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土地供应制度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_土地开发
土地成本是企业投资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新28条”从降低土地取得的初始成本、创新用地供应方式等方面发力,助力企业降低用地成本。
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进行了明确。结合广西(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实际,“新28条”提出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举措。
按照相关规定,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以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多分三期缴纳。
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是指为适应当前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要求推行的如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举措,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我区目前在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上,一般是按50年的最高年限进行招拍挂出让。这种50年“一刀切”的供地方式,带来了圈地、闲置等一系列问题。对企业而言,土地又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成本中占据不小的比重,单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成本较高,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不利于项目启动和企业长远发展,对多为轻资产、创新型的新经济企业的影响更甚。
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后,能有效降低企业投资的初期成本。如工业用地实行的是“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制度,地块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先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既定条件验收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也不再是统一的50年,而是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租让年限合计不超过20年。达到使用年限约定时间前,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可以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没被批准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