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_用地审批
一、服务内容 |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九条。 |
三、申报材料 | Ⅰ、申报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出让的批复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正本1份/复印件3份 (三)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 复印件3份 (六)土地投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整治成本等相关成本)的发票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原件3份 (九)转让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定等转让法定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土地转让变更合同(草签) 原件1份 (此件不退回) (十一)拟转让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3份 Ⅱ、申报材料的特殊规定 (一)若拟转让宗地原系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交原企业改制主管部门出具的安置职工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若转让后承让方用作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1:500-1:1000)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若在转让中改变为非经营性用途的还应提供: 1、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改变土地用途的批文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若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提供补交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 复印件3份 3、擅自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供: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用途的处罚决定文书和罚款发票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用途的处罚决定文书和罚款发票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在转让中若系增加建设规模的还应提供: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增加建设规模的批文(要有具体数额) 原件1份/复印件3份2、擅自增加规模的,还应提供: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建设规模的处罚决定文书和罚款发票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建设规模的处罚决定文书和罚款发票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增加建设规模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发票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98年及以后发的)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2、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3、有偿使用费缴款发票(出让方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原缴纳的有偿使用费缴款发票) 复印件3份 (六)若系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转让的,还应当提供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转让批复文件(此问题中若原土地为旧城改造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城市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或转让方(承租方)双方签订的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义务协议)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若系原出让的土地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选择转让的承让方 (八)涉及军队用地的,应提供军队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四、收件处理 |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
五、审查内容 | 1、审查条件: (1)是否符合《房地产法》第38条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2)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未设定抵押权以及无法律纠纷; (3)若改变用途及增加建设规模应补交土地有偿使用价金; (4)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六、工作程序 |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4) |
七、工作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
八、收费依据标准 | 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渝府(2002)79号文件、 渝价[2001]346号、渝府令第96号执行 |
九、办理结果 |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或文书。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十、送达与公示 |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文书或决定之日起10日内。 |
十一、其他特别 说明事项 | 3份复印件或3份原件按以下原则进行分发:1份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用地单位存档,1份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办件大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时提交。若系1份原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结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