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买来的企业厂房非法改建为套房,并以出售、折抵欠款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获利922.42681万元。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对这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提起公诉。福鼎市法院依法判决,该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件回顾:
他将厂房改套房出售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0年以10.42309万元的价格,向福鼎市电子器材厂购买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龙山工业区某1栋3层框架结构厂房。拥有厂房后,王某某多次对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套房、利用空地新建套房。自2011年起,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将改建的套房以出售、折抵欠款等方式转让给62人,共得款1860.78万元。经造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某改建新、旧套房的造价成本共927.9301万元,其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922.42681万元。
看到这
估计很多人会有疑问
既然王某某拥有了厂房的使用权
为何改建为套房出售就构成犯罪呢?
据检察官介绍,此类案件的要两个要点:
要点一:王某某非法转让套房行为违反何种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等,均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家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厂房建设成为套房并出售获利,其非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调整。
要点二:建设成本如何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辩解称其建造成本超过2000多万元,至今未获利。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多次联系造价公司、国土部门,就本案建设成本的计算方法、费用明细、是否存在部分建造成本尚未鉴定等问题进行探讨,在合理扣除人工二次搬运费用、地基与护坡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数额。
我国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都严格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既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