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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年报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1     查看:5887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度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投资人也将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公示网址:http://gsxt.sh.gov.cn/notice/user/shHome


2、 登录口径:企业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上海”网页,公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3、 “法人一证通”:详细介绍参见“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网站”,网址:www.shyzt.org。全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窗口均可办理(奉贤区受理点:区政府服务大厅数字证书窗口,咨询电话:67185211、962600)。


4、 特别提示:除年报信息公示外,企业还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5、法律后果: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的,该企业会被系统自动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路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另外特别提醒:2013年底之前的企业(工商登记证时间)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息公示!


8、咨询联系电话:上海奉城工业园区


 021— 37563087  龚老师


 021---37563086  金老师


备注:原来企业的年检现在改为企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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