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_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
公开形式:电子屏幕、媒体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主办科室:土地利用股
协办科室:地籍股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25条
二、批准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申报资料
(一)土地转让申请书、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材料。
(二)原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证明、新建项目投资情况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双方协议。
(四)宗地勘测定界图。
(五)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附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六)有新建项目的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平面布置图。
4、涉及消防、环保、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对该报告的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应为A4纸打印(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一)接件。查看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标准、土地权属、现场的勘察、原件的审核及用地单位在申请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等。
(二)用地股承办人审核。并起草审核意见。
(三)用地股股长审核。股长对承办人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签字栏目签字。
(四)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对审办人和股长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审批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得出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签字栏目签字,经主管局长同意,用地卷提局长审批。
(五)局长审批通过后,根据会议议定内容,由承办人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等,填写完成后,将用地卷送股长、主管局长、局长签署的意见应与会审会决定一致。
(六)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建用地批准书》,并交会建设用地单位。
五、工作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局机关内运行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1、《河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29条
2、河北省财政厅(93)函财综字第1号
七、办理结果
1、许可:出具批准文件;
2、不许可:复函并退还资料。
八、工作流程图(见附图)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工作流程图
制作补证
申请人签收
通 知 书
审查材料
申请人递 主办 是否齐全
交申请 股室 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
申请人签收
制作受理
通知书并
录入材料 审查复核 主管局 局长 制作文件 申请人
汇总意见 长审查 核批 及 回 证 签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