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规程(试行)_用地审批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处室在地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中的职责,规范地矿专项资金项目的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地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简称“三性”地质工作)、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矿政管理等专项工作。
第二条 地矿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平合理排序、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根据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适宜以竞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 地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向重大找矿突破项目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扶贫对口地区倾斜。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当年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计财处根据矿业权出让所得(价款)等收缴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经费总预算,报分管地矿和财务厅长同意后编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计财处结合上年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大类的项目资金计划报分管厅长同意后,通知各相关业务处室。
第六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建立项目库,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险项目外,其余项目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方案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项目库。项目评审应由技术类专家和经济类专家组成,对立项依据、技术线路、工作量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打分排序,作为进入项目库的依据。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筛选出年度计划项目,提出各项目的目标任务、主要工作量、完成时间、总经费(年度经费)、承担单位等项目建议报分管地矿和财务厅长审核。
第八条 计财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将项目安排建议与省财政厅沟通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计财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三性”地质工作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