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建设标准条文说明_土地整理
1 总 则
1.1 目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统一工程等级标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施工、竣工验收等提供决策依据。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耕地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园地与养殖水面的开发整理与以耕地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内容存在一定差异,为了满足工程建设标准的统一与完整,本标准在附录E、附录F中列入园地与养殖水面的开发整理建设标准内容。
1.3 基本原则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是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基础。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对土地资源实行科学合理的开发整理,是促进本省农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因此,本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与经济政策,注意与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标,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从本省的省情出发,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1.4 引用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其相关内容通过本标准的引用也是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基本术语
本标准仅列入16个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密切相关、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术语,其他如土地管理、农田水利、林业、水土保持、道路桥梁等行业中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的术语不再列入。
2 建设目标
2.1 总体目标
按照《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规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目标就是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本区域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布局,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以标准农田建设为目标,使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使矿区环境得到恢复治理,新增工矿废弃地得到全面复垦,提高废弃土地复垦率;使低效率基本农田得到整理,土地产出率明显提高;全面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而推进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2.2 具体目标
2.2.1 工程等级
2.2.1.1 工程等别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规模是直接影响项目区建设内容与标准的指标值,不同规模条件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受其建设内容的影响,其建(构)筑物的建设级别必然不同,因此,工程等别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的大小进行分等。本标准的工程等别划分参照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情况,并结合广东省地形地貌条件,以项目建设规模为划分指标。
2.2.1.2 工程控制级别
在相同工程等别下,项目区内允许建设的最高级别的建(构)筑物按工程控制级别确定,但在具体建设条件与工程需要的影响下,建(构)筑物不一定都按上限标准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跟据实际需要确定工程级别。因此,本标准只设定工程级别的上限,以控制超标工程的建设,对工程级别的下限标准不作规定。
2.2.2 具体目标
具体目标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具体标准,包括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搞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完善田间道路系统,适当集中居民点并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关系等。
1)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增加耕地面积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把项目区现有的荒地、水毁地、闲散地、废弃地等开发整理为耕地,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一大特点,也是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本《标准》规定: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后增加耕地面积不能少于项目区建设规模的3%,一般农田土地整理不少于10%。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另一个主要内容是通过生物措施对项目区内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土地产出。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后耕地质量按《广西农用地分等》标准,耕地质量提高一个等级以上。
2)搞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影响广西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因素是旱、涝灾害,因此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把搞好农田水利(水保)工程建设为主要目标,通过合理配置灌排系统,更新改造老化损坏设备,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解决项目区内灌溉、排水、防洪问题,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建设旱涝保收基本农田。
3)完善田间道路系统
交通条件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的标志,土地开发整理道路建设以农村道路为主,其建设目标,一是提高道路通达度,土地开发整理后通达度达到0.9以上;二是提高道路标准,达到雨天行车要求。为此,本《标准》除了规定农村道路建设标准外,规定了田间路应铺砂石垫层,在低洼地区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生产路也应砂石垫层。
4)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通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改变传统的小农土地利用格局,形成明显的农用土地利用分区,使土地功能与当地经济结构和生产布局相协调,提高土地的利用的综合效率。
5)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
为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到在保护中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进行保护,应合理布置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生态保护林等,治理水土流失,减轻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因广西各地水土流失和风沙灾害程度不同,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中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生态保护林规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
6)适当集中居民点,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关系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使项目区内的居民点布局更加合理,在具备条件并且农民愿意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减少零散农村居民点,复垦废弃的宅基地为农用地。同时,土地开发整理要保障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效益,明确新增耕地权属,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及其它土地进行合理调整土地权属,明确新增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项目区社会稳定。
2.2.3 建设工期
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工程建设工期原则为一年,做到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资见效,使项目区的农民尽快获益,个别建设任务重的项目工期可延长至二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3 建设条件
本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需要,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必要建设条件。
3.1 项目合法性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合法性涉及国家、地方现行的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和各种保护区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和其他相关法规,符合当地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及各种保护区条例时,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因此,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划、相关保护区条例,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规划有不一致的地方时,必须先进行互相协调。也只有这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才可能得到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认可,公众才会积极参与和支持。
3.2 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土壤、植被等,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生活水平、人均收入、农业产业结构、生产耕作方式等。自然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否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要求,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时,要充分掌握、考虑项目区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对工程建设的保障程度,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方案更加合理,更容易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农民群众的支持。
3.3 现有基础设施
项目区附近应有一定的地表水源和比较完善的灌溉、除涝、防洪和治理水土流失骨干工程;对外交通比较便利,有干道和支路与外界相通,村庄与田间有一定数量的田间道相连,方便农用生产资料运进和农产品运出以及农用机械下地作业;有可靠电源,可以解决灌溉、排水及施工用电需要;对外通信联络快捷、方便,可满足有线和无线通讯的需要。
3.4 水土资源状况与土地潜力
我省水资源总量及其丰富,项目区应该可以基本做到水土资源平衡,地上和地下水源可满足发展灌溉和解决抗旱水源的要求,项目区有较好的排水出路和承泄区,不会发生排水纠纷。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主要分析农用地、居民点及工矿废弃地、灾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即分析开发整理区域内将沟(渠)、路、田坎、水面等地物及荒地、废弃宅基地等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降低耕地生产作业成本的能力。
3.5 土地权属关系
项目区的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前提。因为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田块的分割合并必然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如乡镇集体、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项目规划过程中如果忽略权属问题,造成权属混乱或权属纠纷,导致农民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受损,项目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土地平整工程项目实施中应该尽量保持权属界线的完整性,如确保同一个组、同一个村、同一个乡的土地尽可能地集中,调节整理区的飞地与插花地。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沿道路、渠系及整理区明显标志性建筑物划分界线。沿耕作田块边界划分界线,避免割裂田块。使同一户农民承包的土地尽量集中在同一田块上,方便田间管理与作业。
3.6 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加强生态防护林建设,增加沿江、沿河护岸工程,对现有成片林地不得改变用途。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文物故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其他禁止开发整理的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会使水、土壤、植被生物等要素构成的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在工程建设实施中,采取必要的工程和生物防护措施,引导生态环境变化向良性发展,避免发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地下水超采和地面下沉、土壤沙化、水土流失等。
3.7 灾害风险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充分了解项目区的干旱、洪涝、水土流失、盐碱、风沙、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减轻上述灾害的工程和其他相关措施。
3.8 其它条件
其他条件包括项目区人口、科学技术、地理位置等,以及涉及项目建设的公众参与度、支持率、参与内容、参与途径以及参与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情况等。
4 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与工程体系
4.1 工程类型区
工程类型区遵循自然条件一致性原则,经济社会条件一致性原则,农业限制因素一致性原则,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一致性原则,并依据国土资源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的相关规定划分。
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一级工程类型区根据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空间布局、农业区划和耕作制度特点以及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区域差异,在保证地形、气候以及农业耕作制度在类型区内的相似性的同时,考虑县级行政区划的完整性,全省共划分3个一级工程类型区。
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
二级工程类型区对全省土壤、地貌、水文等区域条件差异进行系统分析,对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特性与区域条件的关系,遵循同一类型区工程建设特性一致性的原则,在一级类型区的基础上将全省再划分为7个二级工程类型区,每个工程类型区对应一种工程模式。
4.2 工程模式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是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与特定工程类型区相适应的工程组合方案。本标准按照各项工程的内容和作用,从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四个方面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分为9种模式。
4.3 工程体系
本着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实用性原则与确定性原则,依据相关规定与规范,通过对吴江、仪征、射阳等17个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典型项目区的实地调查,结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结果,参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9个工程模式的工程建设特性,分类分析不同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工程建设内容、建设程序以及建设标准等,归纳总结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该工程体系共包含4个一级项目,13个二级项目,33个三级项目。
4.4 工程布局
4.4.1 工程总体布局
工程总体布局需要根据项目区地形条件、土地适宜性评价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现代化农业建设要求,土地利用方向、水土资源状况及现有水利设施、交通条件、灌排渠沟布置情况气候条件、主导风向及水土流失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统筹考虑和确定项目区工程建设布局及建设标准、田块规格、土地平整形式和耕地质量要求、水利、水保工程项目的数量、等级、标准和布局、新建和维修道路类型、布局、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布局、规格、结构、树种等、农村居民点、水产养殖、园地及温室大棚的工程数量、规模、布局等。尽可能做到把耕作田块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全面规划,合理安排。
4.4.2 单项工程布局
土地平整、农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单项工程,是土地开发整理总体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布局既要考虑各类型区的水土资源特点、现有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问题等,又要考虑单项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目标、工程组合模式和技术要求,使单项工程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组合有序,确保单项工程布局之间、单项工程布局与总体工程布局之间紧密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体系。
4.4.3 分区布局
各二级工程类型区的地貌特征、土壤类型、水资源状况、气候条件、农业发展主导方向、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问题有很大差别,致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和工程组合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各类型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要围绕农业发展主导方向,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要求,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合理配套、有机组合”的原则进行布置。要围绕解决或缓解土地利用问题,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动态平衡,以及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安排。
5 土地平整工程
以增加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平整工程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土地平整,结合沟、渠、路规划以及地块规整和重划,达到地块规整,土层增厚,方便机械化耕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
土地平整工程不仅仅是简单的土方挖填平整,其要根据当地具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确定其工程类型,进而进行相关平整工程设计。在进行耕作田块建设时,要结合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工程布局,充分考虑机耕和田间灌水方法的要求,还要采取合理的地力保持措施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其中,耕作田块规划是确定土地平整单元的基础,地力保持是改善和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的关键。
5.1 一般规定
5.1.1 与其他工程相结合
土地平整工程以增加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单项工程以土地平整为主,同时配套相应的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防护林等其他工程设施,水利、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能够完善田块功能,为田间作业服务。土地平整工程在布局时除考虑机械、耕作方便田间管理等因素外,还应满足灌溉排水、农作物运输、防风等其他单相工程的技术要求,因此,土地平整工程布局应与灌溉排水、道路、防护林等单相工程布局相协调。通过土地平整相应满足耕作、灌排水、改良土壤以及农作物生长对水分的需要。田块土地平整后应使田面受水均匀,水分均匀下渗,蒸发平衡,有利于农作物生长,促使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相结合。
5.1.2 耕作田块布置
田块的布置要按照田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及农业机械化作业要求,确定田块规格、长度、宽度、方向等。平原区田块布置应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丘陵区田块布置应重点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
田块形状直接影响到机械作业的效率及田间生产管理。耕作田块形状应当有利于机械作业的高效运行,尽量减少机械作业当中所产生的漏耕与重耕,有利于田间生产管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田块的形状要力求规整,以长方形为最佳,其次为正方形、梯形,避免不规则的三角形和多边形,长宽比以不小于4:1为宜。耕作地块的边界还应结合现有沟、渠、路、林及其他自然界线,不能机械划分,做到既不影响机械作业,又不浪费土地。
田块的长度与宽度相应决定了其规模,但田块规模大小还应有利于机械作业、土地平整、土地权属的划分与调整,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平原地区及以机械耕作为主的地区,在满足田间灌排的条件下,条田面积可大些;丘陵地区梯田面积主要视地形条件可小些。田块的规模不仅要有利于当前生产作业与土地分配,还要有利于未来的规模经营。
综合考虑原来田块布置、原有水利、道路及居民点的分布的情况下,尽量使耕作田块长边方向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布置,保障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在丘陵山区,耕作田块方向宜平行等高线布置;在低洼水淹地,田块长边方向宜与地下水流方向垂直,一般要尽量使条田方向与居民点相互垂直。沿海平原有风害地区,条田方向还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45°。
5.1.3 田块平整度
田块平整度应满足作物生长和灌溉、排水要求,根据田块种植不同作物规定不同的田块平整度,水田区土地平整后,为保证均匀灌水,格田田块内相对高差不得超过±3cm;旱田区土地平整后要求田面坡向一致,局部起伏高差应控制在10~15cm,水稻格田内部或洗盐田块内部高差宜为±3cm,坑洼及泡沼填平后,与周围田面的高程基本一致。土地平整后末级沟渠之间田块的高程要依沟渠的走势,总的势态上从高到低变化。相邻田块之间的高差尽可能小,以免增加渠道连接建筑物,对于丘陵地形,还可以减少土方工程量,从而减少工程投资。
5.1.4 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土地平整是以平整耕地为主,田块实质上是一个耕作区,土地平整应以耕作田块或地块为基本单元,填挖工程应在平整单元内进行,避免土方量的运出和运入。平原旱作灌区宜以农渠控制范围作为土地平整的基本单元,水稻灌区宜以格田作为土地平整的基本单元,山地丘陵区和坝上高原区的旱地宜以整块梯田或面积适中的地块为土地平整单元,土地平整单元各边长应不大于耕作田块的任何边长。
5.1.5 土地平整方式
由于土地平整工程建设标准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地域,土地平整方式是不同的。根据地形变化情况,土地平整方式有平面法、斜面法和修改局部地面法。平面法是将涉及地段平整为近似水平面,一般适宜于水田区和旱田改水田以及水平梯田的土地平整;斜面法是按照现有地面坡度,削岗填坑,平整成具有一定坡度的地面,一般适宜于旱田区土地平整;修改局部地面法,按设计要求将局部过于凸凹,弯曲的地段填平,一般适宜于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
5.1.6 田块坡度
土地平整后耕作田块田面坡度和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要求。田面坡度和平整程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土壤质地、耕地类型等因素确定,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溉和排水要求,平原区田面坡度宜在2°以下,丘陵区田块坡度不宜超过6°,6°以上田块应修水平梯田。田面的灌溉方向应与田面纵坡方向一致,根据土质情况和作物需求决定坡度。灌溉水田、水浇地田面纵坡应控制在1/1000~1/2000,田面横坡宜为水平。
1)沟畦灌溉的旱作区,临时毛渠控制的田面纵坡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顺灌水方向田面坡度宜为1/800~1/500(砂壤土取大值,粘性土壤取小值),田面横向一般不设计坡度,纵坡斜面上局部起伏高差和畦田的横向两边高差应在±3cm之内。
2)水田区,为了保持均匀的淹灌水层,田面宜平整,且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在±3cm之内。
5.2 田块修筑工程
5.2.1条田
5.2.1.1 耕作田块方向
田块方向即田块的耕作方向,一般以田块长边方向为准,它也是末级固定渠道等田间工程设施的布置方向。田块布置的方向对于田间作物的光照、灌溉排水、机械作业以及防风效果等都有着显著影响。而丘陵山区,适宜的田块方向还有助于防治水土流失。因此,应综合考虑原来田块布置、原有水利、道路及居民点的分布情况,尽量使耕作田块长边方向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布置,保障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在丘陵山区,耕作田块方向宜平行等高线布置;在低洼水淹地,田块长边方向宜与地下水流方向垂直,一般要尽量使条田方向与居民点相互垂直。沿海平原有风害地区,条田方向还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45°。
5.2.1.2 耕作田块长度
田块的长度不仅关系到机械作业效率的发挥、田块平整工程量的大小,还影响着灌溉和排水的通畅程度。因此,一般应根据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工程量、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度等因素确定耕作田块的长度,同时还要适应当地地块形状和沟、渠、路的布局。河谷平原盆地类型区条田长度宜在200~400m之间,河口三角洲类型区条田长度宜在200~600m之间,山地丘陵类型区,应该充分考虑人力、畜力作业的需要,田块长度以100~300m为宜,最大不宜超过400m。滨海滩涂区耕作田块设计应注意降低地下水位,洗盐排涝,改良土壤,长宜为300~400m。
综上所述,田块长度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来定,如机耕区可长些,非机耕区可短些,平原地区可稍长些,丘陵地区可短些,无灌溉条件的可长些,有灌溉条件的可短些等。
5.2.1.3 耕作田块宽度
田块宽度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末级固定沟道的间距、沟渠布置形式、防护林的有效防护距离、机械作业要求、田块面积的大小,同时还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不尽相同,如有排盐和降渍要求的地区以降低地下水位为主,风害地区则侧重于考虑防护林的有效防护距离。一般来说,田块宽度以作业小区宽度的整数倍为宜。满足机械作业要求的田块宽度在200~300m之间时较为合适。在灌排设施较好的地区,田块的规划宽度应以末级沟渠的有效间距为标准进行确定,一般在100~300m之间。在盐碱化与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考虑到排盐排渍的需要,沟渠有效间距变窄,田块规划宽度也应该相应减小,宜应为30~50m。在风害较为严重的地区为要满足防止风害的要求,田块规划宽度一般为200~300m。
5.2.1.4 耕作田块形状
田块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着机械作业效率与田间管理的方便程度。田块越规整,则机械作业过程中重耕与漏耕面积越少,有利于提高耕作质量,减少机械损耗。同时,规则的田块也方便水利水电设施、道路工程、防护林带等的设计与布局,降低整理成本,减少土地浪费。一般情况下,耕作田块的规划形状应该尽量接近矩形或者正方形,其次是直角梯形、接近直角的平行四边形或者其它规则的四边形,应尽量保证田块形状的规则性,避免出现三角形、多边形等不规则田块。对于因地形条件复杂造成外形特殊的田块,应该通过分割与合并的方式,将其变为规则的几何形状。对于因接近河流、沟渠、村界等导致形状弯曲的田块,不能机械分割或合并,应尽量将自然边界作为短边,同时保持长边的平行。
5.2.1.5 耕作田块规模
田块规模的大小与项目区农业种植习惯、耕作方式、地形地势条件、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密切有关。
田块面积大小应有利于机械作业、土地平整和土地权属的重新调整。依据田块的适宜长度和宽度,田块规模一般宜为8~20hm2,平原地区田块规模应大些,旱作机耕区应更大些,一般为10~20hm2。丘陵山区田块应小些,灌区应更小些,一般为0.2~1.0hm2。水稻格田规模一般在0.3~0.4hm2。
5.2.1.6 耕作田块田面高程
田块高程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田间平整工程量的大小以及灌排沟渠的布局。田面高程应因地制宜,并与灌溉、排水工程设计相结合,确保农田旱涝保收。田面高程应低于田间末级灌溉渠渠底高程0.1m以上,高于排水沟沟底高程0.6m以上。在渍涝型灌溉水田地区,田面高程应高于排水沟沟底高程0.8m以上;以防涝为主的水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末级固定沟渠之间的田块高程要依沟渠的走势从高到低变化,应尽可能减小相邻田块之间的高差,相邻田块的高差不宜超过50cm。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应将田面高程与最低田面高程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则以前者作为田面高程;若后者大于前者,应以后者作为田面高程,从区外运回一定数量的客土填高田面,达到最低田面高程。地形起伏较小、地下水位低、土层厚的耕地,应将平整土地的设计高程作为具体田面高程。地形起伏较大、土层薄的坡地的田面高程应根据平整土地的设计高程,并考虑从项目区外运回客土回填。
总之,田面高程要因地制宜,在充分考虑平整工程量的同时,应根据地形特点,尽量满足灌排设施布置的要求。
5.2.1.7 田块田面坡度
平整后的地面坡度应满足灌水要求。不同的灌水技术要求的坡度不同,平整土地应以此为标准,绝不能有倒坡的情况。顺灌水方向田面坡度为1/800~1/400,最小不应小于1/1000,最大不应大于1/300。一般畦灌要求的地面坡度以1/500~1/150为宜;水稻格田要求的坡度更小,近于水平,纵向坡度不应大1/1000~1/2000。平整土地应以此为标准,绝不能有倒坡的情况。
5.2.2 梯田
5.2.2.1 梯田布局原则
梯田(地)是坡地上沿等高线修成田面平整、地边有埂的台阶式地块。一般应布置在25°以下的坡耕地上。25°以上的坡地原则上应予以退耕,植树种草,还林还牧,发展多种经营。广东省内主要分布在以云浮、韶关为代表的北部丘陵山地区。梯田(地)可以改变台面坡度,拦蓄雨水,达到保水、保土、保肥的目的,是山区和丘陵地区提高作物产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进行梯田设计时,要从梯田宽度、外形和道路设计等方面,注意使其适于小型机械的田间作业,梯田田面长应沿等高线布设,梯田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若自然条件允许,梯田田面长度一般不小于100 m,以150~200m为宜。田面宽度应考虑灌溉和机耕作业要求,陡坡区田面宽度一般为5~15m,缓坡区一般为20~40m。相邻梯田田块的高差应小于2.5m,梯田的纵向应保留1/300~1/500的比降。充分利用当地一切水源发展灌溉,并合理布置灌排系统。梯田规格及埂坎形态应因地制宜,视地形、地面坡度、机耕条件、土壤的性质和干旱程度而定。梯田应尽量集中,并考虑防冲措施。埂坎建设要求安全稳定,占地少,用工省,埂坎材料就地取材。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埂坎一般采用土质;在土质粘性差的地区,应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土质埂坎顶宽以30~40cm为宜,埂高以50~60cm为宜。埂坎高度在3m以下的外侧坡,宜选用45~80°,内侧坡宜选用45~ 60°。石质埂坎顶宽40~50cm为宜,石坎外坡坡度一般1:0.25,内坡接近垂直。
平整后的梯田田面深度30~50cm以内没有石块、石砾,土层厚度应满足作物根系生长要求,耕作层厚度应在25cm以上。
5.2.2.2 梯田类型分类
根据田坎建筑材料不同分为土坎梯田与石坎梯田;根据梯田的断面形式不同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根据梯田的用途不同分为旱作梯田、水稻梯田等。
5.2.2.3 梯田类型选用
1)梯田田坎材质选择主要根据田坎高度、土质情况、田坎稳定性要求和是否可以就地取材等因素而定。温润土石山地工程类型区及一般土质丘陵、台地地区,修筑土坎梯田。一般适用于以汕头、汕尾为代表的广东东部沿海丘陵平原区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域及以阳江、湛江为代表的西部沿海台地平原区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域;岩溶洼地工程类型区及其它土石山区修筑石坎梯田。在耕地中夹杂大量石块、石砾的地方修梯田时,结合处理地中石块、石砾、就地取材修成石坎梯田。一般适用于以云浮、韶关为代表的广东北部丘陵山地区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域;其他未提到的工程类型区修筑梯田时,宜修筑土坎梯田。本着节约投资的原则,梯田田坎以土质田坎为主。
2)梯田的断面形式选择主要考虑地形坡度、土层厚度、降雨量和降雨强度、耕地资源情况、劳动力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土层深厚,当地劳力充裕的地区,坡耕地尽可能一次修成水平梯田,有石芽露头和土层厚度不足0.6m的区域,不宜修筑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或当地劳力较少的地方,坡耕地先修坡式梯田,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变成水平梯田。劳力缺乏,同时年降雨量较少、耕地坡度在15~25°的地方,坡耕地采用隔坡梯田。广东省常年雨量多、强度大,同时考虑到全省人均耕地较少,耕地后备资源紧缺,为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全省目前坡耕地整理现状和已建项目的情况,梯田的断面形式宜采用水平梯田形式。
5.2.2.4 梯田设计标准
1)土坎梯田设计标准
土坎梯田一般适用广东东部沿海丘陵平原区及西部沿海台地平原区等土质丘陵、台地地区。梯田田面宽度应依据土方量少、用工省、占地少、耕作方便原则确定。农耕地坡度5°以下的台地,以30~50m为宜,15°以上的山、丘陡坡地,以10~15m为宜。5°以下缓坡区梯田(条田)的田面长度150~300m,15°以上陡坡区梯田田面100m左右。最短不要少于20m。埂坎高度一般以不超过 m为宜。土坎侧坡的坡度以1:0.36~1:0.26为宜。
2)石坎梯田设计标准
石坎梯田一般适用广东北部丘陵山地等耕地中夹杂大量石块、石砾的土石山区。土石山区土层一般较薄,确定田面宽度时,应考虑做到地修平后有0.5m以上厚的土层,以便作物生长。一般地面坡度10°,田面宽度为10~12m;地面坡度15°,田面宽度为8~10m;地面坡度20°,田面宽度为6~8m;地面坡度25°,田面宽度为4~6m。石坎高度应根据土层厚度和地面坡度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m。地面坡度10°,田坎高2.0m左右;地面坡度15°,田坎高2.5m左右;地面坡度20°,田坎高2.8m左右;地面坡度25°,田坎高3.0m。石坎梯田的地埂应高出田面0.3m,顶宽应大于0.3m。
3)水平梯田设计标准
水平梯田一般适用于土层深厚,当地劳力充裕的地区。田块布设需顺山坡地形,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田块长度尽可能在100~200m。田坎坡度适当,既能坚实稳固,又不多占耕地。水平梯田田边应有蓄水埂,高0.3~0.5m,顶宽0.3~0.5m,内外坡比约1:1;梯田内侧应有排水沟,其具体尺寸根据各地降雨、土质、地表径流情况而定。 水平梯田田面应比道路低30cm以上,水田梯田田面平整度允许偏差±3 cm,相邻两个梯田田面之间高差不超过2.2cm 。水平梯田土层厚度不小于60cm,耕作层厚度不小于25cm。田面30~50cm深以内没有石块、石砾。
4)坡式梯田设计标准
坡式梯田一般适用于土层较薄,或当地劳力较少的地区。沟埂间距确定,可参照当地水平梯田断面设计的原坡面斜宽,并考虑坡式梯田经过逐年加高土埂,最终变成水平梯田时的断面,应与一次修成水平梯田的断面相似。沟埂间距一般为20~40m。一般地面坡度越陡、降雨量和强度越大、土质粘重及渗透性越差,沟埂间距越小;反之,沟埂间距越大。埂顶宽30~40cm,埂高50~60cm,外坡1:0.5,内坡1:1,若用草带(或灌木带)代替时,草带(或灌木带)宽度一般3~4m。
5)隔坡梯田建设标准
隔坡梯田一般适用于劳力缺乏,同时年降雨量较少、耕地坡度在15~25°的地区。隔坡梯田适应的地面坡度为15~25°,水平田面宽度要求既能适应耕作,又能全部拦蓄斜坡径流和有效地提高作物产量,一般为5~10m,坡度缓的可宽些,坡度陡的可窄些。斜坡宽度(按垂直投影计)与水平部分的宽度比例可为1:1~1:3。山地丘陵区斜坡宽度比例可大些,平原丘陵区可小些。
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3.1 耕作层表土保护
表土是土地恢复的重要基础,是复垦区非常珍贵的资源,它能使矿区复垦具有重大的灵活性。优质农田的复垦往往严格要求构造土壤剖面,对表土和心土的构造都有特定的要求,以保证复垦土壤的生产力等于或优于原土壤。因此,平整土地的施工中,能否保留一定的表土层,是保证当年能否增产的重要一环。为此平整时应尽量保留表土,一般挖方处保留表土20~30cm,填方超过50cm时,必须使熟土上翻,回填熟土层厚20~30cm。
5.3.2 客土覆盖
项目区内农用地土体过薄、土体厚度小于60cm或可溶性盐含量和碱化度超过限量、工矿废弃地、水毁地、岩溶塌陷区、无土壤的未利用地等,在进行土地平整时都需要采用客土覆盖技术增厚土层,覆土后土层厚度一般不得小于60cm,耕层达到20~25cm,无害废弃工矿整理应适当加厚覆土厚度,覆土后土层厚度一般不得小于150cm。
5.3.3 原土壤掺砂
土质以较肥沃的砂质壤土为好。土质粘重板结的地块,要通过掺沙、多施土杂肥、有机肥改良土壤;砂瘠地要适当掺粘土和多施有机肥改良土壤,才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当土壤过砂或过黏时,可采用砂黏互掺的办法改良土壤的物理性状,其目的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改良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
5.3.4 土地翻耕
土壤翻耕的首要环节是土壤翻耕作业,在不同的季节里,应采用内翻和外翻交互使用方法,以达到更新土壤及提高肥力的目的。土壤翻耕一般在春秋季进行,翻耕深度为 15~20cm。无深松深翻基础的地块,要进行秋翻或耙茬深松,深松深度应在25cm以上。
5.3.5 应用土壤结构改良剂
土壤结构改良剂分有机、无机以及无机-有机三种。应用土壤结构改良剂可改良土壤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活性,能保护根层,防止水土流失,提高土壤透水性,减少地面径流,固定流沙,加固渠壁,防止渗漏,调节土壤酸碱度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