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评价标准_土地评价
为贯彻落实《北京(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市200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指标,按照《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本评价标准供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时参照执行。
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评价标准的原则
(一)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保证合理安排的项目用地。
(一)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05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三)保证竣工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的建设用地。
(四)分解下达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指标。
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禁止安排的项目用地
(一)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发展的行业或项目用地。
(二)属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
(三)属于年度供应计划限制供地的项目用地。主要指:
1.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
2.属于《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6年本)》中所列的禁止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用地;
3.高档别墅项目建设用地;
4.高尔夫球场(含练习场)、滑雪场和五环以内汽车配件市场建设用地;
5.在绿化隔离带已经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的各类建设用地;
6.二环内新增的、除必须改造地区以外的住宅商品房用地;
7.中心城的中心地区新增的高层高密度住宅项目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用地;
8.东、西、北四环路内和南三环路内新增的、除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文保项目或房改带危改等项目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9.五环以内新增的属于《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6年)》中限制发展的项目用地。
五、除上述两类项目外的一般项目用地,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条件。
(二)项目选址、用途和规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农转用指标已落实,并具有可行的补充耕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占用存量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的,具有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前期手续基本完备,计划年度内能够实现土地供应。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一般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土地利用效益高的项目用地。
(二)单位土地面积的GDP产出水平高,单位GDP耗水耗能水平低的项目用地。
(三)对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实现税收具有显著作用的项目用地。
(四)提供劳动力就业岗位较多的项目用地。
(五)涉及征用耕地,已采取实物方式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用地。
(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一般项目中,各用途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基础设施用地
1.奥运周边道路设施和环境整治建设用地;
2.京津城际铁路、京津第二高速公路建设等市政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等建设用地;
3.08工程等设施的绿化建设用地;
4.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郊区公路建设用地;
5.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6.能源保障设施和节能设施建设用地;
7.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设施建设用地;
8.停车设施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用地;
9.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二)产业发展用地
1.落户中关村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863”、“973”等国家重大科技资源落户北京所需的建设项目用地;
2.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园、星网工业园二期、首钢冷轧、燕化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
3.自主创新企业及其相关项目用地、高新技术产业、公共物流区、都市工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企业、产业所需建设用地;
4.汽车、装备制造业、石化新材料、医药等重点产业、现代制造业、循环经济类型项目的建设用地;
5.区县各具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
(三)科教文卫体和行政办公用地
1.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建设用地;
2.国家批准的中央单位、国务院在京机关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驻京部队在北京地区2006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3.本市2006年重点文化、卫生、高教园区等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4.文化创意产业建设用地;
5.新城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6.实习实训基地、产学研结合的教育用地、科研院所转制和创新主体培育建设用地;
7.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用地;
8.群众体育及竞技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9.200家“爱农信息驿站”、乡镇职业介绍所、郊区和农村困难学校设施建设用地;
10.卫生服务中心(站)、区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精神卫生院等农村文化卫生设施的建设用地。
(四)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1.竣工2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所需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2.在交通条件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区域安排的,用于承接中心城区疏解的人口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建设用地;
3.住宅商品房用地捆绑适量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开发的建设用地。
(五)住宅商品房用地
1.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2.节能节地节材型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3.新城在交通条件便利区域安排的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
4.土地储备开发用地。
5.达到“三通一平”或达到场地平整的项目用地。
6.在保护古都风貌的前提下,鼓励危房改造项目,以加快危房改造和有机疏散旧城人口,优化中心城区的功能。
(六)商服用地
1.属于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会展业、文化产业、现代流通业、专业服务业六大现代服务行业的项目建设用地;
2.总部经济项目建设用地;
3.王府井、西单、前门等商业街改造升级建设用地;
4.新建改造50家规范的社区菜市场和新增100家便民配送菜店、新建600个郊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
5.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6年)的通知》,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