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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施行,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提供更多的选择!
发布日期: 2019-04-24     查看:3430

  一直以来,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比较边缘的位置。而作为一种交易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应用并不广泛。而就在近日,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也是顺利出台,面向大众,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提供更为多样的选择。下面就随厂房出租网的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吧。

  4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3月18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同时宣布2016年7月5日由原工商总局出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旧办法)将不再实施。

  据注意,新办法共15条,最后两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其余13条均围绕不动产抵押登记展开。

  其第一条开明宗义,宣示新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其中,立法目的有三,即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和进资金融通。第二条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人的范围和标的物的范围,同时区分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效力范围。规定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即属于商人或者准商人的范畴,不是一般民事主体。

  第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五、六、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应当载明事项”,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动产抵押登记注销需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第八条规定,登记机关依法承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第九、十、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查阅、抄录抵押登记信息的权利以及登记错误的信息更正问题。

  第十二条规定,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作为与不动产同等重要的资产在市场交易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新办法的出台将对后续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及提升带来重大的影响。而不断完善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提供了更为多样的选择,丰富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动产的利用,同时也为债权人的投资提供更为多样和丰富的担保措施。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人:厂房出租 标签: 上海厂房 江苏厂房 浙江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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