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滞纳金的缴交问题
在实际厂房交易中,租赁厂房除了要缴交各种税费外,还可能遇到交滞纳金这一事项。那么什么叫滞纳金?租方如果不交滞纳金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问题?阿力士招商网,今天就带各位认识一下厂房租赁中可能会碰面的这位“朋友”。希望在往后的厂房租赁交易中,能切实帮到各位。
何谓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交滞纳金的相关问题
1、租金交清,滞纳金即应终止。
2、出租方在收租金的时候没有要求承租人交滞纳金,并不等于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要求承租人交纳滞纳金的权利。尤其是在合同有明确规定且出租人并没有向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了滞纳金部分的债权。
3、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基于延付或迟付的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的诉讼时效也应为一年。
因此,出租人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起诉日之前一年的滞纳金部分,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4、滞纳金的数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应从租金应付之日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
5、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的性质是违约金。承租人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通常迟延付款的损失计算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而所属情况中的拖欠金额日百分二的滞纳金,远远高于以同一银行存款利率。
因此,建议在诉讼中提出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标准降低滞纳金,即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