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_土地开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86)
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适用对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
适用范围、对象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2年10月28日)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第八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广西(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3份;
2.由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报批稿,一式5份);
3. 有管辖权的水土保持监测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的技术评估意见;
4.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无)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自治区水利厅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地、市的开发建设项目。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县(县级市、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即出具收件通知书,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
3.审批:窗口正式受理后次日进入审批程序,并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审批阶段中,如申报材料或技术复核评估意见达不到审批条件要求的,水利窗口视情况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需定期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