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有着许多注意事项,厂房的出租也是一样的。那么,厂房出租要注意些什么呢?
出租厂房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④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另外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
⑤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
⑥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⑦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⑧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八不准”★
一是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五必须”★
二是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要做到“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