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_土地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
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
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及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
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表1
续表1
续表1
第十条 耕地坡度分级
利用地形图资料量算统计不同坡度分级的耕地面积。详见表2。
耕地坡度分级 亩(0.0) 表2
注:坡度及坡度值上含下不含
第三章 调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调查任务书
凡具备开展调查条件的县,应由县主管调查部门组织编写调查任务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
1.本县的基本情况;
2.调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4.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组织调查专业队
调查任务书批准后,调查县应组建专业队,确定队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队下设作业组,作业组设检查员。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培训和试点
正式调查工作开展之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工作,以使全体专业队员熟悉技术规程,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收集资料
1.按本规程第3条要求收集近期地形图、相应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等。
2.与调查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社会经济资料,如人口、劳力,各种用地的统计数据,生产和经济状况等。
4.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调查使用。
第十五条 准备仪器和工具
包括测绘仪器、量算、计算工具,各种手簿、文具,生活、交通和劳保用品等。
第四章 外业调绘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
1.调绘宜采用影象平面图,也可采用航摄象片或新测制的地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规程图例。
3.测绘面积线不得有漏调和重叠,一般应选在航向重叠或旁向重叠的中部,平原地区航向重叠度达60%以上时,可隔片调绘。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应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十七条 内业准备
在熟悉调查区图件资料的基础上,做航片接片图,准备航高、焦距等数据,预求航片平均比例尺,进行室内预判,确定外业的工作路线与方法。
第十八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1.境界包括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大队)、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
2.国界以调查区所使用地形图为准。
3.调查区的省、地、县、区、乡、等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的土地权属界线(包括插花地和飞地),无论是同期调查,还是不同期调查,均应由相邻单位共同签署确认。若以线状地物为界,应明确线状地物的归属关系,标明注记。
4.边界有争议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界线进行调绘,由上级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
第十九条 地类调绘
1.按本规程第二章第9条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进行地类调绘。
2.以实线表示地类界线,按图例标出地类符号,当地类界线与线状地物或境界线重合时,可省略不绘。
3.地形图上最小图斑面积:耕地、园地为6.0平方毫米,林地、草地为15.0平方毫米,居民地为4.0平方毫米,相应于航片上最小调绘图的面积,应根据航片的平均比例尺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线状地物调绘
1.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林带、固定的沟、渠、路等。当其宽度北方大于等于2.0米,南方大于等于1.0米时,应予调绘并实地丈量宽度,丈量粗确到0.1米。
2.宽度变化较大的线状地物,应分段丈量。
3.较大河流不须外业调绘,可直接在地形图上量算。
4.线状地物按本规程图式表示。
第二十一条 补测地物
1.实际地物有变化时应进行补测,一般调绘在影象平面图上;当使用航摄象片时,还应转绘到地形图上,也可直接补测到地形图上。
2.补测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位置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超过图上0.8毫米,山地不得超过1.2毫米。
3.一般采用单张航摄象片测图或平板仪测图的方法补测。根据仪器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也可采用截距法,距离交会法、直角或极座标法等,但必须满足上述精度要求。
4.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边线;不依比例尺(或半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中心点(线)位置。
第二十二条 调绘整饰
1.外业调绘和补测地物,须符合本章第16条要求,调绘和补测后要及时着墨整饰。
2.利用航片进行外业调绘的,除按精度要求逐片整饰外,还应注意各片的接边衔接。
3.利用地形图进行外业调绘,经整饰后即为工作底图。
第二十三条 填写外业手簿
1.外业调查内容应记入调查手簿,并辅以必要的附图。
2.记载小于最小调绘图斑的地类实际面积。
3.记载线状地物实测数据及归属说明。
4.记载土地利用状况。
上述内容记载必须字体正规,字迹清晰,不准涂改、就字改字、擦刮和重抄。记载格式如表3。
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记载表 表3
第五章 航片转绘
第二十四条 精度要求
1.用航片做外业调绘,须将调绘内容转绘到地形图上,以消除航片的倾斜误差和投影误差,并归化为统一地形图比例尺。
2.转绘对点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0.5毫米,最大不超过0.8毫米。转绘点位对地形图上明显地物点误差不得大于表4规定的中误差值。
3.相邻航片、图幅、高程带间的接边误差,一般不大于表4中的最大误差。
4.当投影差大于图上0.5毫米时,应进行分带转绘,其带距按公式(1)计算。
Δh=0.001 (1)
式中:Δh——带距(米),
f——航摄仪焦距(毫米),
M——地形图比例尺分母,
r——象主点至最远纠正点的距离(毫米)。
不同地形转绘点位允许误差 表4
第二十五条 转绘方法
转绘方法因地形而异。
1.平原区:相似形和中心辐射线格网法、距离交会法和转绘仪法。
2.丘陵区:单个投影仪法、辐射格网法、单辐射分带转绘和平行尺法。
3.山区:单个投影仪法、辐射交会法、单辐射分带转绘法和自然格网法。
第六章 土地面积量算
第二十六条 基本步骤
1.从高斯投影图幅面积表中查取地形图幅的理论面积,做为面积量算的控制。
2.量算图幅内各乡(村)的土地面积,当各乡(村)的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间的误差小于允许值时(见第28条),以图幅理论面积为一级控制,对各乡(村)的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得分区控制面积。
3.当图幅内乡(村)数少,图斑多时,可利用地物界线分片量算面积,按上述程序对各片的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
4.量算图幅内各乡(村)的地类图斑面积,当图斑量算面积之和与分区控制面积间的误差小于允许值时,以分区控制面积为二级控制,对乡(村)内的图斑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
第二十七条 图幅内相邻县的面积量算
相邻县的面积量算(包括飞地),必须在共同签署确认的边界图件上进行。各县应采取协商办法(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先调查的县提供各县平差后的面积,做为相邻各县面积量算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量算精度
1.分区面积量算允许误差(一级控制)按公式(2)计算。
F1<±0.0025P1 (2)
式中:F1——与图幅理论面积允许误差(亩),
P1——图幅理论面积(亩)。
2.地类面积量算允许误差(二级控制),因量算方法的不同,分别按公式(3)、(4)、(5)计算。
求积仪法:
F2≤±0.08 (3)
图解法:
F3≤±0.06 (4)
方格法、网点板法、平行线法:
F4≤±0.1 (5)
式中:F2、F3、F4——不同量算方法与分区控制面积允许误差(亩)
M——地形图比例尺的分母
P2——分区控制面积(亩)
3.求积仪量算面积,同一图斑两次求积仪分划值的允许误差不超过表5规定。
求积仪量算面积允许误差 表5
4.其它方法量算面积,同一图斑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与其面积之比应小于表6规定。
其它方法量算面积允许误差 表6
第二十九条 量算方法
1.以求积仪法、方格法、网点板(点距1.0毫米)法、图解法等为主。
2.采用任何方法均需量算二次,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用其平均值。
3.用求积仪量算面积,需选用质量合格并经过校正的仪器。量算分区控制面积时,应变换极位。图上面积小于100平方毫米,或呈狭长图形时,应用图解法或方格法。
4.方格法量算面积,需变换方向,估读到0.1平方毫米。亦可透绘在方格纸上计算面积。
5.图解法以三角形计算面积时,应变换底和高的位置。
第三十条 线状地物面积量算
1.线状地物一般按矩形计算面积,宽度用外业实测值,长度在工作底图上量取。
2.线状地物的图上宽度大于等于5.0毫米时,按图斑编号,单独量算面积,参加平差;图上宽度小于5.0毫米者,不做单独图斑处理,将其面积归入相邻地类图斑量算。
3.由于线状地物的归属原因,以其中心线做图斑界线量算时,则应从两侧的图斑中扣除线状地物的相应面积。
第三十一条 量算记录与统计
1.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字按四舍五入处理。
2.面积量算数据直接填入规定表格,不许涂改。错字用水平线划掉,在其上方或旁边重记,并注明原因。
3.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等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第七章 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内容及比例尺
1.以分幅工作底图为基础,根据不同比例尺的综合要求,分别编制县、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2.比例尺根据辖区面积大小、形状、地类复杂程度和便于使用等因素确定。一般乡一级可用1:1万~1:2.5万,县级用1:2.5万~1: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可适当缩小比例尺。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表现各种地类分布状况,对其它内容进行适当综合。图中应包括境界线、地类界及符号、线状地物等。等高线的表示,丘陵山区用同比例尺地形图上的计曲线,平原区适当注记高程点。此外还应有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编制
编制程序一般为(1)展绘数学基础;(2)拼贴编绘底图;(3)编绘地图;(4)清绘;(5)照相晒兰;(6)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上色。
第三十四条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由县调查专业队负责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地区的自然、经济与社会概况;
2.调查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组成、日程安排、经费、资料、技术,工作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3.调查成果及质量;
4.土地利用经验与问题,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其它调查成果。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严格检查制度
为保证调查成果质量,每道工序都要进行认真检查,采取自检互检相结合,建立作业小组和检查员检查制度,把差错消灭在第一线。工序检查合格后,检查员签字,工作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分别情况予以补课或返工。
第三十六条 验收标准与步骤
1.检查验收以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为准。凡按规程调查,作业项目达到规定精度要求的即为合格。
2.县调查专业队写出成果检查说明,连同调查成果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县提交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3.县调查专业队应积极配合省级验收部门的工作,提供工作条件。
4.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对各省的调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检查验收内容
1.外业调绘和补测地物一般检查总图幅(航片)数的10%,最少为5%。重点检查(1)各种界线;(2)地类界线及符号;(3)线状地物;(4)新增地物补测;(5)图幅(航片)接边;(6)外业手簿等。
2.转绘重点检查转绘方法,用同样的转绘方法,每县至少抽查50个转绘点,其误差的限差不得大于表4中误差的 倍。
3.面积量算每县至少抽查100个图斑和100条线状地物,重点查(1)控制面积及平差;(2)量算精度;(3)量算记录及统计汇总表。
4.以上各项80%以上符合规程要求时,应评为合格。
5.土地利用现状图重点检查编制方法与成图质量。
6.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
第三十八条 检查验收报告
1.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省级检查验收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写出鉴定。
2.调查成果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的县,省级验收部门,在阐明成果存在问题后,应提出需要补课、部分返工或全部返工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