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库房)消防设计、施工注意事项
内容摘要
消防设施需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设计阶段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申请消防验收。
一、基本原则 消防设施需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设计阶段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申请消防验收。
二、具体要求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储存)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每一厂(库)房区域,都需要满足消防水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占地面积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一)火灾危险性 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
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汽油,丙酮,丙烯,60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乙类:
1、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油品和有机溶剂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煤炉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胺压缩机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
5、氧气站;
6、铝粉或镁粉厂房。
如:
1、煤油,松节油,丁烷醇、异戊醇,丁醚,溶剂油,樟脑油;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亚硝酸钾,重铬酸钠,硝酸,硝酸汞;
4、硫磺,镁粉,铝粉,樟脑,生松香,
5氧气,氟气;
丙类: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如: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
2、化学、人造纤维及织物,纸张、棉、毛、丝及织物,谷物,面粉等。
丁类: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如:自熄性塑料及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制品,水泥板等。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如:钢材,铝材,玻璃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棉,岩棉,石膏及其他无纸制品,水泥、石等。
(二)消防车道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三)消防水源 应尽可能接近水源地。可利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并应布置为环状,进水管不少于两条,给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DN100。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需设置消防水池。
(四)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厂房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五)安全疏散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六)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七)室内外消火栓 厂房(仓库)应设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2、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厂房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系统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场所需设自动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十)防排烟设施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十一)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2、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
(十二)防火涂料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和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4 层及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 的有关要求。