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三挂钩”机制(即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通知》提到,加强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提出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并结合城市或区域环境目标提出园区产业发展的负面清单。规划环评要探索清单式管理,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并推动将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据悉,江苏省环保厅还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组织产业园区填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情况表和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在园区自查基础上开展核查,8月份起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核查抽查工作。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17〕140号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继出台了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管理文件,指导和推进我省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适应新形势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或其上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化工园区,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由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部门组织审核。
三、加强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在项目环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应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做好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在判别园区现有资源、环境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园区规划方案,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尺度上判定园区选址、布局和主导产业选择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议;提出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并结合城市或区域环境目标提出园区产业发展的负面清单。规划环评要探索清单式管理,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并推动将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四、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五、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运输和贮存等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和跟踪监测计划。
六、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和规划编制、实施部门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开展跟踪评价后再满五年的产业园区,若规划仍在实施且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第二轮跟踪评价,但不作为与项目审批联动的要求;若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或规划期已满,应重新进行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308号)、《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的通知》(苏环办〔2011〕3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环办〔2016〕30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