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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发布日期: 2018-11-28     查看:3198

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_土地规划

  第1条 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盐城市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2条 规划的范围为盐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总面积为16920.83平方公里。

  第3条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4条 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3.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发[1997]8号);

  4.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121号);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6.《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

  7.《盐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8.《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2000年);

  9.《盐城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1995─2000年);

  10.《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 11.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5条 规划编制和修订的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文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ldquo;九五&rdquo;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依据;以1991─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基础;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ldquo;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rdquo;的基本国策;按照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的要求,参照相关规划,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作为重点,在保证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制,为保障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6条 规划编制和修订的原则

  1.坚持指标控制,在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2.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结合,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4.坚持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做到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第7条 规划期限

  近期:1997─2000年;

  远期:2001─2010年;

  远景:2011─2030年。

  第8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定效力,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和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9条 本规划中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为1996年10月31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数,其它基础数据来源于1996年《盐城市统计年鉴》。

  -2-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分析

  第10条 盐城市位于苏北沿海中部,地处东经119027'─120054',北纬32034'─34028'之间,东濒黄海,西连淮扬,南接南通、泰州两市,北与连云港市隔灌河相望。全市下辖一区二市六县,计198个乡镇,4306个行政村。市域内还有10个省属农场、3个省属盐场和3个沪属农场。土地总面积16920.83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6.49%。全市总人口786.1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72.17万人,农村人口613.97万人。

  全市地势平坦,起伏不大,整个地势由西北和东南部向中部倾斜,地面真高一般在2.0─2.5米之间(废黄河零点,下同),东南部与西北部真高在4米以上,最高点达12.7米(阜宁童营),最低的阜宁县马荡乡平均真高仅为0.6米左右。我市属暖温带与亚热带过渡地区,年平均日照2199─2362小时,多年平均气温为13.7─14.6℃,无霜期217天左右,多年平均降水量980─1070mm,光热水资源充足,四季分明,雨热同期,土壤肥沃,有利于农业和林、副业生产。

  我市土地、矿产资源主要有:耕地796242.73公顷(1194.36万亩),沿海大片待开发利用的滩涂,东台市台南镇和射阳县新洋乡等地还有石油和天然气可供开采。

  第11条 全市土地总面积16920.83平方公里(2538.12万亩),已利用土地16604.42平方公里(2490.6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8.13%。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面 积 和 构 成

  (1 9 9 6 年 1 0 月 3 1 日 时 点)

  ┏━━┯━━━━━┯━━━━━┯━━━━┯━━━━┯━━━━┯━━━━━┯━━━━┯━━━━━┯━━━━┓

  ┃土地│ 土 地 │ │ │ │ │居民点及独│ │ │未 利 用┃

  ┃ │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牧 草 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 ┃

  ┃类别│ 总 面 积 │ │ │ │ │立工矿用地│ │ │土 地┃

  ┠──┼─────┼─────┼────┼────┼────┼─────┼────┼─────┼────┨

  ┃面积│1692082.68│ 796242.73│39618.27│17813.12│ 3450.31│ 161574.87│35579.40│ 606163.35│31640.63┃

  ┠──┼─────┼─────┼────┼────┼────┼─────┼────┼─────┼────┨

  ┃ % │ 100.00│ 47.06│ 2.34│ 1.05│ 0.21│ 9.55│ 2.10│ 35.82│ 1.87┃

  ┗━━┷━━━━━┷━━━━━┷━━━━┷━━━━┷━━━━┷━━━━━┷━━━━┷━━━━━┷━━━━┛

  -3- 全市1996年工农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849.48亿元,单位土地产值50203元/公顷。其中,工业总产值542.42亿元,单位土地产值32056元/公顷;农业总产值307.06亿元,单位土地产值18147元/公顷。

  第12条 土地利用特点

  1.土地资源丰富,区位优势突出。全市市域广阔,地势较为平坦,1996年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分别为0.22公顷(3.23亩)、0.10公顷(1.52亩),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后备资源丰富,全市现有未利用土地31640.63公顷(47.46万亩);有沿海滩涂234405.49公顷(351.61万亩),占全省海涂面积的70%以上,且目前仍以每年1333公顷(2万亩)左右的速度向外延伸。

  2.土地利用以农业用地为主,耕地总量较大。我市垦殖历史虽短,但光、热、水资源丰富,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较好,土地开发利用的速度较快。耕地总量为796242.73公顷(1194.36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量的15%左右。1996年全市粮食总产量485.7万吨,棉花产量18.59万吨,猪、牛、羊肉产量39.48万吨,皆居全省首位;油料产量18.65万吨,水产品产量49.63万吨,均居全省第二位。

  3.土地利用率较高,区域差异明显。全市土地利用率达98.13%,土地垦殖率为47.06%,耕地复种指数为193.56%。全市在地域上可分为四个地区,各区在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方式及生产潜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里下河地区人口稠密,人均土地面积较小,土地利用程度高,土壤母质为湖相沉积物,自然肥力高,水利条件较好,农业生产水平高,全市的高产田大多集中于此;沿海地区,成陆年代较晚,垦殖历史不长,土地利用率与垦殖指数较低,土壤母质为海相沉积物,盐分含量较高,中低产田面积大,近年来发展较快,已成为我市粮、棉、茧、生猪、山羊皮等农副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射阳、东台、大丰三县(市)是闻名全国的产棉大县;渠北地区,土地类型复杂,地势起伏大,土壤较为贫瘠,是全市低产田最集中的地方;沿海滩涂区域,面积广阔,人口较少,成

  -4-片土地有待开发。

  第13条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全市现有耕地中,年亩产粮食600─800公斤之间的中产田 371881.31公顷 (557.82万亩), 600 公斤以下的低产田47934.81公顷(71.9万亩),合计中低产田总面积 419816.12公顷(629.72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52.72%。中低产田面积大的原因,主要是土壤母质较差,盐分含量高,土壤自然肥力较低,旱涝灾害频繁,水利设施标准低,抗御能力弱,并且垦殖历史短,生产管理水平低等。

  2.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难度大。后备资源丰富是我市土地资源的特点与优势,但受开发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后备资源开发的难度较大。以匡围1.0公顷滩涂计算,仅筑堤、通电、通水、通路等就约需资金5万元,因此,围垦沿海滩涂所需资金巨大。

  3.土地污染严重。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大量工业&ldquo;三废&rdquo;和农药、化肥的残留污染了土壤和水体,使土地污染日益加重。据市环保监测站监测资料显示,土壤中铜、铅、锌、镉、砷、汞、铬和农药二二三、六六六及河水中氨态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等多数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第14条 土地利用潜力

  1.农地增产

  全市现有耕地796242.73公顷(1194.36万亩),其中中低产田419816公顷(629.7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2.72%。通过综合措施改造,将其普遍提高一个土地等级 (以年亩产粮食提高100公斤计),则可年增产粮食63万吨。

  2.土地复垦开发

  全市在2010 年前可开发滩涂、 荒地和复垦废弃地等土地后备资源38873公顷(58.31万亩),从中可新增耕地13363.43公顷(20.05万亩)。

  3.土地整理

  -5- 全市在2010年前可整理旧村庄、农地 (不包括农地整理区中的现有耕地)等40346.88公顷(60.52万亩),从中可新增耕地5312.14公顷(7.97万亩)。

  4.城镇建成区利用

  过去城镇发展片面追求外延式发展,忽视了旧城改造和内部的节地挖潜,部分土地征而未用,土地利用率不高。今后城镇建设以内部挖潜改造为主,严格控制发展规模和新占耕地。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第15条 根据《盐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我市到2010年全市将建成经济繁荣、科教发达、人民富裕、环境良好、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的江苏沿海中心城市。

  1996年全市总人口786.14万人,根据近年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测算,2000年总人口为808.61万人,2010年总人口为866.21万人,年递增率为6.95&permil;。

  国民经济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规划期内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6%左右。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按当年价计算,确保完成840亿元,力争完成900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万元;到201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接近当时全省的平均水平。

  到2000年,一、二、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1995年的37:38:25调整为20:50:30;到2010年三次产业结构比例调整为10:50:40,实现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使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有相当比重。

  &ldquo;九五&rdquo;末,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0.5万元,到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ldquo;九五&rdquo;期间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市形成能够适应未来发展的基础设施体系。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集镇全部上升为建制镇,县

  -6-城和重点建制镇发展为规模适度的现代化中小城市,市区建成江苏沿海中心城市。全市城镇化水平达50%以上。

  第16条 根据《盐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本地土地利用特点,到2010年,全市土地利用实现:

  1.确保全市耕地总量稳定在797924.35公顷(1196.89万亩),在现有796242.73公顷(1194.36万亩)的基础上净增1681.62公顷(2.52万亩),保证全市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自给有余。

  2.确保773142.02公顷(1159.71万亩)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长期稳定和有效保护。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14080公顷(21.12万亩)以内。

  4.促进城镇发展,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25628.45公顷(38.4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4797.53公顷(7.20万亩)。

  5.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新增耕地 13363.43公顷(20.04万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 5312.14公顷(7.97万亩),合计补充耕地18675.57公顷(28.01万亩)。

  6.三大控制指标的安排

  近期目标:建设占用耕地5480.14公顷(8.22万亩),补充耕地6303.01公顷(9.45万亩),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远期目标:建设占用耕地8599.86公顷(12.9万亩),补充耕地12372.56公顷(18.56万亩),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净增耕地1681.

  62公顷(2.52万亩);

  远景目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全市耕地保有量稳定在 797924.

  35公顷(1196.89万亩)。

  第17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总体目标:全市耕地总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占补平衡并略有增加。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非农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城

  -7-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有计划地开展土地整理,合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明显提高。

  近期目标:建设用地总量17797.09公顷(26.69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480.14公顷(8.22万亩),盘活存量5293.73公顷(7.94万亩),占用其它土地7023.22公顷(10.53万亩);耕地减少6303.01公顷(9.45万亩),其中建设占用5480.14公顷(8.22万亩),退耕(不含结构调整)179公顷 (0.26万亩),灾毁477.56公顷(0.72万亩), 其它166.31公顷(0.25万亩);补充耕地6303.01公顷(9.45万亩),其中后备资源开发新增耕地4530.09公顷(6.8万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772.92公顷(2.65万亩);本期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远期目标:建设用地总量24424.45公顷(36.6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8599.86公顷(12.9万亩),盘活存量9854.39公顷(14.78万亩),占用其它土地5970.2公顷(8.96万亩);耕地减少10690.94公顷(16.0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8599.86公顷(12.9万亩),退耕419公顷(0.63万亩),灾毁1227.11

  公顷(1.84万亩),其它444.97公顷(0.67万亩);补充耕地12372.56公顷(18.56万亩),其中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新增耕地8833.34公顷(13.25万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3539.22公顷(5.31万亩);本期内合计净增耕地1681.62公顷(2.52万亩)。

  远景目标: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计划有步骤地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把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降到100m2以内;因地制宜开发沿海滩涂;全面完成中低产田改造,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使全市耕地保有量稳定在797924.35公顷(1196.89万亩)。

  第18条 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773142.02公顷(1159.7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741115.69公顷(1111.67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92.88%;园地8199.53公顷(12.3万亩);林地1959.6公顷(2.94万亩);其它21867.2公顷(32.8万亩)。

  -8- 第19条 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达 866.21万人, 其中城镇人口为449.45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由目前的175.82平方公里增至 432.1平方公里。

  第20条 规划期间,全市土地利用方针是:

  1.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保障国家和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市属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3.加大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力度,实行占用耕地与复垦开发挂钩的原则;

  4.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5.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21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原则

  1.连续性原则。原有的1997─2000年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遵循&ldquo;面积不能少,位置不能乱&rdquo;的原则,保持稳定,作适当微调。

  2.衔接原则。在搞好城镇、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协调的基础上,做好衔接。

  3.土地供给决定需求原则。土地供给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三项指标进行自上而下层层控制,在供给的范围内综合平衡,合理安排。

  4.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坚决实行占用耕地与复垦开发挂钩,确保我市到2010年耕地总量在平衡的基础上略有增加。

  5.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6.坚持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的原则。

  -9- 7.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22条 规划期内,我市土地利用结构作如下调整:

  近期规划:耕地实现总量动态平衡,园地、林地分别增加2651.16公顷(3.98万亩)和1327.71公顷(1.99万亩),牧草地减少50.67公顷 (0.08万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减少5853.87公顷(8.78万亩),交通用地增加1048.95公顷(1.57万亩),水域增加2463.95公顷(3.69万亩),未利用土地减少1587.23公顷(2.37万亩)。

  远期规划:耕地、园地、林地分别增加 1681.62公顷 (2.52万亩)、10532.59公顷(15.8万亩)和3567.24公顷(5.35万亩),牧草地减少32.35公顷(0.05万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减少13498.46公顷(20.25万亩),交通用地增加6849.27公顷(10.27万亩),水域减少6049.56公顷(9.07万亩),未利用土地减少3050.35公顷(4.57万亩)。

  远景规划:继续稳定农业用地面积,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23条 耕地调整

  1996年,全市耕地为796242.73公顷(1194.3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7.06%;到2010年,耕地增至797924.35公顷(1196.8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7.2%,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净增耕地1681.62公顷(2.52万亩)。

  近期规划:耕地实现总量动态平衡。在这期间,耕地减少6303.01公顷(9.45万亩),主要用于:一是建设占用5480.14公顷(8.22万亩,其中含国家和省重点工程4.8万亩),具体为城市建设占用939.96公顷 (1.41万亩)、集镇建设占用499.2公顷(0.75万亩)、村庄建设占用205.14公顷(0.31万亩)、交通建设占用686.92公顷(1.03万亩)、水利建设占用2967.87公顷(4.45万亩)、独立工矿建设占用181.05公顷(0.27万亩);二是退耕(不含结构调整)179公顷(0.26万亩);三是预备灾毁477.56公顷(0.72万亩);四是其它占用166.31公顷(0.25万亩)。同期补充耕地6303.01公

  -10-顷(9.45万亩),其中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新增耕地4530.09公顷(6.8万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772.92公顷(2.65万亩)。

  远期规划:耕地由2000年的796242.73公顷(1194.36万亩),调整为2010年的797924.35公顷(1196.8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7.2%,净增耕地1681.62公顷(2.52万亩)。在这期间,耕地减少 10690.94公顷(16.04万亩),主要用于:一是建设占用 8599.86公顷(12.9万亩,其中含国家和省重点工程6.15万亩),具体为城市建设占用2193.27公顷(3.29万亩)、集镇建设占用1165.1公顷(1.75万亩)、村庄建设占用 138.66公顷(0.21万亩)、交通建设占用1729.48公顷(2.59万亩)、水利建设占用 2593.03公顷(3.89万亩)、独立工矿建设占用780.32公顷(1.17万亩);二是退耕419公顷(0.63万亩);三是预备灾毁1227.11公顷(1.84万亩);四是其它占用耕地444.97公顷(0.67万亩)。同期补充耕地12372.56公顷(18.56万亩),其中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新增耕地8833.34公顷(13.25万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3539.22公顷(5.31万亩)。

  第24条 园地调整

  1996年,我市园地面积为 39618.27公顷(59.4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3%,到201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52802.02公顷(79.2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1%,净增园地 13183.75公顷(19.77万亩)。其中,期内增加园地 13708.07公顷(20.56万亩),主要是由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复垦而来的(12444.3公顷,折18.67万亩);期内减少园地524.32公顷(0.79万亩),调整去向主要有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382.41公顷(0.57万亩)和耕地127.5公顷(0.19万亩)等。

  第25条 林地调整

  1996年,我市林地面积为17813.12公顷(26.72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1%,到201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22708.07公顷(34.0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3%,净增林地4894.95公顷(7.34万亩)。其中,期内增加林地5237.53公顷(7.86万亩),主要是由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水域、未利用土

  -11-地调整而来,其面积分别为4358公顷(6.54万亩)、402.05公顷(0.6万亩)和339.58公顷(0.51万亩);期内减少林地342.58公顷(0.51万亩),主要是由林地调整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38.99公顷(0.21万亩)和园地135.69公顷(0.2万亩)

  第26条 牧草地调整

  1996年,我市牧草地面积为3450.31公顷(5.18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2%,到2010年,牧草地面积调整为3367.29公顷(5.0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2%,净减牧草地面积83.02公顷(0.12万亩),主要是调整为耕地。

  第27条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调整

  1996年我市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161574.87公顷(242.3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 9.5%, 到2010年,该地类面积调整为 142222.54公顷(213.3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4%,净减19352.33公顷(29.03万亩)。其中,期内增加该地类面积12544.06公顷(18.82万亩),主要是城镇、村庄及独立工矿建设占用耕地 6102.7公顷(9.15万亩)、水域用地3737.17公顷(5.61万亩)、未利用土地433.45公顷(0.65万亩)和园地382.41公顷(0.57万亩);期内减少该地类面积 31896.39公顷(47.84万亩),主要是原自然村庄复垦为园地 12444.3公顷 (18.67万亩)、耕地 3941.42公顷(5.91万亩)、林地4358公顷(6.54万亩),另外,因交通、水利建设分别占用村庄用地5174.9公顷(7.76万亩)和4541.77公顷(6.81万亩)。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中各二级地类调整如下:

  城镇用地:1996年,我市城镇用地面积为17581.61公顷(26.37万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的10.9%;全市城镇人口为172.17万人,人均城镇用地面积102m2。到2010年,我市总人口达866.21万人,按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00m2以内的要求,届时城镇人口将达到449.45万人,城镇建设用地相应地调整为43210.06公顷(64.82万亩,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96m2),其中净增城镇建设用地25628.45

  -12-公顷(38.44万亩)。

  村庄用地:1996年,我市村庄用地面积104085公顷(156.13万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的64.4%,同年农村人口为613.97万人,人均村庄用地面积170m2。到2010年,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届时农村人口将调减至416.76万人,按照人均占地控制在150m2以内的要求,届时村庄用地规模调减至58895.1公顷(88.34万亩,人均村庄用地141m2),净减村庄用地面积45189.9公顷(67.79万亩),其去向详见本条第一款。

  独立工矿用地:1996年全市该地类面积为13552.8公顷(20.33万亩);至2010年,调整为13823.61公顷(20.74万亩),净增270.81公顷(0.41万亩)。

  盐田:该地类不作调整,面积保持不变。

  特殊用地:1996年,全市该地类面积为5195.3公顷(7.79万亩);至2010年,调整为5133.61公顷(7.7万亩),净减61.69公顷(0.09万亩)。

  第28条 交通用地调整

  1996年,全市交通用地面积35579.4公顷(53.3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1%,至2010年,交通用地面积调整为43477.62公顷(65.22万亩),净增7898.22公顷(11.85万亩)。其中期内增加交通用地 8282.56公顷(12.42万亩),主要是因交通建设而占用耕地2416.4公顷(3.62万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174.9公顷(7.76万亩)、水域用地610.43公顷(0.92万亩);期内减少交通用地384.34公顷(0.57万亩),主要是随着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原来的交通用地转为城镇用地。

  交通用地中各二级地类面积调整如下:

  铁路用地:规划期间,我市将结束无铁路的历史,新增新长铁路用地661.85公顷(0.99万亩)。

  公路用地:1996年全市公路用地面积为 6923.13公顷(10.38万亩),占交通用地面积的19.4%,到2010年增至9337.39公顷(14.01万亩),占交通用地面积的21.4%,净增公路用地2414.26公顷(3.63万亩),主要用于

  -13-新建盐靖(宁盐)高速公路、徐盐高速公路、沿海高速公路等。

  农村道路:1996年全市农村道路用地28473.78公顷(42.71万亩),占交通用地面积的80%。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从而需增加农村道路用地面积,因此,到2010年该用地将增至33067.69公顷(49.6万亩),净增农村道路面积4593.91公顷(6.89万亩)。

  机场用地:规划期间,盐城机场扩建(包括机场跑道由2200米延长到2800米、航向台迁址等),其新增用地面积指标在盐城市区规划用地中安排;其它农用机场土地面积不作调整,其面积保持不变。

  港口码头:1996年,全市港口码头用地为160.62公顷(0.24万亩),到2010年,增至388.82公顷(0.58万亩),新增面积228.2公顷(0.34万亩),主要用于大丰港、滨海港、射阳港、陈港等港口建设。

  第29条 水域用地调整

  1996年,我市水域用地为606163.35公顷(909.2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5.8%;到2010年调整为602577.74公顷(903.8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5.6%,净减水域用地3585.61公顷(5.38万亩)。其中,期内增加水域用地11880.71公顷(17.82万亩),主要是由于水利建设占用耕地7265.57公顷(10.90万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541.77公顷(6.81万亩);期内减少水域用地15466.32公顷(23.2万亩),主要是包括沿海滩涂在内的水域被开发成耕地 10542.84公顷(15.81万亩)、林地402.05公顷(0.6万亩),另外被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建设分别占用3737.17公顷(5.61万亩)、610.43公顷(0.92万亩)。

  水域用地中各二级地类面积调整情况如下:

  水利设施用地:1996年,全市水利设施(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和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面积为297162.37公顷(445.74万亩),占水域面积的49%,到2010年,增至308944.40公顷(463.42万亩),占水域面积的51.3%,增加水利设施用地11782.03公顷(17.68万亩),主要是用于开挖入海水道、通榆河、泰东河以及整治原有排水入海河流等。

  -14- 滩涂用地:1996年,全市滩涂面积为235908.11公顷(353.86万亩),占水域面积的38.9%,到2010年,减至205834.28公顷(308.75万亩),占水域面积的34.2%,净减滩涂面积30073.83公顷(45.11万亩),主要是滩涂被围垦开发成耕地及其它地类。

  其它用地:1996年,全市水域中其它用地(包括坑塘水面和苇地等)面积为73092.87公顷(109.64万亩),占水域面积的12.1%,到2010年增至87799.06公顷(131.7万亩),占水域面积的14.5%,净增面积为14706.19公顷(22.06万亩)。

  第30条 未利用土地调整

  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为31640.63公顷(47.4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到2010年,调减至27003.05公顷(40.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净减未利用土地面积4637.58公顷(6.96万亩)。其中,期内增加未利用土地170.5公顷(0.25万亩),这主要是土地后备资源被开发后一时难以利用的土地;期内减少未利用土地4808.08公顷(7.21万亩),主要是未利用土地被开发成耕地 3857.88公顷(5.79万亩)、林地339.58公顷(0.51万亩),另外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建设分别占用未利用土地433.45公顷(0.65万亩)和74.99公顷(0.11万亩)等。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31条 土地利用分区原则

  1.土地资源特征原则;

  2.社会经济发展原则;

  3.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原则;

  4.限制性因素原则;

  5.便于管理原则;

  6.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原则。

  -15- 第32条 根据上述原则,我市可分为四个地域区:里下河经济发展区、沿海经济发展区、渠北经济发展区、滩涂经济开发区。

  1.里下河经济发展区

  该区位于串场河和通榆河以西、苏北灌溉总渠以南,含城区、阜宁、建湖、盐都的大部分,东台和大丰市的部分乡镇,计67个乡镇和城区的14个行政村。土地总面积4034.61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3.84%。土地利用现状结构是:耕地占59.94%,园地占2.22%,林地占0.26%,牧草地占0.2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11.46%,交通用地占2.26%,水域占23.25%,未利用土地占0.40%。

  该区土壤母质为湖相沉积物,质地较好,土壤自然肥力高,水利条件好;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土地集约经营程度、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等均明显高于其它地域区;乡镇工业起步早,基础好,发展快,全市的亿元乡镇多分布在此。该区今后土地利用的战略方向是:农业生产应以粮棉和水产养殖为主要发展方向,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使该区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可多安排一些工业、城镇、交通等建设用地,以充分利用该区乡镇工业基础好的优势,进一步发展非农产业,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但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要严格控制。

  2.沿海经济发展区

  该区位于通榆河以东、苏北灌溉总渠以南、老海堤以西,包括射阳县、大丰和东台市的大部分,滨海、阜宁、建湖、盐都四县和城区的少部分,计91个乡镇和12个国营农、盐场。全区土地总面积7536.84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4.54%。土地利用现状结构是:耕地占53.96%,园地面积占3.53%,林地占1.88%,牧草地占0.3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10.01%,交通用地占2.5%,水域占24.79%,未利用土地占3.02%。

  该区土壤母质为海相沉积物,成陆年代短,盐土面积比重大,土壤盐分含量高,养分含量低,水利设施不足,农田水利标准不高,人均土

  -16-地资源较多,农副产品丰富。该区今后土地利用的战略方向是:因其土地后备资源丰富,故规划期内要加快后备资源的开发;对已利用土地要采取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农田水利建设标准等各种措施,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致力于种植棉花、发展蚕桑和畜牧业,使之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粮、棉、茧、生猪、山羊皮等农副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可适当安排一些工业用地,进一步加大农副产品深加工能力,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3.渠北经济发展区

  该区位于苏北灌溉总渠以北,包括响水、滨海县的大部分及阜宁县的少部分,计40个乡镇、2个国营农场和2个国营盐场。全区土地总面积为2410.13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24%。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耕地占57.26%,园地占1.65%,林地占0.46%,牧草地占0.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11.89%,交通用地占2.63%,水域面积占23.72%,未利用土地占2.29%。

  该区地势较高,沙性较重,生产力低,经济欠发达。今后土地利用方向:重点抓好中低产田改造,大力发展蚕桑业和畜牧业,并利用废黄河滩地建成优质果品基地;争取早日建成陈家港、滨海港,做到以港促电、促工;同时要对现有工业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土地的综合生产率。

  4.滩涂经济开发区

  该区包括东台、大丰市和射阳、滨海、响水县老海堤以东的沿海滩涂,土地总面积为2939.25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37%。土地利用现状结构是:耕地占3.31%,园地占0.02%,林地占0.5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3.82%,交通用地占0.42%,水域面积占91.31%,未利用土地占0.61%。

  该区今后土地利用方向:一是进一步深化利用已围垦的滩涂,调整现有的农业生产结构,在适宜发展种植业的地段,将部分淡水养殖用地开发为农田;二是完成已围未用滩涂的开发利用任务;三是继续围垦条

  -17-件较好的潮上带滩涂,大力发展潮间带养殖;四是积极开发沿海港口,兴建港口工业区,搞好沿海小城镇建设;五是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逐步形成有特色的沿海旅游区。

  第33条 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全市可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三大类用途区。

  第34条 农业用地区分耕地区、一般农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区等三类。

  耕地区: 是指规划期末的耕地面积,共有797924.35公顷(1196.89万亩)。其中741115.69公顷(1111.67万亩)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主要是指到规划期末时除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全市总面积为78877.38公顷(118.32万亩),其中园地52802.02公顷(79.21万亩),林地22708.07公顷(34.06万亩),牧草地3367.29公顷(5.05万亩)。

  后备资源开发区:是指到规划期末时仍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其面积为218418公顷(327.63万亩)。

  第35条 建设用地区包括城镇用地区、村庄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

  城镇用地区:根据《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10年我市城镇体系为:1个市区,2个县级市,5个县城,29个重点建制镇,其余为一般建制镇。城镇用地43210.06公顷(64.82万亩),人均建设用地96m2。

  村庄用地区:指全市到规划期末时的村庄用地,共有58895.10公顷(88.34万亩),人均141m2。

  其它用地区:指除城镇用地区、村庄用地区以外的其它建设用地,共有83595公顷(125.39万亩)。

  第36条 其它用地区包括生态景观保护区和水域。

  生态景观保护区:指全市到2010年所有生态景观保护区用地,总面积为13911.31公顷(20.87万亩)。

  水域:全市到2010年水域面积为397251.48公顷(595.88万亩)。

  -18- 第37条 各区管制要求和规则

  1.农业用地区

  (1)该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2)鼓励该区内的其它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

  (3)严格控制该区内的耕地、园地、林地和其它用地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该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禁止占用该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取土、开挖鱼塘等。

  2.建设用地区

  (1)城镇用地区

  ①该区内的土地主要是用于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②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③该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地和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④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

  (2)村庄用地区

  ①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②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零星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庄建设区内集中,严禁在村庄建设用地区外新增用地用于村庄建设。

  ③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区中各项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建设用地。

  ④村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

  -19-当首先利用非耕地和劣质耕地。

  ⑤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3.其它用地区

  (1)生态景观保护区

  ①该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②如生态景观保护区影响其它用地,应要求调整至适宜的用地区。

  ③该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并禁止有制砖、修墓、乱砍乱伐、倾倒废物和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2)水域

  水域区内的土地利用应服从规划所确定的用途。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38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并实行特殊保护政策的耕地区域。

  第39条 划定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5.《江苏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

  第40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

  1.保护优质耕地,稳定农业基础;

  2.综合协调平衡,搞好村镇规划衔接;

  -20- 3.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

  4.坚持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三统一的原则。

  第41条 全市共划定 216个基本农田保护区、4254个基本农田保护片、30476个基本农田保护块。

  第42条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为773142.02公顷 (1159.7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为741115.69公顷(1111.67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92.88%;园地面积为8199.53公顷(12.3万亩);林地面积为1959.60公顷(2.94万亩);其它用地面积为21867.20公顷(32.8万亩)。

  第43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

  1.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群众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加强对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农田能灌能排,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农业持续高产稳产;

  2.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并建立基本农田建设档案;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坚持将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以培育地力,防止水土流失;

  4.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建设,并使其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生产经营组织和劳动者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以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6.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及时做好复垦工作。

  第44条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1.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各级政府须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1- 2.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房、建厂、建窑、葬坟、采矿、取土、开挖鱼塘;

  (2)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3)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4)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3.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工程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批准。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ldquo;占一补一&rdquo;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在当地进行复垦开发;当地不具备复垦开发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另地进行复垦开发。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因农田被占用或其它原因需进行调整的,调整的方案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 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

  第45条 全市共有各类土地后备资源283551.54公顷(425.33万亩)。其中:沿海滩涂面积为234405.49公顷(351.61万亩),其它土地后备资源49146.05公顷(73.72万亩)。

  第46条 到2010年,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总面积为79219.88公顷(118.83万亩),新增耕地18675.57公顷(28.01万亩)。其中:1997 ─2000年期间新增耕地6303.01公顷(9.45万亩),2001─2010年期间新增耕地12372.56公顷(18.56万亩)。

  第47条 到2010年,土地复垦开发总面积为38873公顷(58.31万亩),新增耕地13363.43公顷(20.05万亩)。

  1.滩涂开发:总面积为30073.83公顷(45.11万亩),新增耕地9518.2公顷(14.28万亩),其中1997─2000年新增耕地3177.3公顷(4.77万亩),2001─2010年新增耕地6340.9公顷(9.51万亩);

  -22- 2.荒地开发:总面积为4535.02公顷(6.8万亩),新增耕地 2301.42公顷(3.45万亩),其中:1997─2000年新增耕地808.69公顷(1.21万亩),2001─2010年新增耕地1492.73公顷(2.24万亩);

  3.废弃地复垦:总面积为4264.15公顷(6.4万亩),新增耕地1543.81公顷(2.32万亩),其中:1997─2000年新增耕地544.1公顷(0.82万亩),2001─2010年新增耕地999.71公顷(1.5万亩)。

  第48条 到2010年,土地整理总面积为40346.88公顷(60.52万亩),新增耕地5312.14公顷(7.97万亩)。

  1.村庄整理:总面积为34893.87公顷(52.34万亩),新增耕地3675.22公顷(5.51万亩),其中:1997-2000年新增耕地1204.75公顷(1.81万亩),2001─2010年新增耕地2470.47公顷(3.70万亩);

  2.农地整理(不含农地整理区中的现有耕地):总面积为 5453.01公顷(8.18万亩),新增耕地1636.92公顷(2.46万亩),其中:1997─2000年新增耕地568.17公顷(0.85万亩),2001─2010年新增耕地 1068.75公顷(1.61万亩)。

  第49条 全市土地开发重点项目及实施时间,详见《土地开发重点项目及实施时间表》。

  第50条 开展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之主要措施

  1.坚持开发、治理与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2.坚持&ldquo;谁开发、谁受益&rdquo;的原则,制定各项鼓励政策;

  3.坚持&ldquo;谁用地、谁复垦&rdquo;的原则,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时必须制定土地复垦计划并予组织实施,同时对复垦开发结果要进行严格的鉴定和验收;

  4.实行将复垦开发经费向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倾斜的政策;坚持建立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制度,按照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全部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

  -23- 土地开发重点项目及实施时间表

  单位:公顷

  ┏━━━┯━━━━━┯━━━━━━━━━┯━━━━━━━━━┯━━━━━━━━━┓

  ┃ │ │ 1997─2010年 │ 1997─2000年 │ 2001─2010年 ┃

  ┃ │ 开发项目 ├────┬────┼────┬────┼────┬────┨

  ┃县 别│ 名 称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 │ │总 面 积│新增耕地│总 面 积│新增耕地│总 面 积│新增耕地┃

  ┠───┴─────┼────┼────┼────┼────┼────┼────┨

  ┃ 合 计 │30073.83│ 9518.20│ 9569.83│ 3177.30│20504.00│ 6340.90┃

  ┠───┬─────┼────┼────┼────┼────┼────┼────┨

  ┃ │小 计│ 8600.00│ 3617.90│ 3096.00│ 1157.90│ 5504.00│ 2460.00┃

  ┃ 东 ├─────┼────┼────┼────┼────┼────┼────┨

  ┃ │芭斗片垦区│ 3000.00│ 1300.00│ 1080.00│ 440.00│ 1920.00│ 860.00┃

  ┃ 台 ├─────┼────┼────┼────┼────┼────┼────┨

  ┃ │三仓片垦区│ 3600.00│ 1530.00│ 1296.00│ 500.00│ 2304.00│ 1030.00┃

  ┃ 市 ├─────┼────┼────┼────┼────┼────┼────┨

  ┃ │东川片垦区│ 2000.00│ 787.90│ 720.00│ 217.90│ 1208.00│ 570.00┃

  ┠───┼─────┼────┼────┼────┼────┼────┼────┨

  ┃ │小 计│11590.00│ 2766.80│ 2923.33│ 1079.40│ 8666.67│ 1687.40┃

  ┃ ├─────┼────┼────┼────┼────┼────┼────┨

  ┃ │斗南片垦区│ 1000.00│ 318.00│ 533.33│ 218.00│ 466.67│ 100.00┃

  ┃ 大 ├─────┼────┼────┼────┼────┼────┼────┨

  ┃ │竹川片垦区│ 1400.00│ 338.00│ 333.33│ 128.00│ 1066.67│ 210.00┃

  ┃ ├─────┼────┼────┼────┼────┼────┼────┨

  ┃ │竹川特经场│ │ │ │ │ │ ┃

  ┃ 丰 │垦 区│ 290.00│ 100.00│ 290.00│ 100.00│ │ ┃

  ┃ ├─────┼────┼────┼────┼────┼────┼────┨

  ┃ │ 华丰公司 │ │ │ │ │ │ ┃

  ┃ │ 垦 区 │ 900.00│ 210.00│ 266.67│ 90.00│ 633.33│ 120.00┃

  ┃ 市 ├─────┼────┼────┼────┼────┼────┼────┨

  ┃ │东川片垦区│ 4666.67│ 1163.40│ 1500.00│ 543.40│ 3166.67│ 620.00┃

  ┃ ├─────┼────┼────┼────┼────┼────┼────┨

  ┃ │海北片垦区│ 3333.33│ 637.40│ │ │ 3333.33│ 637.40┃

  ┠───┼─────┼────┼────┼────┼────┼────┼────┨

  ┃ │小 计│ 9883.83│ 3133.50│ 3550.50│ 940.00│ 6333.33│ 2193.50┃

  ┃ 射 ├─────┼────┼────┼────┼────┼────┼────┨

  ┃ │丫头港垦区│ 1000.00│ 140.00│ 1000.00│ 140.00│ │ ┃

  ┃ ├─────┼────┼────┼────┼────┼────┼────┨

  ┃ 阳 │罩网尖垦区│ 2550.50│ 800.00│ 2550.50│ 800.00│ │ ┃

  ┃ ├─────┼────┼────┼────┼────┼────┼────┨

  ┃ │东沙港垦区│ 3000.00│ 1040.00│ │ │ 3000.00│ 1040.00┃

  ┃ 县 ├─────┼────┼────┼────┼────┼────┼────┨

  ┃ │下老湖垦区│ 3333.33│ 1153.50│ │ │ 3333.33│ 1153.50┃

  ┗━━━┷━━━━━┷━━━━┷━━━━┷━━━━┷━━━━┷━━━━┷━━━━┛

  -24- 5.坚持&ldquo;占补挂钩&rdquo;的原则,严格实行中心村建设与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挂钩的政策;

  6.坚持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章 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51条 1997─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供给总量为 42221.54 公顷(63.33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4080公顷(21.12万亩),利用存量建设用地15148.12公顷(22.72万亩),利用其它土地12993.42公顷(19.49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建设用地供给总量为16412.45公顷(24.6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480.14公顷(8.22万亩),利用存量建设用地5293.73公顷(7.94万亩),利用其它土地5638.58公顷(8.46万亩)。

  2.2001─2010年,建设用地供给总量为25809.09公顷(38.7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8599.86公顷(12.9万亩),利用存量建设用地9854.39公顷(14.78万亩),利用其它土地7354.84公顷(11.03万亩)。

  第52条 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供给量为8454.8公顷(12.6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3133.23公顷(4.7万亩),占用非耕地2566.16公顷(3.85万亩),存量用地挖潜2755.41公顷(4.13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城市建设用地供给量为3287.78公顷(4.93万亩),其中占用耕地939.96公顷(1.41万亩),占用非耕地1093.02公顷(1.64万亩),存量用地挖潜1254.8公顷(1.88万亩);

  2.2001─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供给量为5167.02公顷(7.7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193.27公顷(3.29万亩),占用非耕地1473.14公顷(2.21万亩),存量用地挖潜1500.61公顷(2.25万亩)。

  第53条 规划期内集镇用地供给量为6789.73公顷(10.1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664.3公顷(2.5万亩),占用非耕地1879.54公顷(2.82万亩),

  -25-存量用地挖潜3245.89公顷(4.86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集镇用地供给量为2130.01公顷(3.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499.2公顷(0.75万亩),占用非耕地661.21公顷(0.99万亩),存量用地挖潜969.6公顷(1.45万亩);

  2.2001─2010年,集镇用地供给量为4659.72公顷(6.99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165.1公顷(1.75万亩),占用非耕地1218.33公顷(1.83万亩),存量用地挖潜2276.29公顷(3.41万亩)。

  第54条 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供给量为 11298.01 公顷(16.9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343.8公顷(0.52万亩),占用非耕地1807.39公顷(2.71万亩),存量用地挖潜9146.82公顷(13.72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供给量为4021.7公顷(6.03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05.14公顷(0.31万亩),占用非耕地747.23公顷(1.12万亩),存量用地挖潜3069.33公顷(4.6万亩);

  2.2001─2010年,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供给量为7276.31公顷(10.9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38.66公顷(0.21万亩),占用非耕地1060.16公顷(1.59万亩),存量用地挖潜6077.49公顷(9.12万亩)。

  第55条 规划期内,交通用地供给量为4427公顷(6.6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416.4公顷(3.62万亩),占用非耕地2010.6公顷(3.02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交通用地供给量为1426公顷(2.1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686.92公顷(1.03万亩),占用非耕地739.08公顷(1.11万亩);

  2.2001─2010年,交通用地供给量为3001公顷(4.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729.48公顷(2.59万亩),占用非耕地1271.52公顷(1.91万亩)。

  在交通用地中,各项用地如下:

  1.铁路:2000年前,铁路用地供给量为661.85公顷(0.99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13.33公顷(0.77万亩),占用非耕地148.52公顷(0.22万亩)。

  -26- 2.公路:规划期内,公路用地供给量为2638公顷(3.96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851.74公顷(2.78万亩),占用非耕地786.26公顷(1.18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公路用地供给量为241公顷(0.36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68.92公顷(0.25万亩),占用非耕地72.08公顷(0.11万亩);

  (2)2001─2010年,公路用地供给量为2397公顷(3.6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682.82公顷(2.53万亩),占用非耕地714.18公顷(1.07万亩)。

  3.农村道路:规划期内,农村道路用地量为986.15公顷(1.48万亩),均占用非耕地。其中:1997─2000年,农村道路用地供给量为486.15公顷(0.73万亩);2001─2010年,农村道路用地供给量为500公顷(0.75万亩)。

  4.其它交通用地:规划期内,其它交通用地供给量为141公顷(0.2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1.33公顷(0.08万亩),占用非耕地89.67公顷(0.13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其它交通用地供给量为37公顷(0.06万亩),其中占用耕地4.67公顷(0.01万亩),占用非耕地32.33公顷(0.05万亩);

  (2)2001─2010年,其它交通用地供给量为104公顷(0.1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46.66公顷(0.07万亩),占用非耕地57.34公顷(0.08万亩)。

  第56条 规划期内,水利建设用地供给量为9650公顷(14.4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560.9公顷(8.34万亩),占用非耕地 4089.1公顷(6.14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1997─2000年,水利建设用地供给量为5244.96公顷(7.87万亩),其中占用耕地 2967.87公顷(4.45万亩),占用非耕地2277.09公顷(3.42万亩);

  2.2001─2010年,水利建设用地供给量为4405.04公顷(6.6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593.03公顷(3.89万亩),占用非耕地 1812.01公顷(2.72万亩)。

  -27- 第57条 规划期内,独立工矿用地供给量为1602公顷(2.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961.37公顷(1.44万亩),占用非耕地640.63公顷(0.96万亩)。各分期计划如下:

  1. 1997─2000年,独立工矿用地供给量为 302公顷(0.4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 181.05公顷(0.27万亩),占用非耕地120.95公顷(0.18万亩);

  2. 2001─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供给量为1300公顷(1.9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 780.32公顷(1.17万亩),占用非耕地519.68公顷(0.78万亩)。

  第58条 国家、省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及规模详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汇总表》。

  第59条 到2010年,盐城市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确定为6000公顷(9万亩),其范围是:东至通榆河,南至盐塘河,西至小马沟,北至二O四国道分流线。

  第九章 县级土地利用规划

  第60条 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1.认真贯彻&ldquo;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rdquo;基本国策;

  2.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4.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5.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6.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61条 制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的依据

  -28- 国家、省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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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项 目 开、│ 建设规模 │ 用 地 面 积 ┃

  ┃序号│ 项 目 名 称 │ │ 和 ├────┬───────┨

  ┃ │ │竣工年限 │ 技术标准 │合 计│其中:占用耕地 ┃

  ┠──┼─────────┼─────┼─────┼────┼───────┨

  ┃合计│计35个项目 │ │ │12838.81│ 7845.33┃

  ┠──┼─────────┼─────┼─────┼────┼───────┨

  ┃一、│交通项目(13个) │ │ │ 2946.51│ 2078.00┃

  ┠──┼─────────┼─────┼─────┼────┼───────┨

  ┃1、│省及省以上项目 │ │ │ 2816.85│ 2026.66┃

  ┠──┼─────────┼─────┼─────┼────┼───────┨

  ┃(1) │新长铁路 │1997─2001│ │ 661.85│ 513.33┃

  ┠──┼─────────┼─────┼─────┼────┼───────┨

  ┃(2) │盐靖(宁盐)公路 │1997─2003│高速137KM │ 73.00│ 56.66┃

  ┠──┼─────────┼─────┼─────┼────┼───────┨

  ┃(3) │徐州至盐城公路 │2005─2010│高速290KM │ 730.00│ 510.00┃

  ┠──┼─────────┼─────┼─────┼────┼───────┨

  ┃(4) │沿海高速公路 │2005─2010│高速340KM │ 1352.00│ 946.67┃

  ┠──┼─────────┼─────┼─────┼────┼───────┨

  ┃2、│市级项目 │ │ │ 129.66│ 51.34┃

  ┠──┼─────────┼─────┼─────┼────┼───────┨

  ┃(1) │盐邵线改善工程 │1998─1999│ │ 7.00│ 4.67┃

  ┠──┼─────────┼─────┼─────┼────┼───────┨

  ┃(2) │串场河改善工程 │1999─2006│ │ 53.00│ 36.67┃

  ┠──┼─────────┼─────┼─────┼────┼───────┨

  ┃(3) │战备河拓竣工程 │2005─2006│ │ 6.00│ 3.33┃

  ┠──┼─────────┼─────┼─────┼────┼───────┨

  ┃(4) │建口线裁弯工程 │2007─2008│ │ 10.00│ 6.67┃

  ┠──┼─────────┼─────┼─────┴────┴───────┨

  ┃(5) │盐城机场扩建 │2005─2010│(该项目用地在盐城市区规划用地指标中 ┃

  ┃ │ │ │ 安排) ┃

  ┠──┼─────────┼─────┴──────────┬───────┨

  ┃(6) │大丰港建设工程 │2&times;5千吨、2&times;1万吨级泊位 28.33│ ┃

  ┠──┼─────────┼───────────┬────┼───────┨

  ┃(7) │滨海港建设工程 │3.5万吨级泊位 │ 10.00│ ┃

  ┠──┼─────────┼───────────┼────┼───────┨

  ┃(8) │陈家港建设工程 │2&times;1万吨级泊位 │ 10.00│ ┃

  ┠──┼─────────┼───────────┼────┼───────┨

  ┃(9) │射阳港建设工程 │2&times;3千吨级泊位 │ 5.33│ ┃

  ┠──┼─────────┼─────┬─────┼────┼───────┨

  ┃二、│水利项目(11个) │ │ │ 9290.00│ 5378.66┃

  ┠──┼─────────┼─────┼─────┼────┼───────┨

  ┃1、│省及省以上项目 │ │ │ 7263.00│ 4900.00┃

  ┠──┼─────────┼─────┼─────┼────┼───────┨

  ┃(1) │入海水道 │1998─2005│ │ 3267.00│ 2126.67┃

  ┠──┼─────────┼─────┼─────┼────┼───────┨

  ┃(2) │通榆河 │1993─2003│ │ 3635.00│ 2496.67┃

  ┠──┼─────────┼─────┼─────┼────┼───────┨

  ┃(3) │泰东河 │ │ │ 341.00│ 266.66┃

  ┗━━┷━━━━━━━━━┷━━━━━┷━━━━━┷━━━━┷━━━━━━━┛

  -29- 续上表

  ┏━━┯━━━━━━━━━┯━━━━━┯━━━━━┯━━━━━━━━━━━━┓

  ┃ │ │项 目 开、│ 建设规模 │ 用 地 面 积 ┃

  ┃序号│ 项 目 名 称 │ │ 和 ├────┬───────┨

  ┃ │ │竣工年限 │ 技术标准 │合 计│其中:占用耕地 ┃

  ┠──┼─────────┼─────┼─────┼────┼───────┨

  ┃(4) │湖洼及支流治理 │1991─2000│ │ 20.00│ 10.00┃

  ┠──┼─────────┼─────┼─────┼────┼───────┨

  ┃2、│市级项目 │ │ │ 2027.00│ 478.66┃

  ┠──┼─────────┼─────┼─────┼────┼───────┨

  ┃(1) │射阳河及其上游治理│1998─2000│ │ 270.00│ 71.33┃

  ┠──┼─────────┼─────┼─────┼────┼───────┨

  ┃(2) │新洋港及其上游治理│1998─2000│ │ 480.00│ 166.67┃

  ┠──┼─────────┼─────┼─────┼────┼───────┨

  ┃(3) │斗龙港及其上游治理│1998─2000│ │ 186.00│ 50.00┃

  ┠──┼─────────┼─────┼─────┼────┼───────┨

  ┃(4) │川东港及其上游治理│1998─2005│ │ 156.00│ 46.67┃

  ┠──┼─────────┼─────┼─────┼────┼───────┨

  ┃(5) │西潮河及其上游治理│2001─2010│ │ 405.00│ 80.00┃

  ┠──┼─────────┼─────┼─────┼────┼───────┨

  ┃(6) │黄沙港及其上游治理│2001─2005│ │ 30.00│ 7.33┃

  ┠──┼─────────┼─────┼─────┼────┼───────┨

  ┃(7) │海堤及灌河堤达标 │1998─2000│ │ 500.00│ 56.66┃

  ┠──┼─────────┼─────┼─────┼────┼───────┨

  ┃三、│电力项目(11个) │ │ │ 602.30│ 388.67┃

  ┠──┼─────────┼─────┼─────┼────┼───────┨

  ┃1、│省及省以上项目 │ │ │ 576.50│ 373.34┃

  ┠──┼─────────┼─────┼─────┼────┼───────┨

  ┃(1) │盐城电厂扩建工程 │1998─1999│ │ 6.50│ 4.67┃

  ┠──┼─────────┼─────┼─────┼────┼───────┨

  ┃(2) │陈家港电厂工程 │2000─2013│ │ 220.00│ 138.67┃

  ┠──┼─────────┼─────┼─────┼────┼───────┨

  ┃(3) │射阳港电厂二期工程│2000─2003│ │ 50.00│ 30.00┃

  ┠──┼─────────┼─────┼─────┼────┼───────┨

  ┃(4) │江苏沿海新电厂 │2006─2016│ │ 300.00│ 200.00┃

  ┠──┼─────────┼─────┼─────┼────┼───────┨

  ┃2、│市级项目 │ │ │ 25.80│ 15.33┃

  ┠──┼─────────┼─────┼─────┼────┼───────┨

  ┃(1) │盐城500KV变电所 │1998─2000│2&times;75万KVA│ 12.00│ 7.33┃

  ┠──┼─────────┼─────┼─────┼────┼───────┨

  ┃(2) │阜宁220KV变电所 │1998─1999│2&times;12万KVA│ 2.30│ 1.33┃

  ┠──┼─────────┼─────┼─────┼────┼───────┨

  ┃(3) │盐都220KV变电所 │1999─2001│2&times;12万KVA│ 2.30│ 1.33┃

  ┠──┼─────────┼─────┼─────┼────┼───────┨

  ┃(4) │响水220KV变电所 │2000─2001│2&times;12万KVA│ 2.30│ 1.34┃

  ┠──┼─────────┼─────┼─────┼────┼───────┨

  ┃(5) │射阳220KV变电所 │2000─2001│2&times;12万KVA│ 2.30│ 1.33┃

  ┠──┼─────────┼─────┼─────┼────┼───────┨

  ┃(6) │大丰220KV变电所 │2004─2006│2&times;18万KVA│ 2.30│ 1.33┃

  ┠──┼─────────┼─────┼─────┼────┼───────┨

  ┃(7) │东台220KV变电所 │2004─2006│2&times;18万KVA│ 2.30│ 1.34┃

  ┗━━┷━━━━━━━━━┷━━━━━┷━━━━━┷━━━━┷━━━━━━━┛

  -30- 1.经济发展水平;

  2.人口情况;

  3.耕地资源情况;

  4.建设占用耕地情况;

  5.存量建设用地情况;

  6.土地后备资源情况和复垦开发利用潜力;

  7.历年土地复垦开发情况等。

  根据上述原则和依据所制定的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详见《指标分解表》。

  第62条 各县(市、区)在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控制指标。各县(市、区)按该主要控制指标调整后的规划末期各类土地面积详见《2010年各类用地面积汇总表》。

  第63条 各县(市、区)必须根据国家、省局颁布的技术规程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用地分区,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域的面积、界线及管制要求等,达到用途管制的目的。

  第64条 各县(市、区)应在市级规划的控制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好县(市、区)规划期间的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规划和计划,以此来保证耕地数量的动态平衡。

  第65条 各县(市、区)在规划期间所安排的建设用地,必须首先保证国家、省、市属重点工程的建设用地计划,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章 近 期 规 划

  第66条 2000年前全市复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13226.61公顷(19.84万亩),其中新增耕地4530.09公顷(6.8万亩);土地整理 12532.93公顷(18.80万亩),其中新增耕地1772.92公顷(2.65万亩)。前两者相加可新

  -31- 盐城市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主 要 指 标 分 解 表

  单位:亩

  ┏━━━━━┯━━━━━┯━━━━━━━━━━━━━━━┯━━━┯━━━┓

  ┃ │ │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量 │ │ ┃

  ┃县(市、区)│1 9 9 6 年├───┬───────┬───┤补 充│净 增┃

  ┃ │耕 地│ │ 重 点 项 目 │ │耕 地│ ┃

  ┃ 名 称 │总 量│合 计├───┬───┤县以下│总 量│耕地量┃

  ┃ │ │ │省 级│市 级│ │ │ ┃

  ┠─────┼─────┼───┼───┼───┼───┼───┼───┨

  ┃全市合计 │11943640.4│211200│109500│ 27180│ 74520│280000│ 25000┃

  ┠─────┼─────┼───┼───┼───┼───┼───┼───┨

  ┃城 区 │ 358467.0│ 21490│ 2650│ 15110│ 3730│ 3160│-19190┃

  ┠─────┼─────┼───┼───┼───┼───┼───┼───┨

  ┃其中: │ │ │ │ │ │ │ ┃

  ┃市开发区 │ 15230.9│ 6340│ 180│ 6000│ 160│ │ -6340┃

  ┠─────┼─────┼───┼───┼───┼───┼───┼───┨

  ┃响 水 │ 962323.6│ 9030│ 3510│ 220│ 5300│ 12620│ 1530┃

  ┠─────┼─────┼───┼───┼───┼───┼───┼───┨

  ┃滨 海 │ 1463916.4│ 33670│ 25370│ 300│ 8000│ 17630│-25460┃

  ┠─────┼─────┼───┼───┼───┼───┼───┼───┨

  ┃阜 宁 │ 1360921.1│ 24200│ 14310│ 490│ 9400│ 18850│-10620┃

  ┠─────┼─────┼───┼───┼───┼───┼───┼───┨

  ┃射 阳 │ 2057153.8│ 18580│ 4380│ 3200│ 11000│ 64500│ 40140┃

  ┠─────┼─────┼───┼───┼───┼───┼───┼───┨

  ┃建 湖 │ 977726.2│ 16240│ 7550│ 690│ 8000│ 16130│ -4140┃

  ┠─────┼─────┼───┼───┼───┼───┼───┼───┨

  ┃盐 都 │ 1159884.5│ 24980│ 12740│ 5240│ 7000│ 14260│-15280┃

  ┠─────┼─────┼───┼───┼───┼───┼───┼───┨

  ┃大 丰 │ 1728825.2│ 28630│ 17290│ 1450│ 9890│ 66060│ 32180┃

  ┠─────┼─────┼───┼───┼───┼───┼───┼───┨

  ┃东 台 │ 1874422.6│ 31380│ 18700│ 480│ 12200│ 66790│ 28840┃

  ┠─────┼─────┼───┼───┼───┼───┼───┼───┨

  ┃(待 定) │ │ 3000│ 3000│ │ │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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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2 0 1 0 年 各 类 用 地 面 积 汇 总 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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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 │ │ │ ┃

  ┃ 目│ 总 计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地 区 │ │ │ │ ┃

  ┠─────┼─────┼─────┼────┼────┨

  ┃ 合 计 │1692082.68│ 797924.35│52802.02│22708.07┃

  ┠─────┼─────┼─────┼────┼────┨

  ┃ 城 区 │ 42592.65│ 22418.58│ 1298.68│ 456.20┃

  ┠─────┼─────┼─────┼────┼────┨

  ┃ 响 水 县 │ 146122.90│ 64257.10│ 6411.00│ 1855.40┃

  ┠─────┼─────┼─────┼────┼────┨

  ┃ 滨 海 县 │ 191451.63│ 95897.09│ 2781.57│ 960.71┃

  ┠─────┼─────┼─────┼────┼────┨

  ┃ 阜 宁 县 │ 143933.70│ 90020.07│ 2156.32│ 334.73┃

  ┠─────┼─────┼─────┼────┼────┨

  ┃ 射 阳 县 │ 298192.80│ 139819.60│ 8443.70│ 5176.60┃

  ┠─────┼─────┼─────┼────┼────┨

  ┃ 建 湖 县 │ 116004.60│ 64905.90│ 4187.40│ 804.30┃

  ┠─────┼─────┼─────┼────┼────┨

  ┃ 盐 都 县 │ 129436.40│ 76315.51│ 5442.75│ 186.93┃

  ┠─────┼─────┼─────┼────┼────┨

  ┃ 大 丰 市 │ 305039.20│ 117406.30│10120.10│ 6944.90┃

  ┠─────┼─────┼─────┼────┼────┨

  ┃ 东 台 市 │ 319308.80│ 126884.20│11960.50│ 59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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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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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 │ 居民点及 │ │ │未 利 用┃

  ┃ 目│牧 草 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 ┃

  ┃地 区 │ │ 工矿用地 │ │ │土 地┃

  ┠─────┼────┼─────┼────┼─────┼────┨

  ┃ 合 计 │ 3367.29│ 142222.54│43477.62│ 602577.74│27003.05┃

  ┠─────┼────┼─────┼────┼─────┼────┨

  ┃ 城 区 │ │ 9330.14│ 1050.84│ 7914.40│ 123.81┃

  ┠─────┼────┼─────┼────┼─────┼────┨

  ┃ 响 水 县 │ 40.00│ 14531.60│ 3812.30│ 51539.00│ 3676.50┃

  ┠─────┼────┼─────┼────┼─────┼────┨

  ┃ 滨 海 县 │ 242.29│ 23898.93│ 5565.82│ 60348.77│ 1756.45┃

  ┠─────┼────┼─────┼────┼─────┼────┨

  ┃ 阜 宁 县 │ 695.90│ 12790.32│ 2984.52│ 34825.52│ 126.32┃

  ┠─────┼────┼─────┼────┼─────┼────┨

  ┃ 射 阳 县 │ 1728.20│ 25721.80│ 5220.40│ 107034.90│ 5047.60┃

  ┠─────┼────┼─────┼────┼─────┼────┨

  ┃ 建 湖 县 │ 67.50│ 13059.00│ 3718.40│ 28599.30│ 662.80┃

  ┠─────┼────┼─────┼────┼─────┼────┨

  ┃ 盐 都 县 │ │ 13947.65│ 2703.44│ 29988.15│ 851.97┃

  ┠─────┼────┼─────┼────┼─────┼────┨

  ┃ 大 丰 市 │ 559.60│ 12146.90│ 7868.40│ 138215.90│11777.10┃

  ┠─────┼────┼─────┼────┼─────┼────┨

  ┃ 东 台 市 │ 33.80│ 16796.20│10553.50│ 144111.80│ 29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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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增耕地6303.01公顷(9.45万亩)。

  第67条 2000年前,全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7797.09公顷(26.69万亩)之内,其中占用耕地5480.14公顷(8.22万亩)。

  第68条 到2000年,全市耕地总量保持在 796242.73公顷(1194.36万亩),即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69条 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70条 建立规划──计划的宏观调控机制,强化土地利用管理。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主要指标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等在内的中期和年度计划,以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第71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规划、计划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把规划实施和管理列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任期内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人大、新闻舆论监督。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计划的付诸实施。

  第72条 各地要按照土地用途分区的要求,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实行农地转用审批制度。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之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布局和占补挂钩落实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把执行规划和落

  -35-实占补挂钩措施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二是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和实行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基本农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73条 各地要建立和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或破坏耕地生产能力的,必须开发、复垦出不少于所占耕地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复垦或开发、复垦出的耕地达不到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造地,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经复垦开发所新增的耕地,必须由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74条 建立和完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制度,搞好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落实市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广筹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

  二是要建立和实行土地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复垦开发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要实行将其专项经费向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倾斜的政策,以充分提高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是要大力抓好各个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ldquo;因地制宜、分级管理&rdquo;的原则,搞好各个项目的组织实施:要集中力量搞好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要抓好建设中心村、撤并零星自然村以及复垦整治废弃地的工作;要抓好对田、水、路、林、村和城镇的综合整治工作,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提高土地

  -36-生产力和利用率。

  第75条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地籍管理,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不断改进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方法、手段,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适时修编。

  第76条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抓好有关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集体土地流转机制,逐步规范集体土地市场行为,全面推进非农业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确立全社会有偿、有期的用地观念,建立节约用地、优化用地结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77条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坚持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确保土地管理职能到位;要认真进行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第78条 各级政府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向全社会公示,同时要继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使依法按规划、计划用地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79条 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人:土地出售 标签: 上海土地 江苏土地 浙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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