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_用地审批
主办科室:土地资产科
协办科室:规划地籍科
一、服务内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二十二条 |
三、申报材料 | 1、申报材料规定: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3份 ②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③拟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申请 原件3份 ④拟作建设用地的须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原件/复印件3份 ⑤拟作建设用地的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有效期内,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⑥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若系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权籍图1/500-1/1000)原件3份 ① 区人民政府关于划拨用地的请示 原件3份 ② 大中型项目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预审并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申报材料特殊规定 (1)属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的用地继续作行政划拨用地的还应当提供: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若改制后由新的业主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新的业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3份 ② 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③ 国有企业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④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 原件3份 ① 若系转让后继续作划拨用地还应提供缴纳土地收益金发票(破产企业除外) 复印件3份 (此类项目处置后,若系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不作建设用地的,或新的土地使用者不作建设用地的,不需1中的第④、⑤、⑧项资料。) (2)属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地的还应提供: ①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8年及以后发的)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②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③ 若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承租中方企业的土地改变为划拨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合同及其场地使用费缴款发票 复印件3份 (3)属集资建房用地的还应提供: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②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集资建房批复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此文件主要系有审批权的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批复文件) (4)经济适用住房还应提供: ① 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批复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此文件主要系有审批权的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批复文件) ②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涉及军队用地的,还应提供军队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四、收件处理 |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
五、审查内容 | 1、审查条件: ① 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条件以及国家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② 是否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③ 城市规划区内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城市总体规划; ④ 企业改制的其企业职工是否已得到妥善安置; ⑤ 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
六、工作程序 | 1、区政府初审 2、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3、市国土资源局发划拨确认书 |
七、工作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
八、收费依据标准 | 按渝价[2001]346号,2元/m2,外商投资企业按渝府令第96号收费标准执行 |
九、备注 |
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