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邵阳有李氏父子三人,开办了一家无牌的化工厂私自加工废溶剂。工厂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厂外土地里,废渣燃烧后产生的废气,也直接排入了空气。
9
月27
日,邵阳双清法院一审讯决的这起污染环境案件生效,四被告人都因污染环境罪获刑,其中被告人李某勇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李某松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罚金五千元;李某权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罚金五千元;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罚金五千元。
2015 年8 月,被告人李某勇与其父李某松、其弟李某权开办了一家无牌化工厂,私自加工含二氯甲烷、二甲苯等化学成分的废溶剂,制作成稀释剂成品和燃烧用的环保油成品向外销售。10 月,被告人申某明知化工厂属无证经营,依然将含乙酸乙酯的废有机溶剂,销售给李家父子;2016 年3 月,申某将一批废油漆溶剂,运至化工厂要求加工成稀释剂,李某松按吨收取加工费。所有加工产生的废液通过排水渠排出厂外,直接污染了周边的土地、林地,加工产生的废渣被焚烧后,产生的废气也对空气造成直接污染。为消除环境污染花费七十万元,李某松承担三十万元。
双清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李某勇、李某松、李某权违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划定,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料直接排出厂房,导致周边土地、林地遭受严峻破坏,治污本钱达七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申某明知李某勇、李某松、李某权等人无证经营,还向其销售、提供危险废料,严峻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共犯。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松主动出资30
万元消除污染,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