双鸭山电厂、齐齐哈尔电厂、鹤岗电厂扩建,新建密山电厂、万宝热电厂等。规划期内其它工程新增建设用地1.51万公顷,其中重点项目用地1.10万公顷,占其它工程用地的73%。
专栏五 黑龙江省规划期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规划实施的措施,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
不断提高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土地规划执法力度。根据国家颁布的土地利用管理法律、法规,做好地方配套的法规建设,采用法律、行政手段,规范规划实施管理行为。严格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严格规划实施修改的法定程序。依据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听证制度,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查处,增强规划法定效力。
第二节 将《规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批准后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调控,并作为全省土地利用调控和用地计划管理的依据。全省每年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用地结构调整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控制下,编制并下达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保护、生态建设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各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服从《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各项用地安排,保证《规划》各项用地指标的落实。
第三节 建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对《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加强用地审批管理,各项新增建设用地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要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制,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供土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要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搞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要充分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随意扩大生态退耕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用地的管理。
第四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运用经济手段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快完善市场竞争、价格调控机制和土地占用的成本约束机制。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搞好以基本农田为主的土地整理,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保证耕地面积和质量的稳定。规划实施中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税费政策,通过经济杠杆作用,逐步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
第五节 加强规划机动指标管理,切实提高规划弹性
为了提高规划弹性,《规划》在国家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基础上预留了部分机动保护面积,用于解决因灾毁、重大建设项目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占用,以及协调部分地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不平衡问题;同时《规划》对独立选址和城镇工矿新增建设用地预留部分机动指标,用于解决不可预见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部分城镇用地的加速增长需求。机动指标由省里统一管理和安排。《规划》批准后按照建设用地总指标不突破,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规划机动指标管理办法,明确机动指标的使用规定和适用范围。同时,省政府按年度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各地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适时进行用地指标调整。
第六节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基础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采取可行的技术手段,切实搞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更新调查,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对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进行定期监测。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严格按标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供地。改进规划工作方式,提高编制水平,完善规划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推进规划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及时对农用地转用进行动态监测,加快土地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和统一信息平台建立,提高规划实施管理力度。加快规划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社会服务水平。
第七节 加强对规划实施领导管理
要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指标,由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实行指标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用地行为,严肃处理。同时要广泛开展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的程度,推进规划民主决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